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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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包括健全车辆调度机构和车辆调度、车辆进站管理、车辆停放、GPS监控系统管理使用、恶劣天气防范、中途“三品”检查、车辆设备配备、安全风险管理、承包经营者安全管理等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4.事故与违法管理情况:

对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违法率进行考核。

(三)因交通违法率排名全市前5名被挂牌整治的企业,除按上述内容整治外,要组织企业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对企业所有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四)检查发现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的,提出整治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对整治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责令企业对责任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五)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原因(直接和间接)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责令企业按企业管理制度处理肇事驾驶员,并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监管责任。

六、摘牌标准及程序

(一)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摘牌:

1.被挂牌的问题已消除;

2.企业对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

3.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治完毕,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级别评估达到原评定的对应级别;

4.因违法率排名前5名被挂牌的,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补考不合格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被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封存第二次上线检测不合格营运车辆的条件;

5.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二)摘牌程序:

1.联合整治组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渝安办〔2010〕98号,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见附件4)对道路客运企业逐项进行考核评估,并对企业是否达到摘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验收合格后,符合摘牌标准的,挂牌整治期届满5日前,由企业填写《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附件2),经当地交巡警、运管、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报挂牌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交安办下发《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通知书》,并摘牌;

3.安全隐患整治验收不合格或挂牌整治期间又发生其他被挂牌情形的,不予摘牌,并再记挂牌整治1次。

七、结果运用

一年内被挂牌整治2次(含)以上的:

一是降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级别,减少当年车辆投放指标,一年内不新增营运线路;

二是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渝府令〔2009〕225号),启动行政问责,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责任,并对企业罚款处罚;

三是抄送市保监局,由保险部门依法上浮企业车辆保险费率。

八、职责分工

(一)市运管局:

每季度末30日前,将全市所有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统计表按主城11区和远郊区县分类报市挂牌整治办公室(报送地址:

,联系电话:

63753132);

每季度每一个月5日前,会同安监局,按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分类,将上季度交通违法率排名前5名客运企业名单报市挂牌整治办公室;

各区县运管部门会同当地交巡警、安监部门,对照《评估细则》,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治并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一年内被挂牌整治2次(含)以上的企业,减少当年车辆投放指标,一年内不新增营运线路;

会同当地交巡警、安监部门组织营运企业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和营运车辆检查。

(二)市安监局:

配合市运管局做好客运企业交通违法排名工作;

对一年内被挂牌整治2次(含)以上的企业,降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级别,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启动行政问责,提出行政问责处理意见报监察部门,并对企业予以罚款处罚;

区县安监部门要配合当地运管部门做好客运企业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和客运车辆检查工作。

(三)各交巡警支(大)队:

明确责任领导和民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组织企业召开安全警示会;

配合当地运管、安监部门对照《评估细则》逐项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并进行检查验收;

配合当地运管、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客运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客运车辆检查工作;

根据验收结果,会签摘牌申请,报市交安办摘牌。

(四)交巡警总队:

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将全市所有客运企业车辆交通违法情况转递市运管局;

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根据市运管局提供的客运企业名单及车辆情况,按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分类,将上季度交通事故率排名前10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未达95%的客运企业名单报市挂牌整治办公室;

适时向市挂牌整治办公室提供因交通事故需挂牌整治的企业名单;

组织媒体曝光被挂牌整治的企业;

针对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车、公交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驾驶人特点,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应知应会知识和法规考试题库;

制定出租汽车、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危化品运输等不同车型安全技术检查项目表。

九、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充分认识挂牌整治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落实各项挂牌整治工作措施,并通力合作,对工作推诿、扯皮,工作流于形式、措施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

(二)货运企业的挂牌整治由各区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废止市交安办《关于对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实行挂牌整治的通知》(渝安交办【2011】43号)文件。

附件:

1.驾驶员和管理人员考试及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2.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

3.车辆安全技术检查项目表

4.安全知识考试及车辆检查进展情况表

5.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

 

附件1:

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学习考试

及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营运驾驶员和管理人员考试及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由运管部门牵头,当地交巡警支(大)队和安监部门配合。

明确一名领导和相关人员专门负责,及时统计掌握企业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数量,制定工作方案,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组织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参考和客运车辆参检工作。

二、从驾驶员安全行车应知应会知识和法规考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编制5套以上试卷统一印制。

