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送资料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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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房屋赠与协议、房屋交换协议等
(二)根据申请减免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购房发票
1、银行贷款合同
2、授权委托书
3、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评估报告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
9、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10、公证书
1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
12、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批准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对购房者身份、职务、享受住房面积等有关资料
13、经济适用房证明
(三)根据申请不征税认定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离婚证
4、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
5、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6、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7、公证书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
二、单位申请减免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公用房
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
例如: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承受土地、房屋的文件,并注明是否用于办公、教学等。
3、房屋买卖合同
4、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
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企业合并
1、合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合并的材料或企业合并协议。
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权重组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股权转让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证明材料或董事会决议等
3、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公司章程
4、若是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应证明其为本企业职工。
企业人事档案或工资表等。
5、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五)内部划转
1、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政府主管机关对国有资产调整划转的批复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资产的决议等
(六)安置职工
1、承受土地、房屋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出售、关闭或破产的出售协议、上级政府批复、董事会决议或法院判决3、被出售企业职工名册,给予职工补偿的协议以及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以判定减半征收或是免征
(七)房屋拆迁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3、购房发票。
(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批文
3、购房发票
(九)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
1、房屋交换协议
2、评估报告
三、单位申请不征税认定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股权转让
1、承受人身份证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所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3、分立方、派生方、新设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三)行政划转
1、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批文或证明
3、承受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四)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1、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协议
附件3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电脑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国土局批准日期
建设项目用途
国土局批准文号
征用地地址
国土局编号
取得方式
合同号
占地类别
批准占用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
计税面积(㎡)
税率
(元/㎡)
申请减免面积(㎡)
申请减免
税额
申请减免理由
授权代理人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
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
声
明
我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填报,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章: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征收机关(盖章)
审核意见:
1、即时□2、程序□
审核人
1、同意□2、不同意□
理由
减免面积
减免税额
减免税文号
( )地税耕减免批〔〕 号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福建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电脑编码不填。
“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三)经济性质:
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四)国土局编号:
是指宗地号。
(五)取得方式:
按征用,使用,出让,划拨,出租等填写。
(六)占地类别:
按一般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其他农用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等填写。
(七)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附件4
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承受方(申报人)
名称
账号
转让方
名称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情况
合同号及签定时间
土地/房屋地址(座落)
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形式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承受面积
土地: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
成交价格
申请减免金额
申请减免面积
申请减免税额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填报,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1、即时□2、程序□
减免金额
( )地税契减免批〔〕 号
一、本表适用于在福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
1.名称:
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2.承受方、转让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
承受方、转让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电脑编码不填。
3.经济性质:
(二)合同签订时间:
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土地/房屋地址:
指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
(四)权属证书号:
指《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五)权属转移类别:
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非住宅等)。
(六)权属转移面积:
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七)申请减免金额指申请减免契税的计税金额;
申请减免面积指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时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
(八)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附件5
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以下情形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整理,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
(一)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
福建省耕占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二)农村居民搬迁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福建省耕占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二、契税
(一)股权改制重组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3、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二)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三)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四)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其税款应予退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附件6
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名称
代码证号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项目名称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坐落地址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面积
批文(合同)或证明资料名称
申请理由
符合即时审核条件的填写以下部分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时间:
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一份交纳税人,
附件7
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
()地税不征〔〕号
申请人:
您承受的土地、房屋项目名称
坐落地址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
政策规定,属于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范围。
特此证明。
年月日(章)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两份交纳税人,其中一份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