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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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项目内部慢行系统的设计建设须满足本规定中第8章“公共空间设计规划管理技术创新规定”的要求。

2.5为鼓励建设舒适的停车设施,项目停车位100%室内化。

为避免对于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项目自用的地上停车设施(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地下车库出入口、排风口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6为保证停车便利,项目中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超过总车位数量的50%。

2.7《横琴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单元中有特色人行道设置要求的,应按照特色人行道的断面设计中的要求设计道路断面和街墙。

3.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技术创新规定

3.1项目绿地系统设计应崇尚自然、回馈自然,尽量补偿因项目开发给自然系统带来的冲击,如通过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绿视率等手法,打造立体的绿化生态空间。

设计内容包含地下室顶部绿化、屋顶绿化、外墙绿化、架空层及室内绿化、围墙绿化等。

3.2绿化覆盖率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绿地率指标,可视为满足项目绿地率的要求。

3.3地下室顶板上部绿化的覆土深度不低于的,其上部的绿化面积可以计入绿化覆盖率,否则不计入绿化覆盖率。

3.4屋顶绿化

采用平屋顶作为建筑物屋顶的及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面积应不少于除设备占用面积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的80%(屋顶绿化面积含绿化、水体、小品、铺装、直升机坪和其他横琴新区认可的设施面积)。

满足,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按照屋顶绿化面积100%计入绿化覆盖率

(1)绿化面积中,高大遮荫乔木覆盖面积达50%。

(2)用于绿化部分的覆土深度不低于。

(3)需对公众开放并方便通达。

不满足

(1)

(2)要求,满足(3)点要求,用于绿化部分的覆土深度小于但不小于的,按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入绿化覆盖率。

3.5外墙绿化

单个建筑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外墙绿化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单个建筑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且≤10000平方米,外墙绿化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单个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外墙绿化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外墙面绿化应至少在近人尺度集中连续设置,以形成适宜的微生态环境,连续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鼓励以花草绿植为鲜明的外立面造型元素。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物除应满足第,应设计成花团锦簇、色彩缤纷的点景建筑。

具体要求如下:

(1)独立设置的小型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门房、泵房、监控中心、垃圾转运站和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等)应尽量缩小体量,其外墙设计以绿化为主。

(2)外墙、屋顶绿化应有花有叶有色彩。

(3)在对外墙、屋顶进行绿化的同时,利用壁画、彩绘装饰等手法对外墙、屋顶进行美化。

(4)通过鲜明色彩装饰建筑构配件如门窗等,与外立面的多彩绿化共同打造色彩缤纷的建筑形象。

符合本规定外墙绿化要求的,按绿化面积的30%折算后计入绿化覆盖率。

3.6架空层及室内绿化

建筑架空层须结合建筑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实施立体绿化,鼓励设置室内绿化空间。

室内绿化空间可与办公休憩空间相结合,应可自然采光,其层高不超过标准层层高的三倍时,按建筑的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7围墙绿化

建筑工程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利用绿化种植、景观水体等生态手法进行围蔽分隔施工工地临时围墙的立体绿化率不少于60%。

3.8立体绿化美化方案设计与指标核算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立体绿化美化施工图纳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内容;

立体绿化美化作为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应与其他绿化一并建设施工、验收。

4.建筑覆盖率规划管理技术创新规定

4.1建筑覆盖率应疏密有致,以人性化空间设计为导向,应促进商业区繁华和居住区舒适,鼓励建设各种公共空间。

4.2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地上建筑物仅有底层与地面接触者,按底层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建筑主体地面水平投影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地上建筑物有多层与地面接触者,按各层接触地面的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建筑主体地面的最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的情况

(1)规划许可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2)骑楼、挑廊、挑檐、室外有盖步行空间等用于公共通行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建筑风貌设计规划管理技术创新规定

