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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必须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规范、完整的设备使用说明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等技术资料。

2.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的作业方法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3.铁路局有关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具体操作使用办法和相应的用、管、修办法。

4.有关站段应按规定对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

不满足上述要求时,新技术、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3条检查、养护、维修行车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21、64、378、402条)

1.控制台装有“故障通知按钮”的车站,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车站值班员除按规定通知电务工区外,还应按压“故障通知按钮”。

2.设备管理单位发现或接到行车设备故障的通知后,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内容和影响范围,并注明行车限制条件,经车站同意并签认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置作业。

在得到设备管理单位关于设备恢复使用的销记后,车站方可使用该项设备。

影响正线、到发线使用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同意。

3.进行站内、区间行车设备的故障处置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指派驻站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掌握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人员。

4.行车设备故障暂时不能修复的,设备管理单位应登记停用内容和影响范围,并注明行车限制条件。

工务专业应登记具体封锁区段(包括线路、道岔编号,具体里程等);

电务专业应登记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列控限速功能、接车进路预告功能、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发车预告功能、自动报点功能、调度命令无线传输功能、无线调度通信功能、邻站透明功能、调度集中进路自动触发功能、CTCS-2级列控系统、调度集中系统、TDCS系统等,停用信号时应注明具体的范围;

供电专业应登记具体封锁区段(包括线路、道岔编号,具体里程等)、停电单元的编号,是否需要限速运行、降弓通过、动车组单弓通过、禁止电力机车通过、禁止双层集装箱列车通过等。

5.线路允许速度小于120km/h区段,在线路上使用小车时,使用部门必须做到专人使用,专人防护,并应保证在距离列车不少于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撤出线路;

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其以上区段,小车仅限在天窗内使用,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

6.工务部门在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作业时,有关养路机具均应增设绝缘装置。

7.计算机设备使用密码操作能实现加锁加封功能并有监测记录,使用加封按钮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销记,按钮加封范围按附录7“信号、闭塞设备使用办法”执行。

发生事故以及计算机联锁设备故障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将计算机联锁设备记录的有关信息输出和保存。

计算机联锁设备的使用单位需要输出有关信息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单位提供。

第4条技术设备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按维修周期规定进行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2.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3.对时速200km/h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重要线路(京沪、陇海、京九、沪昆、皖赣、水蚌、宁芜、铜九、宣杭、阜淮、淮南、合九、萧甬、新长、宁启、宁西、金山)的平面、纵断面应每五年至少检查一次;

其他正线及主要站线(到发线、调车线)应每十年至少检查一次,由工务检测所负责。

4.对桥梁、隧道应按《技规》第22条规定进行鉴定,由桥隧鉴定队负责。

桥梁、隧道结构如有变化时,应随时鉴定。

5.对设备的建筑限界由铁路局业务处室组织有关单位每五年至少检查一次,并由工务、电务、供电、建筑单位每年复量一次。

6.工务、电务、供电、建筑等有关单位,每年应根据检查、鉴定情况和基建、大中修竣工文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技术图表和技术资料,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7.建立专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

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

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8.铁路局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设备特性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周期。

第5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条)

因大、中修施工需变动站内和区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时,应经铁路局审核批准,并由施工单位将变动后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资料及时提供给直属车务站段和工务、电务、供电、机务段,并报送铁路局有关部门。

第6条非集中联锁道岔在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条)

正线、到发线上的非集中联锁道岔,遇与信号机失去联锁关系,以及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时,应采用下列办法锁闭道岔:

1.对设有锁闭器的道岔,应在道岔握柄处使用锁卡和加挂锁;

2.对未设锁闭器的道岔,使用钩锁器和加挂锁。

第7条禁止使用的道岔(《技规》第48条)

对正在使用的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基本轨或辙叉损坏。

3.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8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条)

一、区间内岔线衔接正线的道岔,须设辅助所管理,并与该区间闭塞设备有联锁关系。

1.由铁路局指定的车站负责管理,并按《技规》第21条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道岔的检查、清扫、照明由辅助所值班员负责;

3.区间内岔线衔接正线的道岔,以开通正线的位置为定位。

4.管理站应能通过控制台确认区间道岔位置。

二、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

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批准。

三、正线、到发线上铺设道岔,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优化方案,先进行信号联锁部分的改造,使道岔铺设后同步加入联锁。

四、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它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五、铁路专用线道岔应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操纵和清扫。

其中,有铁路机车、调车人员进入的专用线路,产权单位应与铁路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单位代管理、维修和操纵。

