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富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215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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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材料供应商:

在本承包工程范围内与乙方或甲方签署合同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

1.11认质认价、定价材料:

在本工程中将使用的,甲方确定技术、质量标准、品牌范围和限定采购价格,并由乙方购买的材料或设备。

1.12合同文件:

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主要材料价格表、招标文件及答疑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合同签约书以及在合同签约书中指定的其它文件。

1.13技术规范:

指在合同、标书或标书修正、施工图纸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甲方书面同意增加或变更的部分。

所有现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均属于本工程技术规范的一部分。

1.14开工日期:

指乙方收到甲方或监理公司发出的开工令的日期。

1.15竣工初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地勘、施工单位等部门组织起来对工程进行一个初级检查,各部门就该工程的各个问题形成书面整改意见后,让施工单位整改并再次验收合格。

竣工初步验收的必要条件:

a.建筑工程所有工作内容按照设计图纸全部施工完成(室外散水以内部分,除消防验收和电梯验收外);

b.空气检测完成;

c.通水、通电完成;

d.室外散水以内部分的分包项目全部完成。

1.16竣工日期:

指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面完成(包括乙方承包的施工工程及甲方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及政府相关专业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17工程移交:

指项目工程及施工资料、竣工资料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全面签收。

1.18现场:

指本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19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

指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另行选定专业分包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工程范围内施工,需乙方提供相应配合和管理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1.20对转包的界定:

若发现乙方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将工程肢解、分包给第三方承建,尽管在现场派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管理,仍视为转包。

1.21措施钢筋:

保证图纸的钢筋能够在施工后处于正确的位置,除设计施工图纸外由施工人员另外增加的钢筋叫措施钢筋。

二、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施工合同(含本补充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由先到后排序)如下:

2.1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2乙方就本工程问题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承诺函件,双方会议纪要;

2.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及变更等书面文件或协议;

2.4中标通知书;

2.5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6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晶宝•

3.2工程地址:

成都市郫县犀浦镇

3.3建筑面积:

暂定90000㎡(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3.4建筑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

4、承包范围

4.1晶宝•项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蓝图、设计变更所含的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的全部内容;

乙方须负责施工场地内建筑垃圾的清除。

4.2不包括以下内容:

4.2.1除捡底外的土石方开挖;

4.2.2基坑护壁及降排水工程;

4.2.3所有栏杆及扶手工程;

4.2.6施工图中明确为二装及外墙干挂石材部分;

4.2.7变配电工程;

4.2.8所有门窗及百页工程;

4.2.9电梯及人防设备供应、安装工程;

4.2.10总平及园林工程;

4.2.11空调、水电、消防、通风、弱电工程;

4.2.13燃气工程;

4.2.14应急发电机组及环保降噪工程;

4.2.15地下室交通工程;

4.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改变以上内容的发包形式或增删上述的范围,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四、工程承包方式、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

5、工程承包计价方式

5.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暂定总价按实结算的承包方式。

所包含的内容详见本合同4条。

5.2结算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按开工日期之前的配套文件执行,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除认价材料和定价材料的材料费、甲乙双方明确的综合单价包干子项目、甲方签定的按实计取的费用和税金外,总价下浮7%进行计价结算。

综合单价中人工费费率甲乙双方约定:

建筑及装饰人工费调增费率均为70%;

措施费只计取“措施清单项目一”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中的规定只取基本费)和大型机械进场、安拆及基础,和“措施清单项目二”中的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机械运输、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措施钢筋±

0.000以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kg、±

0.000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按3kg进行结算并包干使用;

总承包服务费收取方式详见附件,所有规费按下限计取。

结算时不再做任何调整。

本工程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以双方另行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5.3本工程不计取下列费用:

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构造植筋、施工降排水费、钢筋套筒连接、基坑纤探费、施工照明费、测温费、已完工程成品及设备保护费等;

