《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7.28修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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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
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围内地下、地表和空中。
轨道交通保护区,按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保护。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六条控制保护区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按下表执行:
线路类别
控制保护区计算基线
控制保护区范围
已建、在建线路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每侧宽度
50m
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垂直投影线),地面车站及路基结构外侧,每侧宽度
30m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的外侧,每侧宽度
10m
地铁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每侧宽度
100m
规划线路
以规划线路轨道中心线为基线,每侧宽度
60m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相关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并取得地铁集团的书面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针对已建线路,按下列范围确定:
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交通、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外,禁止进行建设活动(此条按照目前运营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版修改,待定)。
在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上述允许的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取得地铁集团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相关项目所在地超过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但事实上会对轨道交通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项目所在处。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的统称。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设计管理的部门,现指设计部。
建设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部门,现指工程部(一部、二部)、机电设备部(简称“机电部”)。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现指质量安全部(简称“质安部”)。
经营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内部从事招标、合同和造价管理的部门,现指经营管理部(简称“经管部”)。
运营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运营网络管理的部门,现指运营管理中心(简称“运管中心”)。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
直接从事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单位,现指杭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杭港公司”)、地铁集团运营分公司(简称“运营分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建设、作业单位和部门(含地铁集团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对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评估的单位。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承担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咨询单位
受地铁集团委托,出具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咨询意见的单位。
第十六条长期运营监测单位
受运营单位委托,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进行长期监测的单位。
第十七条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现状及保护要求,针对外部作业时结构的响应特征,为安全保护结构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部门(设计部)
(一)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
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组织设计院及相关部门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和回复。
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建立审核项目台账,相关项目按要求完成后及时形成档案资料,按公司相关要求归档。
(二)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
协助运营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包括项目选址、勘察作业、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基坑专项设计等)、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方案等。
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
(一)工程一、二部
协同设计管理部门,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督促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巡查,跟踪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监测方案的落实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反馈。
对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工程部门反馈。
启动并实施在建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工程报警和应急预案。
牵头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设施修复施工。
视情况需要,协助运管中心对运营轨道交通设施修复施工进行监管。
协助运营管理部门对运营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项目工程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管。
(二)质安部
参与设计管理部门组织的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核。
对轨道交通施工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将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机电部
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影响轨道交通机电设备时,协助设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八条运营管理部门(运管中心)
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受理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审核,包括项目选址、勘察作业、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基坑专项设计等)、评估报告、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方案等。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和回复,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及时将运营单位发现的问题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负责相关项目工程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监管工作。
牵头受损轨道交通设施修复工作。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杭港公司、运营分公司)(缺巡查的管理)
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和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里明确)
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运管中心反馈。
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督查,跟踪施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监测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运管中心反馈。
向申请人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和施工配合费。
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数据报警后及时启动相应工作机制。
编制运营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启动并实施。
第四章审核要求及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选址论证
相关项目选址论证阶段,应提供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项目与轨道交通的平立剖面关系图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勘察作业
相关项目进行勘察审核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勘察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勘察计划与方案、勘察孔与轨道交通平立剖面位置关系图(图上附表注明勘察孔坐标、与轨道交通结构边线距离)、《安全保障承诺书》勘察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设计方案
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时,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上阶段政府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上阶段地铁集团审核文件(复印件)、总平面图(1:
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位置关系、坐标,附电子版)、与轨道交通设施有关的建筑平立剖面图、结构底板平面图、基础图(附电子版)、基坑支护设计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标出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与轨道交通设施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与轨道交通保护有关的工程设计计算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杭州市规定的基坑设计专家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相关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时,应提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地铁集团审核文件(复印件)、总平面图(1:
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位置关系、坐标,附电子版)、经修改的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标出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附基坑设计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施工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杭州市规定的基坑施工专家审查意见、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监测实施方案、轨道交通保护应急预案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
相关项目施工作业审核时,应提供《安全保障承诺书》或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安全施工协议书》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地铁集团三方签订。
在建和已建未运营线路,由地铁集团设计部主办签订;
运营线路,由运营单位(杭港公司或运营分公司)代表地铁集团签订。
第二十五条规划待建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程序
(一)主办部门:
设计部
(二)审核流程:
图1规划待建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流程图
第二十六条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程序
图2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流程图
第二十七条已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程序
运营管理中心
图3已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流程图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内相关项目同时涉及规划线路、在建线路、运营线路时,按运营线路(运营管理中心)→在建线路(设计部)→规划线路(设计部)的优先顺序办理,第一受理部门为主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运管中心受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资料合格