六、车站集中联锁道岔,由电务部门负责清扫,非集中联锁的道岔,由车站负责清扫。

段管线内的集中联锁道岔,由设备维修单位负责清扫,非集中联锁的道岔,由段管线单位负责清扫。

第13条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的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92条)

一、因施工需铺设拆除站内线路、道岔,以及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时,应由负责施工单位向铁路局提出附有下列资料的书面申请。

1.铺设拆除线路、道岔时:

(1)铺设拆除线路、道岔的示意图(在示意图内应注明线路、道岔的新旧编号,线路的坡度,如系与信号机有联锁的道岔,还应有工电部门的道岔编号对照,以及道岔的里程位置和辙叉号数等)。

铺设拆除线路长短链长度以及开通后线路允许列车运行速度。

(2)道岔铺设后,定位开通的位置,是否立即与信号机有联锁关系。

暂时与信号机无联锁关系的起讫日期和相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向工程线送车卸料时的安全措施)。

(3)道岔铺设后,在未正式启用前,应明确派人看管道岔的单位。

(4)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铺设后加入联锁过渡方案及安全措施。

2.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时: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的内容,以及停用期间须临时封闭道岔过渡时,负责道岔钉闭、加锁和看管的单位。

变更后的信号机位置、型式、编号、设置里程。

(2)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以后的信号联锁图表和信号显示关系图、闭塞方式。

(3)施工单位会同车站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时的安全措施。

二、铁路局接到施工单位的上述书面申请后,经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上述资料正确,方可予以批准。

第108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93、194条)

一、凡不能随时由随乘人员撤出线路的轨道车,均称重型轨道车。

发往区间时,按列车办理。

附挂轨道平车时,应在尾部揭挂标志:

昼间红牌、夜间红灯。

二、重型轨道车开行前,所属单位应根据使用需要,按规定编报运输申请计划,由调度所按规定安排或纳入调度日(班)计划。

开行重型轨道车时,轨道车司机应将使用目的、运行地点、区间附加运行时分及其他有关事项,在始发站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批准。

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除救援、抢险外禁止开行。

开行重型轨道车时,始发站车站值班员应审核“三证”(“三项设备”年检合格证、司机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挂轨道平车时,同时出具轨道平车年检合格证)齐全有效。

三、重型轨道车原则上不准跨局运行。

仅限于新购置出厂、厂修入厂或返回及跨局执行施工任务时,须经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准许方可运行;

由铁路局的主管部门会同轨道车所属单位共同提出申请跨局运行的电报,申请运行的电报应发给铁路总公司调度处和轨道车沿途经过的所有铁路局调度所,电报内容必须注明运行径路、带道司机姓名、编成辆数、牵引吨数、限制速度。

铁路局调度所根据铁路总公司下达准予运行的调度命令放行。

四、重型轨道车跨管辖区段运行及大修、工程部门的重型轨道车在驻在地至施工区段运行时,重型轨道车司机必须熟悉掌握运行区段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的情况。

否则应指派熟悉运行区段情况的当地重型轨道车司机带道或提前组织轨道车司机对运行区段添乘看道。

五、列车调度员同意重型轨道车开行时,须向有关站及重型轨道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内容包括开行车次及其他运行上必须注意的事项(已纳入日班计划的除外)。

重型轨道车及所挂运的轨道平车车号必须符合调度命令下达的车号。

六、重型轨道车运行时,不得超过下列速度:

1.220kw为80km/h;

2.220kw以上可依据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允许最高运行速度80km/h、100km/h、120km/h运行。

不同功率的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时,不得超过小功率重型轨道车的允许最高速度。

七、重型轨道车编组辆数执行以下规定:

1.单台重型轨道车牵引工务轨道平车时,不得超过4辆,牵引路用平车时不得超过2辆。

2.重联运行时,以2组为限(动车编挂在前后两端),相同马力的应重车在前,不同马力的应大马力在前,制动机应全部通风。

3.准许两辆270kw以上的重型轨道车中间编挂6辆工务轨道平车或路用平车或4辆风动石碴车连挂运行。

但两重型轨道车的车型以及重型轨道车与工务轨道平车、路用平车或风动石碴车的制动机类型必须相同并全部通风。

运行中,两重型轨道车司机通过无线电台保持密切联系,行动一致(长轨施工时,并准换轨小车附挂于尾部)。

轨道车编挂车辆时的运行速度,比照货物列车运行有关速度规定执行。

轨道车重联运行时,应一次向车站提出申请,在运行途中不准拆开。

4.不同马力的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时,不得超过小马力重型轨道车的允许最高速度。

八、车站不得利用重型轨道车协助车站进行调车作业。

在站内利用220kw以上轨道车调移工程、大修用的车辆以及两组以上轨道车在道岔上翻顺位时,应按本务机车调车办理,车站值班员必须将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清楚;

