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66268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4.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Word下载.docx

3.2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

第四章并购重组税务法规政策检索指引

4.1税收法规政策体系

4.2并购重组业务相关税务法规政策目录

本指引旨在针对境内企业收购、合并、重组活动涉及的税务问题,从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角度提供涉税知识概览、涉税风险识别、涉税方案判断与选择等方面的业务操作指引。

本指引主要依据来源于中国现行的、涉及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税收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

1.3.1本业务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也非具体的业务操作方案,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1.3.2本指引不能保证穷尽所有的并购重组交易方式,也不能保证穷尽每一交易方式中所有的涉税事项。

1.3.3本指引依据2019年2月1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指引相关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过时,甚至出现错误,请读者自行甄别。

1.4.1本指引所述并购重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股权收购、资产重组、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等。

1.4.2企业的各项资产,按财务会计准则界定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从税务法规的界定包括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股权等;

在涉及税务问题时,具体资产的概念和性质应当以税法的界定为准。

企业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1.4.3各项资产或债务的交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转让资产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债务的计税基础,是指债务清偿时的账面应付债务金额。

1.4.4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或负债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1.4.5并购重组交易中,在适用计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金额等方面,税收法规政策与财务会计规定不同的,应当以税收法规政策为准。

1.4.6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均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主要交易内容和支付手段的资产或债务交易。

1.4.7公允价值,通常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无关联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在公允价值难以认定时,一般会参考独立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

1.5.1损益确认一般原则

并购重组业务中,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或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1.5.2所得计量一般原则

企业在资产转让业务中,转让方应当按照资产转让金额高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反之,确认为资产转让损失。

企业在债务清偿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偿债金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收款金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1.5.3分解交易原则

企业在并购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性交易,各方交易主体应当分别针对具体非货币性资产将该货币性交易分解成各自独立的交易,以便于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

比如,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或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5.4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方式等要素等进行确认计量。

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5.5合理商业目原则

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并购重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收法规政策文件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可以参照。

1.5.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法领域又称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目的认定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而不仅仅局限于交易行为的外在形式及法律交易架构。

并购重组的税务事项,应当实现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应当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即纳税义务发生前,完善交易方案和法律架构,不应在事后通过架构调整规避税收。

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资本结构调整,是指企业融资结构的改变,包括企业股东持有股份的金额和比例发生变更、增资扩股等股本结构的变化或负债结构的变化以及债务重组等。

第二章并购重组形式及其纳税义务

2.1.1股权收购,是指股权受让方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以最终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的行为。

股权收购,通常以获得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为目的。

2.1.2股权收购,按支付方式不同主要分为:

以货币资金支付;

以实物资产支付;

以股权支付;

以前述两种以上方式混合支付。

2.1.2以货币资金收购股权的,转让方就股权转让溢价的金额,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货币资金收购股权并不涉及增值税等流转税及其附加税种的纳税义务。

2.1.3以实物资产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股权的,收购方应按所转让实物资产的性质,根据相关税目,分别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及其附加;

转让方就股权转让溢价的金额,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收购方以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股权收购支付方式的,参照本指引2.2所述的整体资产转让内容。

2.1.4以股权支付实现股权收购的,交易双方均不涉及增值税等流转税及其附加。

本次所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方以股权方式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可以不申报缴纳本次收购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1.5以混合方式进行支付收购股权的,应根据各种支付方式的所占比例和税法规定,分别适用货币资金支付、资产支付、股权支付、整体资产转让等纳税规定。

2.1.6企业并购重组涉及到股权、产权转让的,均应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下同)。

涉及到承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的,应按3-5%缴纳契税,符合合并、分立、改制等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外。

2.2.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实质上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及其债务整体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由此取得对该另一家企业的股权、货币、资产。

当前税务法规语境下,整体资产转让不等于全部资产转让,整体资产强调所转让资产与附带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作为一个整体。

2.2.2符合上述条件的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方就其中的货物、不动产转让不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受让方不缴纳契税。

2.2.3整体资产转让收取货币资金的,溢价部分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整体资产转让获得股权的,所转让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暂不征收所得税。

2.3.1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2.3.2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转移到合并企业的,不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合并企业不缴纳契税。

2.3.3企业合并的,原则上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按企业清算来处理所得税事项,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累计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