试卷必须密封,考试时当场拆封,坚决杜绝泄题、漏题。

三、督促企业规范设置考场,并悬挂宣传标语。

四、对每场考试进行登记造册,明确考试时间、地点、人数。

五、参考人员进场时,要进行身份核对登记,严防代考;

每个考场安排3名以上人员监考,维护考场纪律,对考试过程全程摄像;

考试时,交头接耳、抄袭以及代考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视为不合格。

六、每场考试完毕,及时组织阅卷,汇总考试成绩。

七、对考试不合格(未达到90分)的,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的,督促企业立即调整“下岗”、“下车”。

八、对个别长途外出不能按时参考、参检的,督促企业出具书面说明,并登记造册,明确考试、检查时间,组织补考、补查工作。

九、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一律检测合格后方能上路;

检测仍不合格的,当场封存车辆,直至整治检测合格。

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必须按规定检查项目逐项检查,并逐一照相。

十一、将企业驾驶员考试、车辆检查的相关资料形成台帐,存档备查。

十二、每天22时前,将考试和车辆检查情况按附件3要求汇总后,上报市挂牌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

63753132)。

附件2:

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月日

挂牌整治时间

挂牌整治原因

整治情况及效果:

区县运管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交巡警支(大)队意见

区县安监局意见

附件3:

车辆安全技术检查项目表

序号

车辆类型

人工检测项目

上线检测项目

1

出租汽车

1.车辆识别代号;

2.车身颜色;

3.核定载人数;

4.车辆号牌;

5.车辆外观形状;

6.轮胎完好情况;

7.三角警告牌;

8.行驶记录仪;

9.汽车安全带。

1.车速;

2.排放;

3.制动;

4.侧滑;

5.前照灯;

6.车辆底盘;

7.功率。

2

公路客运

9.汽车安全带;

10.灭火器;

11.对大型载客汽车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12.对燃气汽车查验外部标识、文字;

13.对大、中型客车查验是否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或者地区、核定载客人数和放大的本车牌号;

14.查验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防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7功率。

3

公交客运

9.汽车安全带;

4

危化品运输

11.外部标识、文字;

12.查验是否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或者地区、核定载客人数和放大的本车牌号;

13.查验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防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

14.在车身前后及两侧是否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15.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是否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

20mm的橙色反光带;

16.是否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17.是否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8.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19.排气管是否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是否安装接地装置。

附件4:

安全知识考试及车辆检查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企业名称:

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考试

车辆检查

投入力量

考试时间

场点数

驾驶员

安全管理人员

检查时间

应检

实检

缺检

合格

不合格

应考

参考

缺考

备注:

注:

1.上述数据按每个考试时间段和车辆检查时间段为单位统计;

2.考试时间和车辆检查时间表述方式为X日X时X分—X时X分;

3.应考和应检数量是指当日应当参考参检的数量;

4.在备注栏内注明企业参考驾驶员、管理人员和参检车辆总量,每个时间段考试、检查数据中属于补考、补检数量及补考、补检不合格数量等数据及相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取消考试资格数量、调整工作岗位数量、解除劳动合同数量、封存车辆数量、缺考、缺检的原因等)。

附件5:

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

一、道路客运企业(400分)

类别

考核

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分)

评估标准

评定(分)

(一)

(100分)

1.驾驶员录用

客运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严格聘用客运驾驶员。

30

1.制定驾驶员录用标准,未制定扣15分;

2.对拟聘用的驾驶员的从业经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应进行审核和测试,不符合扣10-20分;

3.考核合格后依照劳动合同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少签订一份扣5分;

4.驾驶员应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符合驾驶员每一名扣5分;

5.按季度将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的信息报送当地运管机构备案,不符合缺一次扣5分。

2.驾驶员安全考评制度

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驾驶员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考核。

1.建立健全安全考评制度,未建立扣30分,不健全扣10-20分;

2.定期通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处理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并记录在案,不符合扣10-20分;

3.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驾驶工作,不符合扣10-20分。

3.驾驶员档案

建立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

10

1.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建立健全,不符合扣5-10分;

2.档案内容包括招聘合同、有关证照审查及复印件、岗前培训及考核成绩(含试卷)情况、奖惩记录等,不符合扣5-10分。

4.行车日志制度

建立行车日志制度。

5

1.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未建立扣5分;