5.4本工程调整的政策性范围

5.4.1省造价站发布的人工费费率调整范围

A、当整个施工期间的人工费调增幅度差不超过正负10个百分点,即不超过110%时(包括110%),人工费费率仍按5.2条执行,即按“建筑及装饰调增费率均为70%”执行。

B、当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调增幅度差超过正负10个百分点,即超过110%时,只调整施工期间超过的部分,例如在2014年8月份省造价站发布的人工费费率调整为120%时,只调整2014年8月份以后的人工费费率,调增的费率为(120%-110%)+70%=80%

5.4.2税金按政策性文件执行。

5.4.3除人工费费率和税金外的政策性调整其余均不调整。

5.5材料价计取方式:

5.5.1本工程的材料除合同附件15以外,采用认价制;

5.5.2除甲方认价材料外的材料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合同附件15为准,结算时不再调整。

5.5.3甲乙双方认定的合同材料价,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重新认价,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按相关违约条款执行。

5.5.4甲供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其保管费按材料价的相应比例进行结算,其中黑色金属和水泥为1%,有色金属、装饰材料、安装材料、暖卫设备为0.6%,其它材料为1.2%。

5.6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所产生的补充预结算,按本合同第5条所述方式结算。

5.7其它特殊说明:

5.7.1本工程所有天棚不抹灰,但乙方必须达到抹灰后的平整度要求(若乙方不能达到抹灰后的平整度要求,乙方必须进行抹灰,并自行承担抹灰的费用),结算时按本工程天棚抹灰工程总金额的50%计取补偿费用。

5.7.2本工程必须采用大木模板施工(地上一层以上乙方必须采用新大木模)。

但由此带来的模板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墙面打磨费用等均不另计取(所有模板按四川省2009定额的组合钢模板项目计取,若乙方未采用大木模板施工,则视为乙方违约)

5.7.3在预结算时,所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5.8下述费用增加在结算中均不计取:

1、向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办/公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标办)所交纳的任何收费;

2、民扰及扰民费、临管费包括因现场状况及邻近居民的投诉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3、高温、防护、治安、消防、环保等地方性或部门性政策要求产生的增加费用;

4、或因承包人违章作业引起的其它费用及责任后果;

5、地方性重大活动、交通管制、环保应急措施、高考等停工造成的窝工费用及后续赶工费用等

6、工程价款

6.1乙方承包的工程面积及价格:

6.1.1乙方承包总建筑面积暂定㎡(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6.1.2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暂定总价约为:

¥

万元(大写:

元整)。

6.2进入结算范围的内容包括:

6.2.1本合同第4条所述需结算且已完成的内容;

6.3不进入结算范围(乙方自行承担的费用)的内容包括:

6.3.1第5.3条所述不再单独结算或不再结算的相应内容;

6.3.2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和整改费用;

6.3.3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的所有承包范围内及其甲供材料的成品保护费用;

6.3.4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工等所增加的费用;

6.3.5因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由有关部门收取乙方的费用;

办理施工证照须由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

(民工担保全部由乙方办理,一次性办理完毕)

6.3.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承包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4关于工程造价影响因素的约定:

乙方已充分考虑了本合同所述的全部内容和以下风险因素,乙方承诺不以包括下列因素在内的任何理由进行计价方式、承包范围及材料价格的调整:

6.4.1政策变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4.2除认价外的材料、劳务等市场价格波动;

6.4.3现场地质环境;

天气、气温、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的除外);

6.4.4除钢筋、商品砼之外所有分批采购的认价材料在认价程序完成后的价格波动。

6.5周围地下管网,地下埋藏物、障碍物(包括文物古迹)等因素,由乙方负责保护,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若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地下管网、地下埋藏物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7.1本工程无预付款。

7.2乙方申请付款程序:

本工程达到任何一个付款节点后,乙方须将请款资料报监理公司审核(月进度款当月25号报送),审核合格后送甲方审核,监理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甲方收到付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付款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支付各进度款时,甲方将先行扣除乙方以下已发生的费用:

