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MCN机构和达人签约经纪合作合同(公司享有主播短视频及演艺事业经纪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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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播视频:
是指利用直播推流技术及计算机软件或具录音、录像等摄制功能的设备将主播的行为同步录制保存所形成的、可供用户同一时间直播观看的视频文件。
4、短视频:
是指利用后期编辑技术及计算机软件或具录音、录像等摄制功能的设备将已录制完成的主播自身及\或他人行为编辑录制保存所形成的、符合抖音等短视频制作要求的,可供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点播观看的视频文件。
5、协议视频:
指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甲方担任网络主播的直播视频、短视频,无论该等视频是否制作完成,是否向乙方交付,且不限定任何内容。
6、甲方的推广用名:
是指本合同中所列明的甲方网络名称及/或对应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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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视频涉及到甲方署名的或者甲方在对外推广中涉及到的甲方使用的名称等,甲、乙双方均同意使用以上约定的名称。
7、线下传统演艺:
指甲方参与的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和演艺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种演艺活动。
其中线下演艺:
指由艺人参与的商业的或非商业的现场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录制、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综艺节目、话剧、主持、模特及所有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下演出活动;
商务经纪:
指与艺人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游戏代言、剪彩等相关商务活动;
明星周边:
指因艺人形象或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写真集等。
8、甲方工作成果:
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演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视频、短视频及与协议事项相关的任何文字、视频、音频等。
第二条合作内容
1、甲方接受乙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短视频达人。
甲方主要工
作内容包括:
根据乙方要求和工作安排负责短视频文案起草、内容整理、流程策划、视频演出等与短视频制作相关日常工作;
及乙方根据需要为甲方安排的线上、线下各类演艺活动、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等。
2、为更好地拓展甲方演艺事业,乙方有权处理甲方短视频及传统演艺、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甲方的全部短视频业务和演艺事业的经纪权。
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甲方的短视频演出、线下传统演艺、互联网演艺、商务经
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甲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
第三条合作区域
双方合作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第四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甲方继续从事短视频演出、制作和网络直播的,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甲方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活动,误工时间达到30日
及以上的,应以误工时间为准相应延长合作期限。
第五条酬金和税费
1、甲方因短视频制作、演出及基于短视频推广承接的各类广告、商业代言合作等收入为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分为固定薪资和线下传统演艺收入两部分。
1.1甲方固定薪资为人民币 元整/月,由乙方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进行支
付。
2
1.2如每月甲方经乙方审核通过并发布的短视频数量超过25个(含25),则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人民币 元整/月的奖金。
1.3甲方承接各类演出、综艺节目、品牌、广告代言等一切线下商业活动所获取的收益为线下传统演艺收入。
线下传统演艺收入扣除演艺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让该次演艺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艺人演出服装、化妆、造型、美术指导及培训费用,乐队、乐器、道具费用,乙方及随行人员的差旅、住宿、餐饮、通讯等)之后的收益按照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2、线下传统演艺收入由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结算,乙方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于每月日前将甲方应分配的收入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乙方未实际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3、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应缴税费,乙方有权代甲方扣缴税款。
4、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按照乙方要求每月完成至少25个短视频的制作、演出。
2、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以及以网络演艺艺人经纪为主营业务的经纪公司及短视频制作和传播的公司合作进行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业务安排及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以及以网络演艺艺人经纪为主营业务的经纪公司及短视频制作和传播的公司达成任何协议。
3、甲方应听从乙方工作的安排,接受乙方对其宣传、推广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短视频有关的活动安排,根据乙方安排接受并执行相关商务或非商务的工作等。
4、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为其提供的涉及宣传、推广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甲方应无条件遵从乙方关于商务或非商务工作的安排,确因身体健康状况而无法参与活动的,甲方应提前7日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力协调活动方调整相应方案,因甲方原因未完成合作事项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合作期限内,如甲方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行为,可预见事项甲方必须在该行为发生日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突发事件甲方须于事件发生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6、合作期限内,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署、参与任何与
本合同有所抵触或对乙方利益有影响之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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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甲方是否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酬劳以及维权的任何酬劳。
8、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提供、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工作成果及获得任何收益。
9、甲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乙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0、合作期限内,甲方如因不可抗力退出短视频制作、演出工作,复出后应继续与乙方独家合作,除非乙方拒绝或因甲方原因不能继续胜任。
如乙方接受甲方复出合作事宜,甲方应先补足退出的年限。
11、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诉讼,在前述诉讼的法院判决未生效前,甲方不得私自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合作进行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亦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
1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其参与制作或演出的短视
频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上传、播放或者授权播放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向互联网平台申请注册账号用来上传短视频,该账号归乙方所有。
2、乙方负责为甲方短视频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拍摄仪器及人员支持,同时乙方负责短视频的拍摄、后期制作、视频剪辑和上传等工作。
3、乙方负责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强制性规定、违反短视频平台相关规则及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计入当月有效的短视频数量,同时有权拒绝上传、播放。
4、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独家拥有甲方之姓名、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活动及其他公众活动的代理权,拥有甲方工作成果相关事项的代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进行对外合作签约。
5、乙方应认真完成双方的合作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收益的最大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通报。
6、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合作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7、合同期限内,乙方对甲方关于短视频制作及演出的工作相关的日程、企划、定位、采访、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互联网演艺、短视频推广等一切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时间参加上述活动,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8、乙方应负责澄清对甲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并且甲方授权乙方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侵权时,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甲方追究侵权方的侵权责任。
9、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合作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专业培训、短视频业务管理提高、推广甲方的长处与指出不足等等)提出合理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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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与建议。
