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熔接劳务分包合同(2)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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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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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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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资质证书(需验证证件真伪)
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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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专业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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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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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范围及内容
工程名称:
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非改扩建段)监控系统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
承包范围及内容:
全线主干及分歧光缆接续熔接施工
详见附表《工程承包清单》。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5月30日;
竣工日期:
2015年6月20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20天。
(或以甲方书面下发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具体工作期限以业主、监理及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为准。
4、质量安全标准
4.1本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执行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符合图纸、国家现行和甲方规定的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并达到质量评定_合格_等级。
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达到整体创优目标及企业质量目标。
4.2不发生责任亡人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轻伤率控制在2‰以内。
5、合同价款
5.1本工程暂定合同总额4元/芯(实行单价合同),
详见《工程承包清单》。
5.2承包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
甲方按本协议书给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为乙方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全部价款,除本合同指明由甲方供应的材料、机具外,其余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含劳动保险)、小型材料与小型机具设备费,材料现场卸车费、保管费、倒运费(甲方库房或指定存放点到施工现场),生活和必要生产临时设施费、措施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含社会保险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费用。
图纸、承包清单中未列细目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总价或承包综合单价之中。
5.3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施工过程不再调整。
5.4工程量计量规定:
在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基础上,按设计图纸实物尺寸(或技术交底单)计算并以项目部指定相关人员联签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5.5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市场风险、施工风险和意外等进行了预测,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及意外。
6、甲方责任及义务
6.1负责向乙方交付具备合同工程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向乙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和资料。
6.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和施工计划,实施对本项目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工期、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3负责工程测量、施工放样、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竣工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4负责配合业主对工程所需的永久性占地的征用及电力、电讯、坟墓、房屋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它建筑物的拆迁;
负责临时用地的征用。
6.5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和管理。
6.6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过程中,需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协调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8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6.9负责提供光缆熔接的机房或场地等施工条件(光缆到位、进出场地的协调、熔纤材料、光缆标牌的准备等)。
6.10如对熔接等有特别要求时,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并书面通知乙方执行。
6.11甲方需配合乙方解决在施工中碰到的须由甲方出面解决的相关问题。
6.12甲方为了保证光缆质量,若发现所熔接光缆有质量问题或任何疑问,须在乙方熔接工作完成的3天内向乙方提出。
7、乙方责任及义务
7.1本合同签订后,并在进场开工前,将法人委托书、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工种资质证书、员工身份证及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岗位或工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报甲方核查备案;
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投入本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书》,完善劳动合同手续,并将《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7.2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令;
自觉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对材料、设备保管与使用情况,以及有关设备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无条件接受甲方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工序完工验收及工程交工验收;
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配合,服从协调,顾全大局。
7.3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水保、消防、公安、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按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堆放材料与机具,做到文明施工;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自行租用的土地、设施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文明施工、环保、安全等日常维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7.4看管与维护甲方供应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做好施工场地周围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材料与机械设备严禁转借(甲方事先同意除外)和倒卖、变卖。
7.5乙方应保管好现场的警示、标志、标牌、标语条幅等,安装及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如保管不力发生破损或丢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7.6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坐标控制点、基准线、水准基点及工点放样,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施工的正确性负责,并有效保护上述标志,直到甲方完成对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正式验收。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各种材料和试件的收集、取样、检验、试验、养护、运输等,其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7.7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阶段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7.8乙方为完成劳务分包派出的所有管理、劳务人员与甲方无劳动法律关系,这些人员均为乙方员工或雇员,由乙方独立承担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日常生活管理及员工、雇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保险、人身损害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此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乙方与所属管理、劳务人员(含雇员)或劳务派遣单位与其指派到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的员工、雇员发生的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
7.9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7.10按时提交甲方要求上报的各种报表(含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等,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7.11乙方按时完成熔纤工作后及时通知甲方验收。
7.12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光缆熔接的技术支持工作,统计需熔纤的条数,负责计划所需配套的材料,便于甲方备足材料,以便后续工作顺利展开。
7.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高速公路施工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负。
合理组织施工劳力,在施工中不能损坏原有设备,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清。
7.14复查甲方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积极配合。
8、质量与安全
8.1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2没有甲方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时间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
当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甲方则应及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
8.3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4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5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自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自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8.6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9、保险
9.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9.2意外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报告甲方。
10、材料与机械设备供应
10.1乙方在接到图纸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待安装设备需求计划,经甲方复核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10.2甲方供应的材料按《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限定的数量或规定的计量规则或允许损耗指标及单价供料。
甲方每月进行材料节超考核,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和超耗,浪费和超耗部分的价款将从乙方当月计量款中扣除。
(此款针对具体工程应作详细规定,优先选择设计量供应,节超损耗费用考虑在承包单价内)
10.3甲方供应运至现场(或甲方库房、指定存放点)的材料、待安装设备、构配件,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由乙方负责提运、装卸、倒运和保管,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交接验收时提出,由甲方负责处理。
