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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责任

5.1.4.l审核图纸、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领会设计意图及工程质量要求的关键程序。

审查内容包括:

(1)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2)各种平面图、纵面图、施工剖面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交角、高程是否一致,各施工图之间的关系是否相符,预埋件预留孔是否表示清楚;

(3)工程结构、细节施工的技术要求是否表示清楚,与技术规范有无矛盾;

(4)工程材料规格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5)地质资料是否满足要求,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6)设计地震烈度是否符合要求;

(7)施工安全是否有保证;

(8)工程数量是否正确。

5.1.4.2明确质量标准,加强过程控制,评定工程质量。

5.1.4.3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组织进行质量抽检和验收。

5.1.4.4批准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各分项工程开工通知。

5.1.4.5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处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5.1.4.6向承包人发出控制质量的指示。

采取停工令、返工令、工艺、工序控制通知、建议、专题会、现场会、技术交底、计量支付手段等方式有效控制质量。

5.1.4.7建立部门或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分析报告。

5.1.4.8施工中出现异常,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报告。

5.1.5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责任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主要质量责任是:

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一般应包括以下工作:

5.1.5.1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条件(包括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和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5.1.5.2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和测验工程质量;

5.1.5.3系统记录并分析整理各项质量成果;

5.1.5.4向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质量状况,每月提出所管专业(或项目)的质量报告。

5.1.5.5协同监理员对施工过程、取样、试验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5.1.5.5指导监理员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理。

5.2质量控制程序

5.2.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国道320线保山境内段(保山至蒲缥)公路改建工程左官屯至蒲缥段开工前,总监办制定并下发了国道320线保山境内段(保山至蒲缥)公路改建工程左官屯至蒲缥段工程质量控制办法及程序,供国道320线保山境内段(保山至蒲缥)公路改建工程左官屯至蒲缥段工程施工、监理、业主相关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图如下

处理

进行下道工序

每道工序完工后

承包人自检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并批准

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计量

申请、审批开工申请单

不合格

填报质量验收申请单

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填写质量验收

合格

单项工程已完

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检查、汇总质量验收单申请单

返工后检验

总监或总监办对重点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签发中间交工及中间计量支付证书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5.2.1.1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天之前,承包人须提交工程开工报告给驻地办审批,获批准后方能开工。

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须向总监办报送),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查频率和方法;

说明材料、机械设备、技术措施方案、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组织落实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施工场地布置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以及环境影响的因素是否可以解决。

重要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其施工技术方案应提前单独上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批准后可将批件纳入开工报告中。

如果监理工程师同意开工报告中某些内容在开工以后完善或修改,承包人应将这种完善或修改资料在涉及该完善或修改内容的工序实施前,合理的时间内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5.2.1.2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检验申请/批复单和自检表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5.2.1.3监理工程师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适用要求下道工序尽快进行的工序和可能暴露缺陷的工序)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上道工序未检查认可,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工程,全部返工后按规定程序检验、施工。

5.2.1.4中间交工报告

当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5.2.1.5中间交工证书

驻地办应按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组织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签发(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和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2.1.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中间计量并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表》。

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或外观有缺陷可暂不计量支付。

5.2.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驻地办各专业(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项目)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5.2.2.l应与施工图纸和划分的分项工程所含内容相一致;

5.2.2.2应与施工的工艺、工序相适应;

5.2.2.3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5.2.2.4与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的检验方法相配合;

5.2.2.5符合各项标准、规范的要求;

5.2.2.6工序检查程序应参照工序交接检验程序框图,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5.3现场质量控制

现场质量控制手段包括:

测量、试验、现场监理(旁站)、巡视与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和召开工地会议,采取相应的返工、停工、不予计量等措施。

5.3.1测量

开工前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进行测量复核,在施工过程中也要用测量手段进行施工控制,对已完成的工程要通过测量进行验收。

测量的复核、监督检查工作应由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和他的助手专门负责,其工作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3.1.l以原始(或改移核定后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为依据,对承包人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复核检查和认可;

5.3.1.2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5.3.1.3在各项工程的施工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型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5.3.1.4对重点工程的平面位置、标高,监理工程师必须复测、复验后才能签认放线资料,确保工程位置,标高的准确性。

5.3.1.5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

5.3.2监理试验室

试验、监督检测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地基、路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工作:

5.3.2.1监理试验室应当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抽查,监理试验室的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实施工程中各项试验的要求;

应有各项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专门培训的试验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责任分工。

5.3.2.2监理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3.2.3监理试验室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的各种试验工作,均应统一按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及部级行业标准进行;

对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殊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经驻地办审查批准后执行。

5.3.2.4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试验仪器进行检验,并监督承包人定期送交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5.3.2.5当监理试验室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出现允许偏差以外的差异时,提请中心试验室作验证试验,一般应以监理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

如果承包人拒绝接纳监理工程师和中心试验室的结果时,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在有资格的政府监督部门的试验室进行校核试验,并应依此作为批准或认定的依据,其试验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5.3.2.6各种试验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和统一的方法进行整理、保存。

5.3.3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5.3.3.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试验室审查批准。

最有效的做法是承包人预先通知试验监理工程师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5.3.3.2监理工程师监理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5.3.4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应在动工之前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成果全面指导施工。

