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保险专业代理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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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事项包括:

(一)代理销售甲方在指定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保险产品。

指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服务商为上海亿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指定第三方网络平台为e家保险网(网址:

)。

(二)代理收取前述保险产品保险费,以转账方式即时逐单全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委托代理区域范围

甲、乙双方应在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合作。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为:

乙方《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列明的经营区域。

第三条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及佣金标准

(一)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佣金最高标准如下:

1.财产保险

(1)企财险佣金率:

25%

(2)普通家财险佣金率:

(3)投资型家财险佣金率:

2.责任保险佣金率:

3.车辆保险

(1)交强险佣金率:

4%

(2)商车险佣金率:

15%

4.货运保险佣金率:

35%

5.普通意外险佣金率:

50%

在上述佣金上限内,甲方分公司负责与乙方根据业务规模、业务质量等因素针对具体产品制定差异化的代理佣金比例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佣金。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最高标准时,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佣金标准及有效期(不得超出本合同有效期)。

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对佣金标准的约定均无效。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的险种范围内,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及有关规定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条款内容、费率、保险期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不得擅自印制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

不得擅自增设保险项目;

不得涂改单证内容或加贴批注;

不得作出任何接受承保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

乙方无保险条款最终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

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乙方无出单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因下列情形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

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乙方滥用代理权损害甲方权益,或利用代理权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4.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它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第五条代理收取保险费

具体结算方式为,以转账方式即时逐单将全额保险费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险费入账。

双方每月对保险费入账情况进行核对。

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吴淞路支行

开户账号:

1001197829200030058

第六条代理佣金

(一)佣金支付规定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对所代理甲方的业务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甲乙双方应逐月核对代理业务清单。

乙方须根据双方确认的上月度代理业务清单,按照财务、税务相关规定,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甲方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每月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不得以直接冲减保险费或现金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乙方向甲方投保自身的各类保险,甲方不支付代理佣金。

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投保人退保的,乙方应于退保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佣金返还甲方。

乙方收取代理佣金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2.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3.甲方已收到乙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4.乙方的代理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二)佣金账号

乙方佣金账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

(三)佣金计算方式

按照监管要求,甲方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代理业务佣金跟单。

即每笔代理业务在出单时确定跟单佣金率,每月支付的佣金为本月所有跟单佣金的合计。

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支付乙方当期代理佣金=∑((每笔代理业务实收保险费—该笔代理业务退减保保险费)×

跟单佣金率)

其中,跟单佣金率应符合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并在本合同第三条第

(一)款中所列明佣金标准的范围内差异化配置。

如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双方应遵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设定和调整乙方所代理的险种、承保限额、地域以及其他代理权限。

2.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代理业务档案、业务单证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足以证明其具备代理资格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并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保险条款等必要资料。

2.甲方应对乙方所属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3.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条款、单证等业务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及时支付代理佣金。

(二)乙方义务

1.甲方行使本合同下第七条约定的权利时,乙方应最大程度的为甲方提供配合和支持。

2.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相关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等秘密,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宣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4.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正确指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不得遗漏;

乙方不得代替或伪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或盖章。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将投保资料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

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客户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客户信息审核,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6.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该单业务的代理佣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

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乙方须与甲方完成各项交接手续,上缴所有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所有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以及所有借用甲方的物品。

7.乙方应保证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甲方提供准确的资质信息。

如发生资质变更、换发、注销等影响有效性和准确性的任何事项,需在前述事项发生后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应调整或善后工作。

第九条反洗钱合作及客户身份识别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乙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使甲方及所属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从乙方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甲方应为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第十条保险单证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基于e家保险网代理销售的产品主推使用电子保单。

对于非电子保单特定产品的单证管理遵循以下内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保险单证及宣传材料,甲方将根据乙方单证使用量、出单方式和管理水平等,确定单证提供方式、周期和数量,并监控单证实际使用和存量情况,对乙方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并建立保险单证管理系统或单证领用发放台账,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证账目清晰;

应及时向甲方交回业务单证存根,协助甲方进行单证核销工作;

应及时向甲方交回过期、停用单证;

领用的空白未使用单证保留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超期应将单证交回;

对遗失的单证,应在得知后立即告知甲方,并登报说明,登报费用、保险监管机构和甲方上级单位对单证遗失的罚款以及因所遗失的单证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甲、乙双方均应制定单证领用、发放、回收登记制度和单证领用核销签字制度,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单证管理制度负责单证交接和票据结算。

本合同一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将一切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条款、单证、相关材料等用品在30日内进行交接,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暂扣未付的代理佣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将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经乙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代理佣金外,还应承担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其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从应付乙方的佣金中扣除;

如应付佣金不足以抵扣的,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和补充。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及其终止

(一)本合同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自甲方书面终止代理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2.乙方严重损害甲方信誉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超越甲方授权,发生越权代理行为;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书面要求纠正后,仍未能在指定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5.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清算、破产、重整等情形。

(五)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剩余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应以合同订立时乙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叁年,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年__月__日终止;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解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六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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