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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开发行还将成为股市购并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私募,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斯坦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

相信只要有几家企业带头,整个市场就可大大活跃起来,并从中创造出多姿多彩的各种新概念和新题材。

另一种是通过私募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到目前为止,提出非公开发行的都是将募股资金用于建设新的生产线,或购买大股东的资产,在当前总体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为什么不能设想让私募成为股权购并和产业购并的重要手段,为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作贡献呢?

定向增发蕴含投资新机遇

  定向增发方式对提升公司盈利、改善公司治理有显著效果,寻找更多存在定向增发可能性的公司,仔细分析相关的方案与动机,有机会发掘全流通时代新的投资主题。

  随着管理层明确以不增加市场即期供给的定向增发作为融资恢复的优先选择,一批存在定向增发预期的公司如G广电、G建投、G太钢等获得市场的热烈追捧,定向增发蕴含的投资机会持续涌现。

  定向增发将极大提升公司价值

  我们将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的动机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

  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

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

  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

  定向增发对于提升上市公司市值水平其内在机理是显而易见的。

在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更多的是通过增发、配股等手段再融资,然后向大股东购买资产。

由于资产交割完成后,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稀释,因而新增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与其利益相关度大为削弱。

这种“一锤子买卖”容易带来的不良后果是,一些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盈利能力逐年下滑,流通股东利益因此受损,而大股东由于持有的为非流通股份,并没有因此有直接的损失。

  而在全流通环境下,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后,其权益比例不降反升。

同时,大股东所持股权根据新的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对控股股东增发的部分3年之内就可以流通,鉴于资本市场目前的低位和对市场未来普遍良好的发展预期,控股股东尤其是拥有较优质资产的控股股东有强烈的动机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这也是目前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谋求定向增发的深层次原因。

同时,考虑到大股东所持有的定向增发的股份3年之内才能够流通,大股东实现自己价值的最大化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非瞬间完成。

为了确保股权变现利益最大化,大股东将不得不考虑所注入资产的中线持续盈利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至少在大股东所持有股份到期的时间段里有较强的提升公司市场价值的内在动力,从而可以使中小股东分享公司价值的成长。

定向增发的几种模式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交易结构,区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定向增发的主流模式

  模式一、资产并购型定向增发

  整体上市目前受到市场比较热烈的认同,如鞍钢、太钢公布整体上市方案后股价持续上涨,其理由主要在于:

  1、整体上市对业绩的增厚作用。

整体上市条件下,鉴于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大幅度增加,未来存在更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在增发价格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对原有流通股东比较有利的优惠。

如鞍钢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PE水平达到7.2倍,超过增发同期市场钢铁平均6.9倍的水平,考虑鞍钢较高的行业地位和拥有铁矿石资源,业绩波动较小,PE水平应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这一定向增发价格将显著增厚公司的业绩水平。

  2、减少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不规范行为,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有助于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3、对于部分流通股本较小的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市值水平与流动性。

  模式二、财务型定向增发

  主要体现为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外资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性定向增发其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事项,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如京东方,目前该公司第五代TFT-LCD生产线的上游配套建设正处于非常吃力的时期,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下降空间有限,如果能够顺利实现面向控股股东的增发,有效地解决公司的上游零部件配套与国产化问题,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会获得极大的改善。

其次,定向增发成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收购兼并的重要手段,例如华新水泥向第二大股东HOLCIM定向增发1.6亿股后,二股东得以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现了外资并购。

此外,对于一些资本收益率比较稳定而资本需求比较大的行业,如地产、金融等,定向增发由于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容易得到战略投资者认可。

  模式三、增发与资产收购相结合

  上市公司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反向收购控股股东优质资产,预计这将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增发行为。

对于整体上市存在明显的困难,但是控股股东又拥有一定的优质资产,同时控股股东财务又存在一定变现要求的上市公司,这种增发行为由于能够迅速收购集团的优质资产,改善业绩空间或公司持续发展潜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公司发展的利好。