5.3.4.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查批准。

5.3.4.2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通过试验作出选定。

5.3.4.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5.3.4.4试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5.3.5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

5.3.5.1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5.3.5.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按30%的全频率数量以上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5.3.5.3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工程师监理试验室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5.3.6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5.3.6.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须要求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

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5.3.6.2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应由承包人运出场外。

5.3.6.3在施工进行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5.3.6.4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5.3.7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

5.3.7.1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5.3.7.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

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5.3.8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的目的是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合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全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控制。

现场监理应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担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3.8.l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含业主统供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相符合;

5.3.8.2旁站检查各种实际用于工程实体的集料的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通知单是否一致;

5.3.8.3检查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和工艺应及时发出警告或作出指示;

5.3.8.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验收签认;

5.3.8.5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必要时进行开孔检查;

5.3.8.6监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试样抽取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记录;

5.3.8.7观察了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自然风险、隐患及外部干扰的信息,及时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办及总监理工程师。

5.4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产品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即不满足设计标准、规范和外观要求,它不仅包括工程中出现的质量“毛病”、“通病”,而且还包括需要进行返工和补救的不同程度的质量事故。

5.4.1缺陷处理程序

缺陷处理程序是从根本上处理缺陷的保证,是监理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承包人合同管理,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重要手段。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图所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处理,同时按下列基本要求执行:

5.4.1.1上道工序有缺陷,未处理前不准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5.4.1.2承包人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对缺陷的处理意见;

5.4.1.3处理缺陷的方案、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后方可实施;

5.4.1.4处理方案的实施过程必须接受监理,最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

现场监理、工程验收、承包人或上级监理、业主

缺陷的发现

监理工程师主持检查

试验、测量、察看现场

资料存档

验收

方案的实施

监理工程师对处理方案的审批或认可

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人或业主)

对检测结果进行详细综合的分析、研究、评价

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监理工程师)

发出停工令

缺陷的初步调查

现存资料检查分析和了解、试验检测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

包括缺陷工程的失败试验及总结

5.4.2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公认的优良工程质量和具有观赏价值的外观相匹配时,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5.4.2.l当质量缺陷还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

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5.4.2.2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5.4.2.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部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进行质量缺陷处理。

5.4.2.4在交工使用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5.2.4.5质量缺陷的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业主并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5.4.3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与本项工程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的检验测试;

亦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题调查组,提出检测方案,对所得到的一系列参数依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确定缺陷的性质。

在分清技术责任的同时,还应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或结算方式。

5.4.4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5.4.4.l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由承包人先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5.4.4.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符合验收标准以及设计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5.4.4.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

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调,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或按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4.5质量事故的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

按如下程序处理:

5.4.5.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4.5.2承包人须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

5.4.5.3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和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5.4.5.4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验测试。

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确定承担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5.5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求

一、路基挖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复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开挖线。

(二)土方路基

1、弃方堆放地点应由指挥部、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四方共同核实,按运距最短、符合环保、水保规定的原则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并办理相关租借用地手续。

2、当边坡高度大于10米时,开挖高度每完成5米和到平台面标高时进行一次边坡控制测量,及时人工铲挖修整边坡,使其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

边坡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防护工程施工。

3、挖方路段的弯沉值和路床以下80厘米范围的压实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4、对高边坡、膨胀土、高液限土和其它特殊土边坡必须设置观测点,定期观测其稳定性。

5、边坡坡比应当与边坡土质状况相适应,必要时,须进行边坡地质补充勘查,采用浅层坡面防护的边坡必须稳定,采用深层坡面防护措施的边坡,应根据边坡滑动破裂面与防护措施综合确定坡比。

三、石方路基

1、爆破方案应设计合理、科学,严禁超爆。

边坡必须使用光面爆破技术施工。

因超爆引起的边坡松动坍塌所增加的工程数量及边坡防护工程,不给予承认,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2、边坡高度大于10米时,开挖高度每完成5米和平台面标高处进行一次控制测量,清理危石,使边坡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

3、边坡爆破设计的施工技术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业主核备同意,不得实施。

4、喀斯特地貌地区的路槽夹有高液限土时,应换填不少于0.6米,所有纵向填挖结合部应下挖1.5米的缓坡,距离长度不少于10米。

二、土方路基填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填方坡脚线,按照设计宽度每侧加宽0.5米的压实宽度进行放线施工。

(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认真进行填前处理、采用超重型压路机强夯基床,填挖结合部彻底清除坡集物、堆积物后按规定开挖纵横向台阶。

人工填土和空隙比较大的河滩沉积物等须彻底翻压。

1、清场应根据基床实际情况,经调查分析研究确定并遵照监理工程师的建议,业主批准的清表厚度执行。

原则上须清除0.3米厚的地表耕植土,对旱地、水田地段,视实际情况做处理,方案应经业主、设计方确认。

2、承包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基床地基应认真进行调查,查明基床地质成因(必要时须进行补勘)、水文、承载力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填前处理。

3、填前处理应当以提高基床承载力、减小工后沉降为主,采取片碎石强基,降低地下水位;

增加纵横向肓沟,填筑透水性材料隔断地表水、毛细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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