5.1横琴岛有着优良的自然本底,周边四面环水、隔河与澳门对望,岛内山脉横亘、水路网密布,任何一栋建筑物都可以从山顶、路边、水上、对岸等多个视角观望。

建筑以群体和单体、远观和近人、整体和细部、日景和夜景、正面和背面等各尺度及角度与山水结合在一起共同呈现。

因此,为保证城市景观的均好性和建筑风貌的协调性,应实现建设项目内各建筑物24小时全时段360度无死角全景观的设计要求,设计内容包含建筑形态、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建筑夜景等。

5.1建筑形态设计要求

5.1.1建筑设计应尊重横琴依山傍海、水网密布的特征,建筑组合形态与采光、通风紧密结合,减少过长的板式建筑布局,提倡低密度的点式建筑和高层塔式建筑。

,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80米;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72米时,建筑物的高度与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比不得小于3:

2,且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宽度不大于36米;

建筑高度大于72米时,建筑物的高度与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比不得小于2:

1,且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宽度不大于60米。

不同高度建筑组成的连体建筑,按其最大高度执行。

仅包含商业功能的单栋建筑最大面宽(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建筑最大高度不宜大于40米。

大型的公共建筑如用于展览、演艺、集会活动的场馆,以及确因功能使用需求如仓储、厂房等对于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应经新区建筑项目方案审查会研究后决定。

经批准的面宽大于80米的建筑其形体不宜过于平整呆板,建筑立面上宜采用凸凹变化、高低错落、色彩组合等设计手法改善巨大建筑体量对于城市景观的压迫感。

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其裙房的面宽最大值按照裙房高度计算。

5.1.3为保证天际轮廓线的美观,同一项目中由住宅和公寓组成的建筑群体中的建筑,最低建筑的高度应不小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3。

项目内规划建设3栋及3栋以上高层建筑须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最低建筑与次低建筑的高差不少于9米。

5.1.4除规划设计条件允许者外,不得建设独立的五层及五层以下的住宅和商务公寓。

5.2建筑色彩设计要求

横琴拥有“蓝天碧海、白云艳阳、绿岛青山”的自然环境,天然构成“蓝、白、绿”色彩本底,与此相呼应,建筑主色调应以白色为主,按照《横琴新区城市色彩与环境要素规划》的要求选择。

应在图纸中明确标注建筑立面的材质及色号,可根据《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选择色号。

5.3建筑立面设计要求

5.3.1建筑形象应体现横琴地方特色,运用现代设计手法,塑造具有生态建筑特征的建筑。

应重视建筑细部设计,展现宜人尺度,建筑构件和细部在近人尺度空间运用曲线/弧线构件等。

细部的设计可参考、结合地方建筑符号、形式、构件的做法。

5.3.2建筑造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形象应优美大气,品味高雅。

鼓励原创设计,突出横琴特色,体现城市人文精神,体现海滨生态城市特色。

(2)建筑造型如屋顶等应运用曲线,避免过于长直的天际线和竖向线条。

造型要素应简约,不应设计大量装饰性构件。

(3)一般情况下,建筑立面应在尺度、肌理、材质等方面与相邻建筑保持关联。

5.3.3应注重并进行建筑物第五立面即屋顶的设计。

住宅须采用坡屋顶,色调以暖色调为主。

高度不大于24米的建筑应尽量采用坡屋顶,采用平屋顶的应设计为绿化屋面。

因造型需要而设计的坡屋顶与建筑物顶层天面之间的空间,若除屋顶楼梯间外不与室内其他空间联通,如平均净高不超过2.2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3.4应注重并进行建筑物尤其住宅建筑第六立面即阳台底板的设计。

阳台底板设计的形态、肌理与色彩应与建筑立面设计相结合,作为建筑立面的构图元素。

5.3.5建筑物上所设置的楼宇名称标识的位置、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建筑立面保持协调,并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

建筑墙面广告应纳入建筑立面统筹设计,不得突出于屋顶以上。

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标识应包含于建筑设计方案设计中。

5.3.6建设项目方案报建和施工图备案时,须提供包括鸟瞰图、人视图在内的各个角度的效果图,确保建筑设计360度无死角覆盖。

5.4建筑夜景设计要求

建筑夜景设计应包含在建筑设计内,确保建筑设计24小时全时段覆盖。

建设项目方案报建时,须提供夜景设计思路、夜景设计技术手段、夜景设计效果图等图纸和文字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图备案时,须提供夜景设计的施工图和大样图。