设计部征询设计单位(如有)、规划部门、工程部等意见
设计部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回文
副总工程师审查
总工程师审定
审核结束,设计部整理、归档
否
是
图1规划待建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规划、勘察、设计资料
不满足技术要求
设计部受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设计部征询设计单位、工程部、质安部、机电部意见
设计部组织专家或公司技术委员会(如需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回文
总工程师审查
分管副总经理(工程)审定
总经理审定
(仅限报警后再次申请施工或对地铁有重大影响项目,
其它项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图2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管理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资料
运管中心征询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咨询、运营单位、设计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部意见
运管中心组织专家会审查(如需要),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回文
分管副总经理(运营)审定
审核结束,运管中心整理、归档
第七章咨询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要求,相关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达到一定等级时,在设计前,申请人应从地铁集团提出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评估单位名录中委托一家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条预评估单位为资质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甲级资质;
(二)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公用(含地铁、轻轨)行业甲级资质;
(三)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四)具有地铁及地下工程专业的科研和教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评估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应满足下面要求:
(一)评估前应辨识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结构和运营的安全风险。
(包括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析等手段,评估当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状态及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应确定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
(二)应采用现行规范中规定的方法、类比分析法和可靠的商业软件,分析判断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结构和运营的安全风险。
(三)《评估报告》应判断工程施工引起的轨道交通设施变形值以及受力变化值能否满足结构和运营安全的要求。
(四)《评估报告》应对设计和施工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了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施完成且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趋于稳定后,评估单位应将施工监测和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数据与《评估报告》中的计算值比较,对差异较大处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对地铁设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受损状态提出相应的修复要求,编制《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后评估报告》,由申请人书面提交地铁集团。
《评估报告》由主办部门组织地铁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书面回复。
第八章轨道交通保护监测管理
第三十四条相关项目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申请人应委托相关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和与轨道交通设施密切相关的工程部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必须在地铁集团提出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名录中选择,费用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地铁集团负责建设管理的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在第三方监测招标中包含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安排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按照地铁集团批准的监测方案布置监测设施,应对可能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现状调查,对结构缺陷摄影并附加文字描述,编制轨道交通设施缺陷初始档案,完成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初始读数。
地铁集团、申请人、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三方对轨道交通设施缺陷初始档案、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初始读数共同确认。
第三十六条监测方案应反映施工对轨道交通的影响,明确监测的对象、范围、测项、频率、监测设备、预警报警值、信息提交方式;
具体监测项目及控制值应满足相关技术指标和规范的要求。
(一)根据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的危险程度和难易程度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和手段,对监测频率需求大、持续时间长的工程,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手段。
(二)施工完成且监测数据稳定后,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尽快完成监测总结报告。
主办部门组织召开停测会议,决定是否停测。
(三)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警戒值标准及时向申请人、施工单位、地铁集团发出预警和报警。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报告
(一)监测报告分为周报、月报,必要时应提交日报或24小时实时监测报告,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总报告;
(二)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周报、月报及总报告应评价施工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的影响。
(三)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报告递交到地铁集团和运营单位。
当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通报地铁集团和运营单位。
第三十八条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的监管
运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的布点、设备到位、监测频率等工作进行监管。
第九章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评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四十条从事工程项目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评估的单位、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单位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对评估单位或监测单位曾经评估或监测严重失准的、弄虚作假的或有其它不良业绩的,不得参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项目的评估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在建或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及其施工单位应与地铁集团及轨道交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障承诺书》或《安全施工协议书》,并向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
运营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及其施工单位应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保障承诺书》或《安全施工协议书》,并向运营单位财务部门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和施工配合费。
第四十二条施工安全保证金的用途和收费标准
(一)施工安全保证金的用途
1.用于地铁集团对轨道交通设施需紧急维修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制约建设单位规范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的工程施工,通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减小对轨道交通的影响。
3.保证保护轨道交通的措施在合适的时间结束,并向地铁集团提交对轨道交通影响的总结报告。
(二)施工安全保证金的收费标准
根据相关项目对轨道交通影响程度的划分原则,一般按以下标准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特殊工程实际收取的金额以双方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1.一级项目按每项100万元收取。
2.二级项目按每项60万元收取。
3.三级项目不收取。
4.地质钻探施工安全保证金,每项50万元收取。
第四十三条施工安全保证金的退还
(一)工程对在建或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结束后,经设计部确认未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安全影响,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安全保证金无息返还申请人。
工程对已运营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结束后,经运营单位确认未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造成影响,运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安全保证金无息返还申请人。
(二)施工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由申请人负责维修和赔偿,维修施工单位由地铁集团选定。
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施工单位或运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安全保证金无息返还申请人;
如由地铁集团维修,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十章报警管理
第四十四条报警
当监测预警等级达到C级时(详见第六十条),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运营单位、运管中心、地铁集团相关领导报警。
第四十五条报警处置
报警后,应暂停相关项目作业,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估单位进行过程安全评估,各方共同制定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通过专家评审,明确处理意见后,再由主办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在提交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工程应急预案以备地铁集团审核。
第四十七条督查人员应根据工程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对运营线路上的一般工程,运营单位采用相应的客运组织应急预案;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运营单位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生效后,在建和已建未运营线路工程应急预案由工程部监督管理,相关项目施工单位和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具体执行,费用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运营线路的相关项目工程应急预案由地铁集团运管中心监督管理,相关项目施工单位具体执行,必要时由其它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应急预案由运营单位视情况启动并执行,费用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章损害与修复
第五十条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项目实施完毕后,由设计部组织对轨道交通保护专项验收,决定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防护和监测内容是否终止。
造成轨道交通设施产生较大变形,监测数据报警的,由设计部牵头组织安全评估单位进行后评估(费用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提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