2.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内容,不符合扣2-5分;

3.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应定期专人负责审核,不符合扣2-5分;

4.发现行车日志与实际不相符,停止发班,不符合扣2-5分。

5.驾驶员作业管理

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

20

1.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应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不符合一次扣20分;

2.长途客运建立中途休息制度并登记;

超长线路客运车辆行驶时间超过22时的,应落实固定或临时途中休息站,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不符合一次扣20分。

6.乘务员管理

严格乘务员管理。

乘务员应经企业培训后上岗,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不符合扣2-5分。

(二)

 

1.车辆资质管理

客运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全部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不符合扣10-20分;

2.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不符合扣10-20分;

3.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不得过户或转卖,不符合扣10-20分。

2.车辆

维护保养

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

40

1.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以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间隔作为确定维护周期的基本依据,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一级、二级维护,不符合扣10-20分;

2.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不符合扣5-10分;

3.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漏项和减项,不符合扣5-10分;

4.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记录、手续健全,不符合扣5-10分。

3.报废车辆管理

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

1.企业报废车管理制度健全,报废车处理证明齐全,不符合扣10-20分;

2.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营运客车,应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解体,不符合扣10-20分;

3.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不符合扣10-20分;

4.企业无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现象,不符合扣10-20分;

5.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的技术安全隐患,不符合扣5-10分。

4.车辆档案管理

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1.档案健全,不符合扣5-20分;

2.内容清晰、真实、齐全、完善,不符合扣5-10分;

3.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不符合扣5-10分。

(三)

1.车辆调度

建立健全车辆调度机构,严格车辆调度。

1.建立健全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不符合扣5-10分;

2.根据不同营运线路,企业分别提出包含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制作安全行车手册,对危险路段进行标注,供司乘人员参考,不符合扣5-10分;

3.对新开行线路应进行道路运行安全状况踏勘,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扣5-10分;

4.严禁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开行客运线路,不符合扣10分;

5.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不符合扣5-10分;

6.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搭乘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不符合扣5-10分;

7.长途客运线路应制定途中服务站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不符合扣5-10分。

2.车辆进站管理

严格执行车辆进站制度。

1.进站班线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相关规定,发车前自觉接受安全例检,并按要求利用车载电视向乘客播放安全提示片,不符合扣5-10分;

2.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站运营,不符合扣10分;

3.对尚不具备发车例检条件的,企业应督促驾驶员做好发车前的例行检查,不符合扣10分。

3.车辆停放

设置车辆停放和维修基地,严格车辆停放。

1.企业在注册地应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于车辆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基地,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应设立专用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不符合扣5-10分;

2.客运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不符合扣5-10分。

监控管理

利用GPS监控系统严格车辆动态信息监控。

1.按规定对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与行业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对运行的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在客运车辆上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扣30分;

2.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超过20辆的企业应建立GPS卫星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监控平台,不足20辆的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对本企业车辆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改变,不符合扣20分;

3.企业专职监控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是每100辆安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配备1人,300辆车以上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100辆车以下要有专职管理人员,不符合扣10-20分;

4.企业应根据营运车辆运行线路和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状况,建立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落实GPS监控责任制,确保车辆运营时车载终端各项功能均处于正常工作状况,不符合扣10-20分;

5.对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GPS监控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不符合扣10-20分。

5.恶劣天气防范

加强恶劣天气防范管理。

1.企业应及时收集极端天气下的路况信息,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特殊天气驾驶操作规程,合理安排车辆运行,不符合扣5-10分;

2.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停班或调整线路,不符合扣5-10分。

6.中途三品检查

加强中途“三品”检查。

班线客运车辆在批准的途中非等级站点上下旅客时,乘务人员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加强对上车旅客携带行包的“三品”检查,不符合扣2-5分。

7.车辆设备

配备安全行车设备。

营运客车应按规定配备三角木、灭火器等的安全行车设施设备。

全封闭营运客车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锤。

行驶冰雪、泥泞等易滑道路的客车应配备防滑设施设备,不符合扣2-5分。

8.安全风险管理

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

1.按规定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乘座险和第三责任险等车辆安全保险,不符合扣5-10分;

2.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不符合扣5-10分。

9.承包经营者安全管理

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的运输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对承包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符合扣5-10分;

2.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时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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