调车作业应由大修、工程部门指派经考试鉴定合格的人员担当调车指挥工作,按车站值班员布置的调车计划进行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停留车辆防溜工作。

九、重型轨道车在站内移动时,准许不派调车指挥人显示起动信号,但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转线时,并应得到车站扳道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确认开放的调车信号机后方可进行。

两组及以上的轨道车连挂一起同时进出道岔时,可一次要道还道。

分组进出道岔时,应分别要道还道。

十、电气化区段的接触网作业车按重型轨道车办理。

十一、重型轨道车按上述规定在车站进行调车作业、翻顺位、移动时,均应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十二、上述重型轨道车与车辆的摘挂、软管摘结以及简略试验和停留后的防溜工作,均由重型轨道车司机负责。

第109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办法(《技规》第193、194条)

1.大型养路机械包括各种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清筛机、打磨车、大修列车、钢轨探伤车、路基处理车、焊轨作业车及道岔铺换设备等。

各车进行线路作业,同时又自带动力,可双向自轮运行(大修列车除外),不允许作其他用途牵引使用。

2.配合机械化施工列车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短距离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均按重型轨道车办理。

其编组顺序、辆数、重量、牵引车担当及运行速度由使用单位自定,但必须全列通风并由前进方向第一辆车掌握制动。

3.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运行必须由机车牵引,按大型养路机械允许速度并按直通路用列车办理。

区间运行时分,比照运行图规定的直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刻执行。

此时,允许编挂不限速的宿营车、油罐车、机械维修车和其它直接配合施工用的附属车辆。

大型养路机械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他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全列通风。

每辆大型养路机械均需有驾驶员值乘,列车的简略试验工作由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负责。

4.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于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

回送时必须派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押运,负责本车的技检并联系列车驾驶员交待缓解等技术要求。

5.无论在车站或工程线内(包括大修基地)均不得利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调车作业。

成组短距离自行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其编组时由每辆车自行移动,连挂后再由前进方向第一位的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简略试验。

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编入列车时,其编挂由负责调车的机车担当。

此时连挂前须一度停车,再以不超过3Km/h速度进行连挂。

6.大型养路机械无论是自行还是编入列车运行,制动停车后缓解充风时间不得少于1min。

7.大型养路机械禁止通过线路坡度超过33‰的线路,禁止溜放和通过驼峰。

8.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运行区段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的情况,否则应指派熟悉运行区段情况的当地轨道车驾驶员带道。

9.大型养路机械必须配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GSM-R区段,还应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和GSM-R手持终端)、无线电话及灭火器具、防溜器具,防护信号用品等,作本务车运行时还须配备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等行车设备,运行时本务车驾驶员应认真执行作业标准、车机联控等有关规定。

夜间运行必须有头灯照明,按路用列车办理或编挂于列车尾部运行时,其后端应有红灯标志。

10.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每年应按计划进库检修,进行年度鉴定,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并验收合格后方准出库,投入运行。

第110条路用列车运行及进入封锁区间的特定办法(《技规》第383、387条)

一、机械化施工路用列车运行时

1.准许附挂机车逆向编挂于列车尾部。

2.运行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龙门架车、轨排车经过300m以上曲线半径区段为60km/h;

龙门架车、轨排车经过曲线半径小于300m区段以及侧向通过道岔为25km/h。

(2)长钢轨车空车与货车同速;

重车运行时:

经过1200m以上曲线半径及直线区段为90km/h(T11A型车组为70km/h);

经过501~1200m曲线半径区段为60km/h;

经过401~500m曲线半径区段为45km/h;

经过301~400m曲线半径区段为30km/h;

经过300m及其以下曲线半径区段以及侧向通过道岔时为25km/h。

3.轨排列车原则上应固定编组,准许在列车尾部编挂便于人员登乘的车辆并不挂列尾装置。

在运行前,使用单位应对该车运行区段的建筑限界进行调查,并会同车务段、直属站共同确定进路,并将列车编组内容和龙门架车的限界图等书面报告路局。

由铁路局指定运行条件并以书面布置列车调度员和有关单位执行。

4.轨排车每次出发前,应详细进行检查,装载必须牢固,跨装时,应有安全措施,并指派胜任人员在列车尾部协助司机作业,随时注意运行情况。

5.在双线、两线、多线区段施工,邻线来车时,轨排列车应及时收起工作台踏板并停止作业。

收钢轨料的长轨列车也应停止作业。

二、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办法

1.施工负责人应指派驻站联络员在封锁区间的一端站,负责与车站值班员及施工负责人联系。

施工负责人(指派的驻站联络员)应将施工的地段,需要封锁区间的时间,进入封锁区间的路用列车的列数,停车地点及工作内容等,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