但是具体利好程度而言,则要考虑发行价格与资产收购的价格。

比如国阳新能拟募集资金收购集团部分煤矿资源,以上市公司目前拥有的资源计算,每吨储量资源价格在8元左右,低于这一价格的收购对上市公司而言将是有利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泛海建设公布的增发方案提出的发行价格甚至是不低于公司股票董事会会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105%,其中大股东认购的不少于发行股本的75%,资金全部用于收购控股公司的土地资源。

  模式四、优质公司通过

  定向增发并购其他公司

  与现金收购相比,定向增发作为并购手段能大大减轻并购后的现金流压力。

同时,定向增发更有利于发挥龙头公司的估值优势,能够真正起到扶优扶强的效果,因而,这种方式对龙头公司是颇具吸引力的。

以大商股份为例,2000年开始,通过承担债务、职工安置等条件,低价收购当地老百货企业,同时获得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然后输出其管理改善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面貌,从而获得了超额利润和长期快速成长。

  谁将抢食“定向增发”头啖汤?

  钢铁、电力、煤炭、资源类行业存在更多定向增发的机会。

  钢铁、电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

多为分拆上市,集团公司还拥有大量相关资产;

都面临或即将面临巨大的行业整合压力,要在未来竞争中胜出,必须通过规模、成本优势取胜。

目前钢铁行业已经发生多起整体上市案例,如武钢股份、宝钢股份、鞍钢新轧、太钢不锈和本钢板材等。

电力行业在煤炭和电网的双重挤压下重新走向“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已是大势所趋,个别能够担当集团旗舰的上市公司价值将逐步显现。

G建投、桂冠电力、G通宝、内蒙华电和G华靖等公司完全可以依托于大股东庞大的数倍于自身的优良资产而实现其规模和业绩的爆发式增长。

  皮海洲:

正视定向增发的扩容压力

  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定向增发明显成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

不仅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刊登了各自的定向增发预案;

而且还有如G广电者,取消原已公开的公开增发新股计划改为非公开发行的定向增发。

  据统计,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两周内,在25家提出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当中,就有17家公司所选择的就是定向增发。

  按照证监会“三步走”的安排,定向增发之所以被安排为三步走的第一步,是因为定向增发“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

当然,按照对定向增发传统发股方式的理解,在股权分置背景下的定向增发主要是用之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或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引进大股东的优质资产,以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的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所以,当时的定向增发,融资并不是最主要的目的,相反,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引入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才是定向增发的主要使命。

因此,按照这样的理解,定向增发确实并不增加市场即期的扩容压力。

  不过,事情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

经过股改后,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再有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分了,原有的非流通股也都变成了可流通股,而且定向增发的价格也以市场价为基础。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向增发虽然还具有引入战略投资者、引进大股东优质资产的功能,但它同时更是一种融资的重要工具。

而且由于定向增发的门槛低,程序简单快捷,以至更多的上市公司都把定向增发作为了融资的最主要途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向增发“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说法就值得商榷了。

作为投资者来说,有必要正视定向增发带来的扩容压力。

  按照原来的定向增发制度,定向增发的股份多以非流通股为主或为非A股股份,所以定向增发无需二级市场或A股投资者来买单。

但全流通背景下的定向增发情况明显发生了变化。

由于定向增发成了上市公司最喜爱的一种融资工具,如此相适应的是,二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担起了定向增发的主力军,在目前公开定向增发预案的上市公司中,除了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对象是向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之外,绝大多数公司的定向增发对象都选定为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等。

虽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也即不得上市流通,这表面上好象没有增加市场当前的扩容压力,但由于这些机构投资者本身就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因此他们在参与定向增发时,必然要抽调二级市场上的资金去参与增发,甚至因此而抛售股票,调整仓位也是很可能的事情。

所以,这种定向增发还是对当前市场上的资金有抽血的功能,仍然对当前的市场构成了一种扩容压力。

并且由于定向增发基本上无门槛设置,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可说是多了去了,而且这些选择定向增发公司的融资额度也很大,都是数以亿计甚至十亿计,因此,这种定向增发从市场上抽走的还不只是少量的资金,而是大量的资金,其抽血作用相当明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认为定向增发“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这显然是不正视现实的一种表现。