6.建筑平面设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

6.1严格按照用地功能进行建筑平面设计,鼓励提供丰富多样的建筑产品,鼓励增加接触自然环境空间,鼓励建设高品质的半室外及室内立体绿化休憩空间。

设计内容包扩办公、酒店、商业、居住等不同功能建筑的平面设计,阳台设计,半室外及室内立体绿化休憩空间设计,架空层设计等内容。

6.2建筑贴线率、贴高率、间口率及高层建筑的位置等城市设计指标及要求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块的城市设计导则要求。

6.3办公建筑平面设计要求

6.3.1办公建筑平面设计按照《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

6.3.2办公楼中开放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和酒店式办公建筑面积占办公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要求如下:

开放式办公中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间的比例不大于20%;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间的比例不限。

单元式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间,比例不限。

酒店式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比例不大于30%,且酒店式办公应按楼层段集中布置。

6.3.3开放式、单元式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4.9米,酒店式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3~4.2米。

6.4酒店建筑平面设计要求

6.4.1酒店建筑平面设计按照《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

6.4.2酒店建筑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客房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3~4.9米。

6.5商业建筑平面设计要求

6.5.1商业建筑平面设计按照《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

6.5.2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照7“建筑立体空间设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的要求控制。

6.5.3除设置在住宅、宿舍的商业外,商业建筑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平面分隔的大小无关。

6.6居住建筑平面设计要求

6.6.1住宅、商务公寓(含公寓)等居住建筑平面设计按照《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

6.6.2住宅、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2.8-3.6米。

6.7阳台设计要求

6.7.1办公、商业建筑阳台设计按照《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相应条款执行。

6.7.2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其空间形式包括凸阳台、凹阳台、凸凹复合型阳台(如示意图)。

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与住宅基本空间相连,与户外相通,是住宅与户外过渡的空间;

(2)能够接受日光照射,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有永久性上盖、底板和围护栏杆、栏板。

居住建筑阳台建设要求

(1)横琴新区鼓励建设宜人宜居的宽大阳台且阳台开敞面的宽度应大于其进深。

(2)阳台设计应作为建筑立面设计的重要元素,与建筑立面协调统一,适当运用曲线元素,包括底面在内的阳台各面造型与色彩应富于变化,提升景观效果,突出横琴特色。

(3)鼓励阳台结合垂直绿化进行设计建设,并应做好排水及防坠落措施。

(4)每户阳台的个数不大于套内卧室与起居室数目的总和。

(5)沿海、河岸线、城市主干路及临城市中心广场绿地第一层界面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

商务公寓如需设置阳台,则不得为开敞式阳台且不得外挑。

(6)需要封闭的阳台应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a.阳台栏板(杆)净高不大于1.2米;

b.阳台栏板(杆)以上部分的封闭方式应以玻璃窗等透明建材为主。

如需使用非透明建材,鼓励采用百叶窗、花窗等方式且其非透明建材总宽度不得大于阳台长边长度的30%。

居住建筑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的凸出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阳台结构板最远外缘的距离)不大于2.4米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的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按容积率面积计收地价。

(2)

(3)凹阳台及复合型阳台的凹入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阳台结构板最远外缘的距离)不大于1.8米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面积,按容积率面积计收地价。

(4)

(3)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如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有水平镂空楼板或连接横梁或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有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按计算自然层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面积,按容积率面积计收地价。

(4)因沿海、河岸线、城市主干道及临城市中心广场绿地界面的景观要求(即设计条件中明确要求封闭阳台的)进行封闭的阳台以及商务公寓的封闭阳台,按第

(2)条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面积。

(5)每户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每套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8%的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的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按容积率面积计收地价,且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如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有水平镂空楼板或连接横梁或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有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按计算自然层每层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按容积率面积计收地价。