10.4乙方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因保管、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按原购价和市场现价二者高者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倒卖、变卖材料、机械设备的应按本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和其他法律责任。
10.5除指明由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外,工程所需其它小型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等材料,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全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乙方要严把质量关,严禁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如出现乙方采购或使用不合格产品,则乙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10.6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其操作人员如需由乙方提供时,乙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或特种作业证,并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维修保养规程实施,由于乙方操作人员过错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完工结算
11.1乙方所承担的全部工作完成,经业主、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
乙方提供结算计量工程量,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情况方面进行计量,计量单需经承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通知三日无故拒签的视为默认。
11.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上述报告与资料后进行审核,并经甲方上级机关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完工结算手续。
11.3甲方通知乙方签字确认经审核后的完工结算报告时,7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视为默认。
12、施工变更
12.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监理指令,或工程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12.2变更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执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单价参照原承包清单相同或相似单价,新增工程或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合同25%时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承包单价,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书或办理经项目部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签证的变更会议纪要。
12.3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2.4如果发出的变更指令是乙方已做出的承诺,或因乙方过错、违反合同或乙方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3、交工验收
13.1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预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不合格或缺陷项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做好甲方正式验收准备。
若正式验收时发现乙方施工项目(含隐蔽工程)按合同约定存在质量不合格或缺陷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修复。
13.2乙方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后,则进入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同业主主合同。
14、缺陷责任
14.1本合同所指“缺陷责任”,指甲方对乙方劳务施工项目正式验收后,出现乙方施工项目较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存在缺陷,乙方对其进行整改修复的责任。
14.2正式验收后,发现由乙方责任造成项目仍存在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需要整改修复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7天内对缺陷修复项目进行处理,如无法到场修复,甲方雇佣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缺陷修复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赔偿;
紧急项目如来不及通知乙方,由甲方雇佣他人进行修复,但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14.3缺陷修复费用的返还:
在缺陷责任期满,扣除支付给乙方的整改修复费用及甲方代乙方修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后(未足额扣除违约金的要扣除剩余待扣违约金),剩余缺陷修复费用无息返还乙方。
15、履约保证金
本项劳务施工无履约保证金。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下述标准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留违约金:
(1)乙方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未按合同要求(或投标承诺)按时进场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3000元/人。
(2)严禁倒卖、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含待安装、已安装)及提供的施工机械,否则按乙方倒卖、变卖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原值的3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含业主或监理的整改通知等,铁路工程大事故及以上等级、其它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按17.3款处理),视严重程度每发生一起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4)无责任伤亡事故,重伤率控制在安全目标以下,每发生一起重伤事件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5)单位工程进度滞后(但没对标段整体交付产生影响),按甲方下达进度(工期)计划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6)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按离开工地天数200元/人·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2乙方有下述情况之一,甲方则视乙方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一律不退还(未收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将欠拨乙方全部计量款作为违约金扣除),且乙方另行赔偿甲方超出履约保证金或计量欠款部分的损失:
(1)将本劳务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同本条17.2款第三条规定)两次以上,并无视甲方警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3)因自身原因导致业主或监理通报两次或一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单位工程进度未达到甲方要求,经甲方或监理警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以及因本合同项目工期拖延影响标段整体交付的;
(5)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铁路工程特指:
铁路工程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或安全事故的;
(6)乙方员工或雇员上访、聚众闹事、阻挠施工及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停止施工的;
(7)违反禁止以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铁)建大桥工程局或其子分公司、项目部等相近或类似的名义刻制各种印章、开设账户、为第三方担保、贷款、赊账、转嫁债务等方式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
因乙方从事上述行为导致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
(8)不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三个月或恶意拖欠的(如由乙方发放工资);
(9)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未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将欠拨乙方全部计量款作为违约金扣除),乙方另行赔偿甲方超出履约保证金或计量欠款部分的损失。
16.3如乙方出现17.3条规定的根本违约,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撤出现场,由甲方进驻现场接管本工程。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因此解除合同对乙方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或影响合同赋予甲方的各种权利。
16.4合同终止的清算,按以下顺序和原则进行:
(1)完成工程量确认:
双方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甲方现场指令和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完成对现场已完工工程量的签认。
(2)库存材料盘点:
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未使用完的甲供剩余材料交还甲方。
(3)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甲方同意使用的,乙方不得撤离现场,费用按甲方公司规定折旧费计取;
否则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机械设备撤离现场。
(4)结算支付:
双方按前述合同单价标准的90%、双方确定的工作量进行最终结算,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16.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6如因本工程的发包方(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在此表示理解并承诺:
前述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促使发包方(业主)履行施工合同或追究其相应责任。
17、争议
17.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
(2)到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8.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依法承担违约及其它责任。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19.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甲方提供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机械设备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人员、机械设备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5)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6)乙方有义务全面尽力的配合甲方依据有关约定和规定向发包方(业主)提出索赔或其他请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因乙方不配合或不全面尽力配合导致索赔不成功而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1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0、文物保护
2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合同解除
21.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1.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的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2、合同终止
22.1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2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有效的其它书面文件;
(2)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和总包合同相关要求。
24、其他约定:
(针对本工程熔纤施工的特殊作业规范,做如下约定)
24.1、施工中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规定。
24.2、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责任、交通工具、安装工具等由乙方负责承担及自理。
24.3、施工中,若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双方代表协商确认后作出相应增减。
施工结束后,乙方提供全部光纤熔接的测试报告及数据资料,并配合甲方,按照本工程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填写相关数据。
24.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4.5甲方责任与义务:
①负责提供光缆熔接的机房或场地等施工条件(光缆到位、进出场地的协调、熔纤材料、光缆标牌的准备等)。
②如对熔接等有特别要求时,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并书面通知乙方执行。
③甲方需配合乙方解决在施工中碰到的须由甲方出面解决的相关问题。
④甲方为了保证光缆质量,若发现所熔接光缆有质量问题或任何疑问,须在乙方熔接工作完成的3天内向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