当然,由于目前股市处于强势之中,所以这种扩容的压力市场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但笔者相信,随着大量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案的实施,特别是一旦市场走软,那么定向增发给市场带来的这种即期扩容压力就会体现出来,届时市场视定向增发为洪水猛兽也不是没有可能。

  当然,定向增发给市场带来的扩容压力最主要还是表现在12个月之后。

由于定向增发股份有12个月的锁定期,所以目前市场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份基本上还是以原有的流通股股份为主,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不多。

但12个月后的情况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为从目前公布定向增发方案的上市公司来看,定向增发的股份份额并不低,与原有的流通股股份相比,所占比例甚大,有的甚至大大超过了原有流通股的数量。

因此,一旦定向增发公司股份上市流通,这对这些定向增发公司来说,无疑是一次流通股的大扩容。

而且由于很多的公司都选择了定向增发的再融资方案,届时就会有很多的上市公司都会面临着这样一种流通盘大扩容的压力。

加上届时还有原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市场上的新股发行与再融资活动还在正常进行。

因此,这方方面面的扩容压力汇合在一起,就构成了股市里的扩容大潮。

所以,对于定向增发将要带来的这种扩容压力,投资者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定向增发何以成香饽饽

  近期有定向增发题材的股票涨幅喜人,

  G国安、G建投涨停,G综超、苏宁电器、G韶钢涨幅均在8%以上。

是什么原因让此前“圈钱猛于虎”的再融资行为,在今天反而成为了股价催升剂呢?

这类股票存在什么样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呢?

  市场化是关键

  当前上市公司再融资主要以定向增发为主。

据统计,已有29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再融资计划。

在这29家公司中,23家选择了定向增发,占去近80%。

不包括海南航空和G津滨在内,21家公司定向增发的数量为37.56亿股。

其中G综超已完成再融资,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了46439628股A股,募集资金近6亿元。

  定向增发既可以用最快的方式融资,又可以降低风险和费用。

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也会是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除了发行速度较快之外,定向增发往往也比公开增发的市场风险要小。

公开增发定价需要参考市价,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而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可以把基准日设定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有机会以更低价格完成认购,所以发行得到支持的概率也会大一些。

当然,对于一些因支付股改对价有失去控股权威胁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降低并购风险,大股东实施定向增发,可以进一步增持股权,通过一定的控股比例,获得更多的收益。

  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之以简洁和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

据了解,目前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

分析人士指出,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

G综超此次增发是向不超过10家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而最终只有7家基金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获得认购资格,尤其是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一家就认购了4644万股的27.99%,由此可以看出认购的踊跃程度,这也为再融资第一单的闪电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机会与风险辨析

  拟定向增发的公司因定价方式各异,募资投向风险不同,加上公司质地不一样,投资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的公司主要有G天威、G广电、G国安等。

G天威主要投向未来发展潜力较大的太阳能项目和风力发电项目,增长前景可以期待。

G广电则将收购陕西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省内网络后,公司将成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可借此抢得数字电视发展先机。

G国安的投资项目同样有很好的成长性,由于青海国安主要开发盐湖资源,储量非常丰富,国内钾肥需求旺盛,将给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

相反,项目前景不确定因素较多的股票则风险较大,如G栖霞、G鲁西、G药玻、G京东方等。

  定价方式对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有提升作用的股票值得投资者关注。

如G建投、G天威、G丰原等以公告之日前20日交易平均价溢价105%发行,可以提升股票价格。

  收购集团资产从而减少关联交易后,公司的治理现状将得以改观的公司,也值得重点关注,如G太钢,集团公司拥有一定矿产资源,增发完成后会提升治理水平和每股收益。

G泛海则因收购集团公司资产而改善了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周边环境,从而使得原有项目无形之间增值,也可以给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

此类公司还有G重汽、驰宏锌锗等。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

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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