2.3.4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申报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4.1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据此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支付额或非股权支付额。

2.4.2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将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转移到分立企业的,不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分立企业不缴纳契税。

2.4.3企业分立的,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4.4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申报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2.5.1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的其他情况下,双方根据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金额、方式、期限等偿债要素进行修改。

2.5.2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该交易行为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债务人应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按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负,债权人应缴纳承受不动产产权的契税;

债务人应根据偿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务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并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应当根据债权金额高于偿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受偿的所得或损失,并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5.3债权人以债权转为债务人的股权,应当将该交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不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5.4以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不含债转股)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6.1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为扩大股本金额,由原有投资者或引进新投资者对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投资。

2.6.2以货币资金、股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进行增资的,除印花税外,不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等流转税。

以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增资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负,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免税重组条件的除外。

2.6.3投资者增资金额应当以货币出资额或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增资金额高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的部分,为资本溢价,计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对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资本溢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6.4原投资者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投资者及被投资企业均不涉及所得税处理。

2.6.5原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视为向原投资者分派红利或股息;

原投资者系居民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

原投资者系非居民企业的,应当依法缴纳预提所得税;

原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6.6对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中央及地方税务机关为了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及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会适时出台调整相关的减免税、分期纳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政策。

可根据具体情况查询适用该类优惠政策。

2.7.1企业减资,是指公司制企业根据战略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由原投资者减少对企业的出资额。

2.7.2在减少实收资本过程中,原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方式回收实收资本的,不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也不涉及契税的处理。

原投资者以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实收资本的,被减资企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等,应按税法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负,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免税重组条件的除外。

2.7.3在减资过程中,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7.4投资者在减资过程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原投资者系居民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

2.7.5以非货币性资产实现减资的,被投资企业在减资过程中的资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8.1企业由法人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由非法人组织改制为法人企业,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8.2在符合本指引2.8.1所述的情形下,企业投资者应对改制前企业进行清算,改制前企业及其投资者应当根据企业清算和分配情况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8.3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企业主体持续存续,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税务事项有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该改制过程中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资产出售等所涉及的税务处理,可参照本指引的相关部分内容。

2.8.4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2.8.5企业在变更注册地址时,律师应当告知企业可能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并对此进行研究。

2.9.1根据税收法规及政策文件,以及本指引中的2.1.4条款、2.2.3条款、2.3.4条款、2.4.4条款等条款所述,在企业重组、资产交易发生环节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属于企业并购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2.9.2在使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时,除了应满足各种交易方式下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收购比例等规定外,应共同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税法及政策文件规定的比例。

(3)企业并购重组完成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并购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税法及税收政策文件规定比例。

(5)本次企业并购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1.1并购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决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务事项较为复杂,可能引致较高的税务风险,律师应当提示收购方、重组方对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予以高度关注。

3.1.2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对并购重组具有较大的影响,包括:

阻碍并购重组正常推进,侵蚀交易方的并购重组收益,导致并购重组目的落空等。

3.1.3根据发生的原因,并购重组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

(1)目标企业漏税、欠税、逃税风险;

(2)交易架构设计的税务风险;

(3)目标企业税务政策风险;

(4)并购重组涉税处理风险;

(5)并购重组税务备案及审批风险;

(6)代扣代缴税务风险;

(7)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风险;

(8)其他影响并购重组交易安全和预期收益的税务风险。

3.1.4漏税是指因纳税人或征税机关因计算错误等客观原因导致税款漏缴;

欠税是指纳税人拖欠已逾期的应缴税款;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隐蔽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漏税将可能导致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欠税和逃税将导致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等税务行政处罚。

3.1.5交易架构设计税务风险,是指并购重组交易各方在尚未考虑、研究、分析并购重组相关税务事项、税务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所设计、安排的交易架构、所签署、执行的交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及执行后给交易参与方带来预期税负增加、利益减少、或交易遭受税收法规障碍等风险。

3.1.6目标企业税务政策风险,是指目标企业正在执行的税务政策、正在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并未得到税务机关的正式认可,或虽然得以税务机关的认可,但该税收政策因不具备明确的税法依据,存在被调整修正的事由,因而可能给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减损、甚至遭受税收补缴或处罚的风险。

