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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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付 28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29

8.争议解决 29

9.其他 29

10.补充条款 30

第四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32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 32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清单 3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陕西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项目投资额: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包括(根据委托人的招标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

□决策咨询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招标采购咨询

□造价咨询

□工程监理

□运营维护咨询

□BIM咨询

□其他专业咨询

咨询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约定和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6.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其附录

7.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及编号:

     。

□决策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及编号: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招标采购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

□运营维护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BIM咨询项目负责人:

注:

1、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要求详见《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

七、酬金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总价(大写):

 (暂定)(¥

  ),费率为(%):

  。

总价包括: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酬金额或费率(%):

  。

□决策咨询服务酬金额或费率(%):

   。

□工程勘察酬金金额或费率(%):

   。

□工程设计酬金金额或费率(%):

   。

□工程监理酬金金额或费率(%):

□ 招标采购咨询服务酬金金额或费率(%):

   。

□造价咨询服务酬金金额或费率(%):

   。

□运营维护咨询服务酬金金额或费率(%):

   。

□BIM咨询服务酬金金额或费率(%):

   。

□其他专业咨询服务酬金金额或费率(%):

 。

国家现行有相关专业咨询收费标准或计费方法的参照相关标准或方法执行。

项目管理服务费用确定参照《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附录3计费方法执行,暂无标准的双方自行商定。

八、服务期限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年1  月 日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决策咨询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1  月 日止。

□工程勘察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工程设计期限:

□工程监理期限:

□招标采购咨询服务期限:

自年 月 日始,至年1  月 日止。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年1  月 日止。

□运营维护咨询服务期限:

自 年 月日始,至年1  月 日止。

□BIM咨询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年 1  月 日止。

□其它专业咨询服务期限:

自 年 月日始,至年1  月 日止。

九、双方承诺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约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

(签章)

受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3“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4“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专业咨询与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正常工作”指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6“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委托人另行委托受托人的工作及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

1.1.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咨询机构。

1.1.8“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指《陕西省全过工程程咨询服务导则》2.2及2.3条中规定的人员。

1.1.9“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报酬金额。

1.1.10“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酬金额。

1.1.11“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酬金额。

1.1.12“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参建方。

1.1.1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3.投标文件;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5.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其附录

6.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7.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受托人义务

2.1.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1.2受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尽到勤勉之责。

2.1.3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编制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在得到委托人确认后书面通知各参建方,且该制度和流程不得与委托方的相关制度发生冲突。

2.1.4受托人应当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并向委托人报备,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1.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受托人应当指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关人力资源。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2.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

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3.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

2.2履行职责

2.2.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2.2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编制«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大纲»

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规划»

2.2.2受托人应当及时就工程相关重要事项向委托人报告。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情况。

2.2.3受托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2.4受托人应当建立资料和信息的汇聚交换及管理平台。

2.2.5受托人应当按时提交约定的成果文件。

2.3受托人权利

2.3.1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工程项目和管理协调各参建方工作关系。

2.受托人有权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3.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酬金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4.受托人有权就工程事项提出建议。

5.受托人有权对其他参建方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委托方提出建议更换其不称职人员。

2.4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文件和专项报告。

2.5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

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委托人义务

3.1.1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1.2委托人应当书面明确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各参建方。

3.1.3委托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关的往来文件、通知和申请。

3.1.4委托人应当书面将其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告知受托人。

3.1.5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3.1.6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1.7委托人应当及时支付服务酬金及奖励,按时缴纳各项建设审批、报批费用。

3.2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

3.3审核与答复

3.3.1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3.2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

3.4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和奖励。

3.5组织、配合、参与和监督

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

3.6委托人权利

3.6.1委托人有权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确定相关设备材料价格和审批工程相关合同、支付和设计变更签证等。

3.6.2委托人有权得到约定的服务。

3.6.3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工程相关情况,随时检查受托人工作并对其审查监督。

3.6.4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受托人人调换项目负责人及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管理及文档

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约定管理主要内容和目标。

4.1.1本合同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管理协调所涉工程事项。

4.1.2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专业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4.1.3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咨询人应当承诺接受本合同受托人对履约及涉及工程事项的管理并遵守相关工作制度。

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4.3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

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4.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

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

4.5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6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4.7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专用条件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5.违约责任

5.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1.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

5.1.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5.2.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5.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3除外责任

5.3.1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3.2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

5.3.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3.4受托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6.支付

6.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酬金种类及其金额。

6.3酬金支付应当按照业务完成情况按月支付,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

6.4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申请的28天内及时支付。

附加工作的价款应当在双方确认酬金额的次月支付。

6.5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合同约定办理。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7.2变更

7.2.1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7.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受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7.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7.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6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7.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7.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做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7.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7.3.3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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