10、乙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甲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11、合作期限内,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损失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合作期限内,甲方参加一切商业或非商业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乙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第三方拖欠或拒付上述活动酬劳时,乙方应尽力协助追讨,但不负责向甲方支付上述应由第三方支付的酬劳。
13、乙方应事先对相关的合作、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14、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基于与乙方的合作,并受乙方委托制作、策划、或参与演出短视频作品。
该委托成果权益归属乙方。
乙方享有甲方参与制作或演出的
所有短视频作品的完整著作权。
第八条双方保证
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甲方保证其从未而且将来亦不会将双方合作的事务另行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和区域内合作;
3、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4、甲方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保证如下:
1、乙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乙方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本合同项下互联网短视频制作、演出工作、商业或非商业活动(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4、甲方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从事乙方为其安排的互联网短视频制作、演出工作,乙方应根据医院诊断暂停甲方工作。
如甲方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合同工作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终止。
5、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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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连续两个月无法获取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酬金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乙方有权以许可、转让、委托、授权等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责任;
或向任何第三方处置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
8、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除身体健康因素以外,如甲方因个人意愿,不愿再从事短视频制作、演出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经乙方书面同意且甲方必须保证履行下述义务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甲方必须完成乙方已经做好安排的商务或非商务或相关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事前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等。
(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短视频制作、演出或互联网直播有关的工作,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有关短视频制作、演出或互联网直播的合作协议,无论上述活动或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甲方是否收费。
(3)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后不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短视频中的名称、人物角色、情节内容等;
亦不得利用与乙方合作期间的工作成果明示或暗示的宣传个人影响力。
10、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两个月为双方合作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乙双方经提前 日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但合同解除前甲方已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和活动乙方应履行完毕。
两个月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
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在协商解除本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短视频制作、演出或互联网直播等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需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3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同期内近12个月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同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
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若
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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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隐瞒在签署本合同前签署过其他经纪合同或者其他经纪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合同冲突的;
2.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从事线下商业演艺活动(无论有偿或无偿);
2.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名称、短视频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无论有偿或无偿);
2.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制作的歌曲、短视频等上传到第三方网站(无论有偿或无偿),经乙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
2.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乙方的演艺或商业、非商业活动安排,经乙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
2.6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独家合作约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的合作协议的;
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短视频数量的;
2.8本合同期内或期满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使用乙方短视频中的名称、人物角色、情节内容等与第三方合作或自行制作、演出或上传、播放短视频的。
2.9合同终止后,甲方利用与乙方合作期间的工作成果明示或暗示的宣传个人影响力的。
3、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乙方或乙方代表甲方与任何第三方订下的有关甲方之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同时,甲方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与乙方签约的第三方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4、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约规定,给对方(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 ,经守约方书面函告后,仍未更正其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前述1、2、3项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乙方可选择立即解除协议,并依
约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
1、甲方或乙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为本合同约定之目的不得使用该等商业秘密。
除本条第3款“商业秘密之披露”所规定之情况外,因任何一方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和信息使另一方受到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且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利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合同。
2、本条项下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效益;
具有实用性;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在本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本合同、合同附件、补
充合同等其他一切相关文书,例如甲方从乙方处获得的收入分成费用的金额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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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标准、权利归属方式、授权方式、乙方经营和管理策略、客户名单、解说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乙方编辑及工作人员名单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3、商业秘密之披露
甲、乙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悉;
(2)该信息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3)一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要求下而披露,前提为该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和确切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对方。
快递送交承运人的第二日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微信发出当日即视为送达。
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一方承担。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
邮箱:
微信:
邮箱:
微信: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
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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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基于经纪劳务合作而订立的劳务合同。
甲乙双方不因本合同产生劳动合同关系。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