(1)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罚款;

(2)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

(3)暂扣工期延误费;

(4)甲方代为支付的分包合同款项;

(5)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

(6)经甲方核对当月用量及合理备料后,乙方超领的甲供材料价款等。

7.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节点划分:

7.3.1在乙方单栋修建至主体工程六层顶板(不足六层的单栋建筑,按主体封顶后为第一次付款节点)混凝土浇筑完成后12天为第一次付款时间,甲方支付该栋达到支付条件已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70%的相应款项作为进度款,以后按月进行进度款支付;

7.3.2月进度款达到付款要求后,甲方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月进度款;

7.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的85%(7.3.1、7.3.2、7.3.3所涉付款均不包括现场签证和设计修改所产生的补充预算,结算时一并支付):

7.3.4

(1)乙方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以下全套竣工资料(规划验收资料除外):

竣工验收后质监站所需的全套备案资料原件贰套(供档案馆和甲方存放的全套竣工资料原件各壹套)并完成全套竣工备案工作;

(2)将承建工程的工程保修书及全套竣工资料等相关资料交付甲方。

7.4申请进度款时,乙方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工程量完成进度表、形象进度照片、进度款付款申请、进度款票据(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发票)及其它必需的证明文件。

若乙方延迟提交上述资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7.5工程结算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全套结算资料(含竣工图、结算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核完毕,(如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审核时,乙方须予以配合)。

自双方完成工程总款确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结算,并由双方共同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本工程除质量保修金以外的结算余款,甲方如果在收到乙方全套合格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未书面提出答复,且未结算完毕,则视为认可乙方结算;

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答复后1个月内未做任何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甲方结算内容;

乙方在收取前述除质量保修金以外的结算余款前必须开具齐备与结算总价等额的正规合法有效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或直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7.5.1结算依据:

本合同及双方后期签订的有同等效力的补充协议、承诺和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纪要、竣工图纸、甲乙双方认可的签证索赔、认价及定价材料、人工费调整的政策文件。

其他过程资料仅能作为支持资料,不能作为结算办理的直接依据。

7.5.2结算书构成:

本结算总价=竣工图纸结算价款+签证索赔结算价款-扣减价款

注:

(1)乙方在编制竣工图时确保所有的有效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反映到竣工图中,设计变更不单独计算设计变更工程量;

(2)在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完毕后因设计变更进行拆除重新施工的,仅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拆除工程量现场收方办理签证结算;

(3)合同范围外委托的项目,零星项目办理签证结算,金额大不便办理签证的另签补充协议并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图纸和方案,参照合同范围内项目的结算原则办理结算(4)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变更或乙方为方便施工进行的变更,经认可反映到竣工图中的(如本合同中因乙方施工天棚达不到抹灰平整度而进行抹灰并在竣工图中体现此做法),按乙方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扣减。

(5)超领的甲供材料折算成含税进货价扣减。

7.5.3结算资料的报送:

乙方按上述1、2条要求整理成册,一次性完整报送,相关的电子文档(汇总表、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建模文件)同时以甲方规定的软件格式提交。

甲方有权拒绝后补增加的任何结算资料,报送结算不得高估冒算,报送结算金额超过最终审定结算金额5%的,按附件11《结算补充约定》相关条款执行。

7.6合同结算总额的5%作为乙方预留给甲方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该保修金在分项工程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按该分项工程占总造价比例无息退还乙方;

7.7分包合同的有关款项,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乙方出具的有效委托书予以付款;

如因乙方拒不支付分包合同的有关款项导致民工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直接先行代乙方支付分包款项。

7.8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

银行转账

五、工程工期

8.工程工期

8.1总工期

8.1.1总工期:

从基坑验槽合格之日至通过质检部门竣工验收日历天数为天;

从基坑验槽合格之日起计算工期(若基坑验槽分几次,则以第一次为准;

