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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一次未考勤视为旷工半天,两次未考勤者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罚款100元。

各单位每周有3人次迟到或者早退的,(每周一至周五为一个考勤区间)下周一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单位每月超过6人人次迟到和早退的,根据迟到和早退次数视情况对其单位当月的督察考核扣除3—5分,同时对其单位的主管挂黄旗一面。

1.3.3 有下井人员的部室和地面区队,井下工勤岗人员按入井定位信息考核管理,机关管理技,术人员按入井定位信息和考勤信息综合管理,非井下时间按地面考勤制度考核,入井时间小于三小时的不按井下考勤,人力资源部根据定位系统进行核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如有人不下井带卡入井现象,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对其当事人罚款200元,部门主管罚款100元。

1.3.4 因公务不能正常参加考勤的,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否则均视为旷工。

凡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对责任单位领导每人次扣罚100元。

部室领导和一般人员学习超过七天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视为出勤。

1.3.5 其它情况一律按照公司请销假制度执行。

1.4 劳动纪律

1.4.1 劳动纪律是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和生活秩序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每一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循。

1.4.2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劳动纪律要求,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根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1.4.2.1 员工有以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单位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4.2.1.1 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恐吓、偷窃等违法行为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及其他严重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1.4.2.1.2 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4.2.1.3 受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1.4.2.1.4 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擅自离岗、脱岗,引发事故,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的;

1.4.2.1.5 组织或参与非法罢工、非正常渠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4.2.1.6 行为不端,损害单位声誉、名誉的;

1.4.2.1.7 试用期满后,发现应聘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等证明证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1.4.2.1.8 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2.1.9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的;

1.4.2.1.10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无效合同的;

1.4.2.1.11 伪造和涂改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的;

1.4.2.1.12 未经领导允许,擅自窃取公司或公司上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1.4.2.1.13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1.4.2.2 员工有以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行为的,单位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4.2.2.1 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的;

1.4.2.2.2 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1.4.2.2.3 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4.2.2.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

1.4.2.2.5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或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的;

1.4.2.2.6 偷窃公司、公司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的;

或者蓄意破坏公司财物,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4.2.2.7 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单位商业秘密的;

1.4.2.2.8 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4.2.3 员工有以下违纪行为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一次性罚金、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处分时可行政处分和处罚并用。

1.4.2.3.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的;

1.4.2.3.2 工作懈怠,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4.2.3.3 在单位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的;

1.4.2.3.4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的;

1.4.2.3.5 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4.2.3.6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尚未造成损失;

1.4.2.3.7 其他违反集团公司或本公司上政策、程序、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1.5 问责制度

1.5.1 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工作效能低下、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生产隐患较多,损害企业利益,或由于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将予以追究责任。

1.5.2 各级部门和管理人员均要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问责和督促,确保对各项工作快速、高效地落实到位,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问责:

1.5.3.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1.5.3.2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

1.5.3.3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1.5.3.4 在重要的迎检工作中对安排的工作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致使上级领导批评的;

1.5.3.5 瞒报、虚报、迟报人身、工程事故的;

1.5.3.6 所分管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1.5.3.7 工作效率低下,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员工反映强烈的;

1.5.3.8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1.5.3.9 对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1.5.3.10 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司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5.3.11 公司领导班子讨论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1.5.4 责任追究:

1.5.4.1 责任追究

1.5.4.1.1 直接责任人;

1.5.4.1.2 间接责任人;

1.5.4.1.3 连带责任人。

1.5.4.2 处理方式

1.5.4.2.1 责令在公司生产调度会上作出书面检查;

1.5.4.2.2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1.5.4.2.3 限期整改;

1.5.4.2.4 行政记过、记大过处理;

1.5.4.2.5 免职、撤职处理;

1.5.4.2.6 解除劳动合同。

1.6 假期管理

1.6.1 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河南能源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6.1.1 法定假日正常工作,员工工资待遇按照日岗位工资的300%执行。

1.6.2 带薪年休假规定:

1.6.2.1 员工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6.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6.2.2.1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6.2.2.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6.2.2.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6.2.2.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6.2.2.5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1.6.2.2.6 年休假使用须书面申请,事前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年假应在当年内用完。

1.6.2.2.7 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1.6.3 病假规定:

1.6.3.1 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联系。

病假须递交集团公司定点医院开具病例证明,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认可有效。

1.6.3.2 病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员工在本单位服务的不同年限享受工资待遇,作如下计算:

1.6.3.2.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以员工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折算发放:

工龄在2年以下按60%折算;

工龄在3-4年的按70%折算;

,工龄在5-6年的按80%折算;

工龄在7-8年的按90%折算;