(6)第

(1)

(2)条未提及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的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按容积率面积计收地价。

6.7.3酒店建筑阳台设计和面积计算参照居住建筑阳台设计要求。

6.7.4其他功能建筑阳台设计和面积计算参照办公、商业建筑阳台设计要求。

6.8半室外及室内立体绿化休憩空间设计

鼓励在建筑物内部的公共区域集中建设立体绿化休憩空间。

立体绿化休憩空间可采用半室外或室内的方式建设,供绿化种植和人员休憩、茶歇、交流。

休憩空间最大高度不超过标准层层高三层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6.9架空层设计要求

建筑项目在首层和裙房顶部设置的满足《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架空公共空间要求的架空层,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10室外透空空间设计要求

6.10.1室外透空空间分为室外功能性透空空间和室外非功能性透空空间。

当室外透空空间为建筑平面户内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此透空空间为室外功能性透空空间。

非唯一采光来源的的室外透空空间为室外非功能性透空空间。

6.10.2室外功能性透空空间设计要求

,仅用于非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深度不应大于5m;

用于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凹槽深度不应大于8m。

非住宅建筑的室外功能性透空空间应采用绿化、百叶等措施遮蔽,应符合公共建筑立面的设计要求。

6.10.3不允许设置室外非功能性透空空间。

7.建筑立体空间设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

7.1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满足管线布置要求、适宜种植高大乔木、体现丰富的微地形、塑造变化的天际线。

设计内容包含场地竖向设计、建筑物高度要求、建筑层高要求。

7.2场地竖向设计

7.2.1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绿化覆土需求、市政管线铺设需求、地下室退让需求。

7.2.2绿化覆土需满足计入绿化覆盖率的地下室顶板和裙房屋顶的覆土要求。

7.2.3横琴新区市政管线除在主干路敷设于综合管沟内,其余敷设于沿道路两侧用地红线与多层建筑红线之间的退让带内。

用地单位应在退让带内解决好与道路标高衔接的问题,须预留平整区域用作人行道或绿道使用。

7.2.4项目自用地下室及化粪池等地下设施的退让应符合多层红线退让的要求,因地块过小确有困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附属于地下室的坡道及化粪池可适当超出多层建筑红线,但地下室主体结构仍应在多层建筑红线范围内。

用于公共用途的地下通道,按上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7.3建筑高度要求

7.3.1建筑高度除要满足《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要求外,如需报航管部门的,需要单独报航管部门审批。

7.3.2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和口岸服务区的建筑裙房高度应满足《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及横琴口岸服务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

7.4建筑层高要求

7.4.1商业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1)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金融岛范围内,商业建筑的首层层高,如在《导则》有明确要求的,则按《导则》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导则》没有明确要求的,首层层高不大于8米。

首层以上24米以下的建筑层次层高不大于6.0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6.0米且不大于8.2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两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8.2米且不大于10.4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三倍计算容积率面积,依此类推。

24米以上的建筑层次层高不大于4.9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4.9米且不大于7.1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两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7.1米且不大于9.3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三倍计算容积率面积,依此类推。

(2)金融岛以外的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的范围内以及口岸服务区内,商业建筑的首层层高不大于7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首层以上24米以内的建筑层次层高不大于6.0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8.2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三倍计算容积率面积,依此类推。

(3)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和口岸服务区外的横琴岛以内的其他范围,商业建筑24米以内的建筑层次层高不大于6.0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室内绿化空间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7.4.2办公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新区范围内的办公建筑层高按照相应的办公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首层层高不大于6.0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首层以上的建筑层次层高不大于4.9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办公建筑中酒店式办公的层高控制在3.3-4.2米,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室内绿化空间、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7.4.3酒店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酒店建筑层高按照相应的酒店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首层以上的建筑层次当层高不大于4.9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酒店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健身场所、室内绿化空间、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7.4.4住宅、公寓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住宅、公寓建筑层高按相应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层高不大于3.6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两倍计算容积率面积;

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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