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TI36合 同 条 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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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项下供货执行标准的文本。
3.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4.4.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买方提供所有技术文件。
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
4.5.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货物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服务。
4.6.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确认。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文件后发现有遗漏、损坏或内容有差异,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立即更换。
4.7.卖方应承担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服务致使系统和/或设备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合同中规定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技术文件的最终文件除提供书面文件外,买方认为必要时,应买方要求,需提供电子文件。
4.8.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手册、试验报告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内容、格式、形式、数量、交付时间在用户需求书中有详细规定。
4.9.卖方须按买方有关整理档案的规范,负责编制整理合同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在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向买方移交。
其中文件材料档案一式二份;
与纸质档案对应的电子版文件材料档案一式两份;
声像档案一式两份。
买方接收了卖方完整的档案后应签署项目档案移交确认书。
未能移交档案的,买方不予支付本合同条款第17条中所述的最终验收款。
4.10.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知识产权
5.1.卖方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知识产权但不限于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工业设计权等权利的起诉及索赔。
若买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责任由卖方承担。
5.2.买方永久享有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特许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5.3.合同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费用,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清单。
6.履约保证金
6.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6.2.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6.3.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供履约保函,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至签发工程预验收报告之日止。
6.4.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并采用下述方式提交: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
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6.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卖方没有违约且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四十五(45)天内,买方将把履约银行保函退还卖方。
7.检验和测试
7.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且除合同规定买方承担的费用外,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用户需求书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7.2.检验和测试在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商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7.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的要求。
7.4.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和/或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日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买方所在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7.7.买方参加在卖方工厂/分包商所在地检验、测试、监造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卖方必须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如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条件、技术文件、图纸和当地交通条件。
7.8.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7.9.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时间和程序在用户需求书中规定。
7.10.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11.其他制造商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8.包装与装运
8.1.包装
8.1.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8.1.2.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声明或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
8.1.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8.1.4.其他
8.2.装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凡单箱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8.2.1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目的地:
(3)合同号;
(4)站点名称;
(5)发货标记(唛头);
(6)货物名称及货物编码;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或用kg表示);
(9)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8.2.2卖方对捆内和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散装部件在系统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若为随机附件/备品备件或工具还应注明“随机附件/备品备件”或“工具”字样。
8.2.3凡因卖方对货物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8.2.4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仓库/工地/场所/车辆段等。
(2)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批次、时间及其它条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供货计划,除非另外有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供货计划时间内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
(3)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装运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8.2.5装运通知
(1)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30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m3)和备妥待运的日期和预计到达日期及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2)卖方负责实施本合同条款第8条所述事项并负担其产生的全部费用。
(3)装运通知如因卖方延误、疏忽或者错误等原因,导致买方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责。
8.2.6卖方在准备上述文件和工作时,应满足买方对货物的信息管理(包括货物编码、装运通知等)及仓储管理规定的要求。
9交货、单据
9.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8、17、27及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9.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
9.3.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向买方提交相关“支付单据”。
10.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0.1.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卖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且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所有权的转移不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
10.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出预验收证书之日止由卖方承担。
在此期间之内,卖方应对货物或部分货物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和损坏负责,弥补费用自理。
10.3.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0.4.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1.保险
11.1.卖方应对本合同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以完全重置价格用人民币或合同定价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2.卖方按车辆段/仓库/工地交货价交货,并应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一切险。
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保险费由卖方支付。
11.3.卖方应对在现场为系统或设备和材料进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和试运行等提供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
11.4.卖方应对到卖方及其分包商所在地进行设计联络/设计审查、检验、培训的买方人员投保人身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
对于到卖方及其分包商所在地工作的买方人员,在有需要之时,可以免费获得卖方的医务室/救护站医生的救治。
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卖方支付,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5.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出示根据合同要求应购买的上述保险的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
11.6.本条款所列的投保手续以及保险索赔由卖方负责办理。
若本条款所要求的保险单可能发生索赔,则卖方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
11.7.卖方应尽全力进行保险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并使买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11.8.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