3.1.7并购重组涉税处理风险,是指在处理并购重组交易环节的税务问题时,因认定计税基础、应纳税额错误,适用税收政策错误、计算方式错误等,导致并购重组交易环节的税务处理被调整、补税、甚至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3.1.8并购重组税务备案及审批风险,是指并购重组及其税务处理方案未能依法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导致并购重组完成后,相关税务处理结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否决,而导致的补税、罚款等不利税务后果的风险。

3.1.9代扣代缴税务风险,是指在并购重组交易中,向非居民企业、自然人支付有关交易价款的一方,因未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责令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3.1.10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风险,是指并购重组交易并无实质的商业目的,或其交易架构和交易方式安排不当明显带有以减少、逃避税收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嫌疑,被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税务处罚的风险。

3.2.1鉴于税务问题对并购重组交易的重要性,在并购交易中,律师应当提示交易方对涉税风险加以管理,律师应在自身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参与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风险管理。

3.2.2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回避等,风险管理及其方法应当贯穿整个并购重组交易的全过程甚至是并购重组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循环递进使用。

3.2.3律师在办理并购重组业务时,应当就并购重组目标企业的税务法律风险问题、本次交易本身涉及的税务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专门的税务法律尽职调查,或者至少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增加涉税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

通过税务法律风险尽职调查,识别和评估并购重组相关的税务风险,尽可能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后的经营产生的影响。

3.2.4尽职调查关注要点,一般包括:

(1)目标企业在既往的经营过程中对税务政策法规的执行与遵从情况,是否存在逃税、欠税或漏税的情况;

(2)目标企业所执行适用的相关纳税政策及财税优惠是否得到了有关财税机关的认可,该等税务政策是否具有合法性、稳定性、普遍性;

(3)目标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等事项是否一致,其差异是否合理、合法,并已根据税务法规政策在申报纳税时予以了调整;

(4)本次并购重组的交易目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架构的意向性安排;

(5)本次并购重组涉及的主要交易要素包括哪些不动产、股权、无形资产、负债等,该等要素交易时在税务政策法规上的纳税义务如何规定;

(6)本次并购重组的参与方或交易主体的情况,税务政策法规对该等交易主体在本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及申报方式如何规定;

(7)其他与本次交易目的相关的重要税务事项。

3.2.5针对目标企业本身税务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范围应当一般包括:

(1)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帐务处理政策、财务帐册明细(包括发票领用簿),每月编制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2)企业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包括经审计的各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财务会计报表;

是否存在着隐匿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虚列成本或者多列成本的情况,即有无税务隐患。

(3)企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

(a)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及其税率等基本情况;

(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即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查帐征收;

(c)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若有,则请提供批准文件及优惠依据;

(d)企业是否存在逾期未缴的税款,如果有,请提供具体金额与罚金;

(e)企业每月或者依法提交税务部门之纳税申报表及其缴税或完税凭证,包括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若有)、房地产纳税申报表(若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若有)、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一并提供公司历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银行开户资料及帐户明细;

(5)企业种类印鉴样式明细;

(6)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资料;

(7)财务人员构成及其会计资质。

3.2.6针对并购重组交易行为税务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范围应当一般包括:

(1)本次并购重组交易是否与企业既定的企业目标、经营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范围及其产业链具有充分的相关性;

(2)参与本次并购重组交易的主体公司及载体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和存续,其设立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其存续时间、经营情况等,判断是否属于专为避税设立的壳公司;

(3)参与本次并购重组交易的主体身份情况,是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境内自然人或境外自然人,每个主体涉及本次交易的主要纳税义务情况及申报方式;

(4)本次并购重组的交易要素包括哪些,这些交易要素的转让和交割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等纳税义务人、税率等;

(5)本次并购重组交易安排在现行有效的相关税务政策法规规定框架下,是否存在税法障碍,可选择的税务政策应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等。

3.2.7并购重组过程中可以通过获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完税报告、无违法纳税情况说明、税务检查或稽查结论报告、税务政策书面批复、决定等方式,控制和减轻目标企业在欠税、逃税、漏税以及纳税政策方面的风险。

3.2.8并购重组交易的涉税处理方案,应当具备明确的、有效的税务法规及政策依据,同时并购重组相关参与方应当主动就并购重组的合法性、合理性、主要交易架构、主要纳税方案等事项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或审批,提供必要的、合理的、真实的文件资料,并与税务机关就有关纳税问题保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