2.列车调度员按施工日计划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向有关车站、司机和施工负责人发布封锁区间及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调度命令。

3.施工现场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

在路用列车于封锁区间内分解后,相互必须保持30m及其以上的安全距离;

各大型养路机械之间必须保持10m及以上的安全距离,并应立即在列车两端按规定设置防护。

作业结束后,必须连挂在一起,一同进站。

4.数列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线路大中维修时,允许二列及其以上施工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施工单位需严格按施工计划设置隔开信号并做好施工防护。

(2)数列路用列车在封锁区间内作业时,列车相互必须保持500m及以上安全距离。

(3)路用列车两端均挂有机车时,应向两台机车司机分别交付进入封锁区间的调度命令。

往返运行时,由运行方向端的机车担当本务机车。

(4)由同一车站进入时,路用列车同方向发车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min,后行列车的速度不得超过前行列车的速度。

(5)进入封锁区间的路用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和工地设置的停车信号停车。

然后,再按施工负责人的指挥进行作业。

(6)进入封锁区间的长轨列车,不论推进或牵引,均应配置简易紧急制动阀。

(7)由区间返回的路用列车,施工负责人在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接车的通知后方可指挥路用列车返回至进站信号机,按进站信号机显示要求运行。

车站值班员须确认返回路用列车至本站间无列车后,方可同意。

三、路用列车跨站界、线路所作业方法

1.施工主体单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日计划,按规定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2.列车调度员根据申请,发布封锁区间及站界外移的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临时站界的位置和起讫时间等。

3.站界外移后,施工作业均按站内施工办理。

施工车辆在封锁地段的移动均按站内调车作业办理。

4.在原进站信号机上,由施工主体单位通知电务段,由电务段安设无效标。

原站界标的遮住和临时站界标的设置,应根据施工计划和调度命令,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

在站界外移后如施工的机车车辆因作业需要由另一站进入同一区间作业时,司机凭调度命令进入该区间配合施工作业。

5.车站值班员在确认区间空闲并得到临时站界标撤除,原站界恢复的调度命令后,方可恢复该区间正常行车。

6.路用列车需跨线路所通过信号机作业时,在将线路所道岔置于开通作业线路的位置并单独锁闭的情况下,列车调度员发布封闭线路所合并区间的调度命令,准许列车司机凭调度命令越过关闭的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施工主体单位联系电务段安设无效标)。

封锁开通前,禁止扳动线路所道岔。

7.路用列车跨站界或线路所作业时,必须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注明。

四、参与施工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发往区间单独运行时,均按重型轨道车办理。

起拨道机,按轻型轨道车办理。

换轨小车,只准在宿营地至施工区间两端站短距离内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

此时,牵引运行的速度不得超过60km/h;

推进进入区间或由区间返回推进运行的速度不得超过25km/h。

换轨小车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装在平车上随宿营车共同转移。

五、上述配合施工开行的路用列车简略试验和轨道车、调车作业的通风和车辆摘挂、软管摘结以及停留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均由施工单位司机或指派的胜任人员负责。

列车尾部为车辆时,以吊起的软管作为列车尾部标志。

六、施工车辆在站内封锁线路配合施工的作业,站内线路封锁前,车站应使用调车信号或单操道岔准备进路,并将进路上道岔单独锁闭。

七、施工车辆在站内封锁地段移动,司机越过调车信号机、道岔前,须得到主体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指派的胜任人员)股道开通(须使用具备无线通信记录装置的手持电台通知)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越出施工范围的调车作业,均应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同意。

第111条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1.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需要转移时,应于三日前,以书面或电报向铁路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关于宿营车转移日期、辆数及转移地点的申请。

2.大修、工程部门应指派检车员对车辆的走行、连结和缓冲部分进行检查后,以书面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运行速度和其他限制条件。

铁路局调度所应纳入日(班)计划,并组织安排转移。

3.宿营车转移时的调车作业,由该部门指派的经考试鉴定合格的人员负责进行。

第11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4条)

1.装卸料单位应指派熟悉行车有关知识的胜任人员为负责人,指挥全面装卸车工作。

应配足人力、工具、信号及照明。

在每辆车上应指定一人为组长,掌握安全事项,并负责开关车门和清道工作。

2.需在区间内装卸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向车站值班员提出装卸车辆数、地点、品名和时间的书面申请单,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向车站、司机、装卸车负责人发布调度命令。

3.列车在车站出发前,装卸车负责人应向装卸车人员转达作业计划,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与司机共同商定联系办法。

4.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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