买方为此目的支付保险费应从合同价中扣除。
11.9.在境内卖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规定对买方人员在卖方现场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措施。
在境外卖方现场时,卖方应按当地劳动保障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措施。
12.运输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及卸货掏箱工作的一切费用,此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3.伴随服务
13.1.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设计联络;
(2)所供货物的组装调试和试运行;
(3)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和仪器;
(4)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5)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进行运行或安装/调试、维护/修理等服务,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和
(6)在卖方工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3.2.卖方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3.3.卖方提供的范围及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14.备品备件
14.1.卖方应提供下列由卖方制造或外购的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a)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和
b)协助寻找买方可接受的替代品或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和
c)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卖方拥有的上述备品备件的图纸和规格,以及属于卖方所有的有关模具、模型、工具的图纸;
并免费向买方提供任何卖方及其分包商可能拥有的,使买方自己能生产随机附件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卖方须免费给予买方充分自主使用上述备品备件的非独家专利权、许可权制造(仅限于制造)上述备品备件。
(3)卖方应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满足本条款要求。
14.2.卖方应按照用户需求书中“供货范围”和“价格清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4.3.买方有权对备品备件的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单价仍按合同单价执行;
同时买方有权选择仅采购其中部分种类或数量的备品备件。
14.4.卖方承诺长期向买方供应设备和材料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件等备品备件。
在设计审查会议结束后二个月内,卖方须提供详细的备品备件长期供应政策和方案,包括优惠政策、各备件厂家地点及联系方式、供应时间保障(----时间内供货)等。
如买方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前另外提出一份备品备件采购清单,以另立合同的方式采购,卖方须按不高于合同单价的价格报价。
14.5.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质量负责,应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相应部分的技术描述及技术要求。
14.6.卖方应负责令其合同分包商和供应商受制于本条款之规定。
15.保证
15.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用户需求书的规定一致。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指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5.2.保证期
15.2.1.正常质量保证期
15.2.2.正常质量保证期为预验收证书签发日起24个月。
15.2.3.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在质保期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害,根据合同条款15条和21条的规定向买方承担责任,并满足买方的要求,除非该缺陷或损坏是由于买方不遵守卖方的说明而操作及保养设备和材料造成的。
15.2.4.若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在质保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的质保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24个月的质保期。
15.3.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说明其缺陷或损坏的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或损坏的办法。
卖方需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免费修复、更换、重新设计或修改、更新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
15.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第21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使设备和材料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规定的状态和规格。
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往返出厂地至买方规定的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5.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第21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5.6.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合同条款21条所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
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15.7.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现的故障之原因属于材料质量问题,或元器件、零部件设计或生产中出现的严重缺陷,或者在系统中某类部件之更换或维修次数/比例超过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次数/比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自费更换所有设备中的全部此类零部件,包括那些仍在维持使用的同类零部件。
15.8.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培训、调试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或其分包商、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5.9.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提供完整的用于本合同的质量控制计划和组织结构说明交给买方确认。
卖方为完成工程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详细规定见用户需求书
15.10.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6.价格
16.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合同价格上浮、上调,上涨,但如属变更除外。
(1)合同价格包括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准备、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督导、调试、接口费用(如有)、向政府机构报检(如有)、清关(如有)、试运行服务及质量保证服务等履行合同标的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所有成本、利润以及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2)设备、系统和材料的价格是指买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格。
(3)伴随服务的价款用于支付卖方根据合同在买方指定和要求的地点提供服务的费用。
16.2.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
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以大写和数字表示)。
16.2.1设备费总价(含运输保险费):
人民币元;
16.2.2专用/特种工具及测试仪器总价(含运输保险费):
16.2.3质保期后两年的备品备件(含运输保险费):
16.2.4调试费总价:
16.2.5伴随服务费:
人民币元。
16.3.设备和材料、随机附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和服务的详细价格清单见合同“价格清单”。
16.4.卖方提供的专用/特种工具及测试仪器须满足本项目设备/系统维护、检修所需,须在提供时附上相应的操作说明。
专用/特种工具及测试仪器的种类须齐全。
16.5.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卖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16.6.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3)现场的综合情况;
以及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本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了可能的汇率风险以及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
17付款
本合同的价格以人民币支付。
本合同的价格支付应通过转账方式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如果卖方要求使用电汇方式支付,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手续费。
卖方应分别提供相应的发票。
17.1.预付款
合同总价的25%。
本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后支付: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书;
(2)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正式收据;
(3)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原件,该银行保函必须是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市级(含)以上分行以人民币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到达项目现场的货物价值累计至预付款额度为止。
应按合同规定或其他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
(4)监理单位出具的本次付款的支付证书;
17.2.到货款
全部设备到货并通过买方验收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40%。
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支付到货货款:
(2)由制造厂签署的质量证明书;
(3)开箱检验报告;
对于技术文件,应提交有买方有关人员签署的技术文件的到货检验证明文件;
(4)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
(5)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正式发票。
发票或发票附件中应列明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6)监理单位出具的本次付款的支付证书。
17.3.竣工验收付款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通过哈尔滨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后买方支付给卖方至经评审的结算金额的95%,经评审的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买方在收到相关的支付文件且经审核无误后支付:
(1)卖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2)由卖方出具付款金额的正式发票;
(3)由买方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
(4)监理单位出具的本次付款的支付证书。
17.4.最终验收后的付款
本工程质保期满后,买方根据质保期卖方的质保期服务,无息结清余款并支付给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