工龄在8年以上的按100%折算。

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执行。

1.6.3.2.2 本人基本工资为:

原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补贴。

1.6.3.3 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80天。

1.6.4 工伤假: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6.5 事假规定:

1.6.5.1 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也按比例扣除。

1.6.5.2 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5天。

1.6.5.3 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1.6.5.4 事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请假3至7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批,8至30天的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休假,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以上请假条需交人力资源部一份备查;

1.6.6 婚假规定:

1.6.6.1 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书后6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1.6.6.2 到达法定年龄享受婚假3天;

符合晚婚条件享受婚假21天。

1.6.6.3 婚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所需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1.6.6.4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6.7 产假规定:

1.6.7.1 正常生育,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6.7.2 享受产假须及时交付医院的证明,并经审核后方予认可。

1.6.7.3 女员工产假期满,有一年的哺乳假,上班时间,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二次,共计1小时(不含午餐时间)。

1.6.7.4 产假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所在岗位基本工资执行。

本人基本工资为:

原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

1.6.8 探亲假规定:

1.6.8.1 探望配偶。

工作满一年的在册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1.6.8.2 探望父母。

工作满一年的在册员工,如果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6.8.3 路程时间及往返车费:

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另加,但假期中包括双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享受探亲假者,基本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路程费用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部分可以报销),但只限报销火车硬座及轮船四等舱位以及公共汽车费用,超过标准的交通费用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1.6.9 丧假规定:

1.6.9.1 遇有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丧亡的员工,可享受有薪丧假3天。

1.6.9.2 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丧亡的员工,可享受有薪丧假1天。

1.6.10 请假手续、权限规定:

1.6.10.1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交人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予以准假。

1.6.10.2 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电话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并在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1.6.10.3 审批权限:

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假期的规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领导审批,人劳部门备案即可。

1.7 劳动合同管理

1.7.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7.2 劳动合同签订规定:

1.7.2.1 员工入职前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7.2.2 派遣到公司工作的劳务工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7.3 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1.7.3.1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1.7.3.2 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1.7.3.3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7.4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承诺保守商业机密。

1.7.5 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引起一切后果由员工承担。

1.7.6 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须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7.7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签或员工不同意再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7.8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7.8.1 劳动合同期满届满,单位向员工送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7.8.2 员工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

1.7.8.3 若员工拒收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在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经两名送达人签名,视为送达有效;

1.7.8.4 员工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终止前办理离职手续。

1.7.9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7.9.1 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7.9.1.1 应聘时提供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等证明证件是虚假或伪造的;

1.7.9.1.2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1.7.9.1.3 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1.7.9.1.4 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1.7.9.1.5 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1.7.9.1.6 试用期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1.7.9.1.7 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1.7.9.1.8 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

1.7.9.1.9 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1.7.9.2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按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7.10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继续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否则由此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全部由员工承担。

1.7.11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7.12 奖惩管理

1.7.13 奖励范围

1.7.13.1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可给予奖励:

1.7.13.1.1 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1.7.13.1.2 在技术、产品、专利、管理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1.7.13.1.3 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并证实有实效的;

1.7.13.1.4 保护公司或公司财物,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1.7.13.1.5 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作斗争;

1.7.13.1.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1.7.13.1.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1.7.13.1.8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7.13.1.9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1.7.14 奖励形式

1.7.14.1 精神奖励

1.7.14.1.1 嘉奖(奖状、奖品);

1.7.14.1.2 授予荣誉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公司劳模、技术能手等。

1.7.14.2 物质奖励

1.7.14.2.1 一次性奖金;

1.7.14.2.2 工资津贴;

1.7.15 处罚

1.7.15.1 行政处罚

1.7.15.1.1 警告

1.7.15.1.2 行政记过;

1.7.15.1.3 行政记大过;

1.7.15.1.4 免职;

1.7.15.1.5 撤职。

1.7.15.1.6 解除劳动合同。

1.7.15.2 物质处罚

1.7.15.2.1 一次性罚金;

1.7.16 处罚方式

1.7.16.1 员工出现劳动纪律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示的行为,单位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7.16.2 员工出现劳动纪律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示的行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一次性罚金、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7.17 处罚程序

1.7.17.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依据具体违纪情况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7.17.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7.17.2.1 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拟草处理文件,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公司相关会议通报;

1.7.17.2.2 一次性罚金由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处罚,并向分管公司领导汇报,会议上通报并开出罚款单,罚款落实后交财务部备案;

1.7.17.2.3 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须听取工会意见,经工会签字认可后由员工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工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无法送达的可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视为送达。

1.7.18 申诉

1.7.18.1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申诉期过后按无异议处理。

1.7.19 行政处罚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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