若遇地基处理时,从地基处理检测合格第二日开始计算工期),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天数。

若因甲方直接分包的总平绿化工程、消防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其它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规划验收和综合验收影响,总工期顺延。

各栋从±

0.000达到主体顶板浇筑完成的工期为天(含春节),不得延期。

8.1.2开竣工日期: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工程计划竣工(通过相关质检部门验收)日期:

年月日。

8.2进度计划

8.2.1乙方应于开工前2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

8.2.2该工程的总工期计划及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8.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及监理公司书面确认延误天数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工期延误;

(3)不可抗力(七级及以上地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灾、旱灾,战争等);

(4)甲方另行发包工程未按乙方进度计划完成,并影响到乙方施工的;

(5)甲方或设计单位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而影响工期的(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变更或乙方为方便施工进行的变更除外);

(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甲方延期付款超过15天。

8.4工程移交

8.4.1乙方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甲方通知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清理场地如延期占用甲方场地按10000元/天的标准交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4.2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后,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经济纠纷为由而拒绝交付本工程,否则视为乙方延误工期,乙方应按合同第29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延误工期计算违约金。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

9.验收要求

9.1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现行有关国家、行业设计及施工标准、规范

9.2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9.3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每次进场前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9.5现场打样:

本工程采用样板引路制,主要部位打样经甲方和监理公司确认后乙方才能全面施工。

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打样,作为工程检查和验收的标准,样板部分费用不予进入签证和结算。

10.验收的阶段划分

10.1本工程分四阶段进行验收。

各阶段工程验收先由乙方自检,合格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

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均属于工程总工期的范围。

10.2第一阶段:

基础验收。

参加人员有甲方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站。

10.3第二阶段:

主体验收。

10.4第三阶段:

分户验收,系由甲方、设计、乙方、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参加的交房前检查验收。

10.5第四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

参加人员有甲方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站,由甲方主持。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乙方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甲方及监理在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组织验收(此条款不包括须质检站参加验收的情况)否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施工。

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注:

隐蔽工程须备照片资料)。

11.2国家规范规定的需隐蔽验收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时,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纪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视为该阶段施工未完成,工期不顺延,每违反一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且甲方有权对隐蔽部分进行检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须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线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同时须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12.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按前述约定实际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但若因乙方未按约定通知甲方和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的,无论检验是否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程监理

13.此工程按建设部(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

所有涉及到工期、工程款、其他费用等事项的签证监理公司需报甲方书面确认。

八、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4.施工管理人员

14.1甲方驻现场代表为。

14.2乙方现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行政负责人名单须开工前20天报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现场必须专门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模板工长、专职钢筋工长及专职混凝土工长、材料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人员名单须报甲方事先书面确认。

14.3乙方管理技术人员须经甲方考察认可并持证上岗,乙方不得单方面更换人员,否则甲方按变更项目经理收取违约金5万元/人.次、变更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收取违约金2万元/人.次、变更其他管理技术人员收取违约金2500元/人.次的标准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或公司任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并按前述乙方单方面更换人员处理。

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请求后48小时内,重新派驻合格人员,否则,按前述乙方单方面更换人员处理。

15.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乙方严格遵守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细则(详见附件5)。

九、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处理

16.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范围

16.1不属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范围包括:

16.1.1因乙方施工方便而要求增加的修改及签证;

16.1.2第5条描述以外的所有措施费用。

16.1.3甲方及监理为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部位要求乙方进行的加固、封堵、清理疏导等工作,不论是否在乙方编制的施工措施内,均视作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包干范围,不另行签证计费,乙方也不得拒绝实施;

16.1.4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任何现场整改;

16.1.5所有因现场原因造成的临设、临变、加工场地、仓库等的搬迁,不论是否在乙方编制的施工措施中考虑,均不办理签证。

16.2属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范围为:

16.2.1增加本协议中未约定的承包项目,减少本协议中约定的承包项目;

16.2.2甲方认可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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