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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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未列举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
具体分值为:
税务登记情况15分;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纳税申报情况25分;
税款缴纳情况25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一)执行。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可以参与A级以下等级的评定。
(一)纳税人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对该纳税人实施评定工作的当日,下同)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纳税人有欠缴税款行为,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纳税人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按规定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按B级管理。
第十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评定分达到60分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得评为B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期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二)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但对具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次确定。
第十一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C级管理。
(一)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
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还应同时具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二)两年内(指评定期向前推算两年)有以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发票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的。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非正常户直接视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构成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且造成偷逃税款的。
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据规定,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立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两个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主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及评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当地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等工作。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局所属各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所属各单位在本级仅设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不单独成立评委员,所管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由其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州、市)局的评委会履行。
(三)国、地税征管业务未分设的县,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由所在县国家税务局设立的评委会和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评定、报备与管理。
(四)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业户,由业户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确定纳税人评定分值,按照从低取值的原则评定分值,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评定结果发生分歧时,可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评委会共同评定。
纯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
同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审核上报和A级以下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核评定。
地(州、市)级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县(市、区)级评委会上报的A级纳税人,同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依据、程序等内容。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符合评定条件的纳税人,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逐户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分别进行分值测算,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同级评委会评定。
评委会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对于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对于评定A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20日内作出评定等级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地(州、市)级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应在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材料后10日内,复核上报同级评委会;
评委会在收到评定材料后20日内,集体研究作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地(州、市)评委会在做出评定决定后10日内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对初步评定为A级以下的纳税人,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评定决定后10日内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
对初步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书面向县(市、区)国税或者地税机关提出意见,经评委会研究确定复审意见,确定维持、变更纳税信用等级并告知纳税人。
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纳税信用等级既已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匾牌和《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第二十条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对评定为A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各自办税服务场所分别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各地(州、市)税务机关应在做出评定决定后30日内,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施动态监控管理,依据纳税人的涉税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变更调整等级的,应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上报原评委会审批。
批准调整的,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向社会予以公告,颁发调整后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证书》,收回原发的证书和匾牌,实施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并及时将调整的信用等级信息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A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变更调整等级的,应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上报原评委会审批。
批准调整的,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向社会予以公告,颁发调整后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证书》,收回原发的证书,实施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地(州、市)评委会取消其评定资格,B、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县(市、区)评委会取消其评定资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重新予以评定。
被取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格的纳税人,在两年内不得评定被取消的等级及其以上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资料,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的,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A级纳税人提供如下纳税服务。
(一)除总(区)局部署的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工作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涉税业务予以免检,直接加盖审验印章;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对符合出口退税规定的纳税人,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办税窗口,A级纳税人持证在此窗口可免于排队,优先办理涉税事宜。
(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服务便利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B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日常税收征管外,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咨询和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第二十九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依法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税务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检查;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强化发票管理。
按月在征管系统中对发票开票金额和申报销售收入进行监控,按季实施发票日常检查;
(五)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在申报办理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正确引导,适时检查,强化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对总、分支机构均应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对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不得以各种理由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向纳税人颁发的证书和匾牌。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匾牌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式样,并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评委会应加强与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受理、评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4月24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新国税发〔2004〕49号)停止执行。
附件1: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项目
编号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和内容
得分说明
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
税务
登记
管理
(15分)
开业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年检和换证、报告银行账号、纳税认定、外出经营。
未按规定进行开业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扣3分;
未按规定变更登记的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的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验证和换证的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扣2分;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认定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
未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的每次扣2分。
上述评定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防伪装置管理情况15分
2
报送财务
会计管理
有关资料
(1.5分)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扣0.5分;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扣0.5分;
未按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扣0.5分。
3
账簿和凭证的管理
(2分)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扣1分;
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
发票管理
(10分)
发票的领购、取得、保管、开具、缴销及报送发票信息。
未按规定领购、取得、保管及报送发票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未按规定开具与缴销发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5
税控防伪装置管理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安装、保管、使用的,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擅自损毁税控装置的扣2分。
纳税申报情况
25分
6
按期申报
按期申报率=纳税人实际按期申报次数/纳税人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
100%
得分=10分×
按期申报率
(得分=10分×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扣缴义务人实际按期申报次数/扣缴义务人按期应申报次数×
7
申报准确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
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代扣代缴税款)×
8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情况
(5分)
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其他纳税资料报送。
对不按期报送申报资料或报送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税款缴纳情况25分
9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
(25分)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按期实缴税款十按期查补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按期应缴纳税款+按期查补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X100%
得分=25分×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得分=25分×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按期实缴代扣代缴税款十按期查补已缴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按期申报应缴代扣代缴税款+按期查补应缴的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X100%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20分
10
涉税违法
犯罪
查看有无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有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一次性扣20分;
有偷、逃、抗、骗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发现一次扣5分,评定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或有其他未列举的税收违法记录的,发现一次扣2分,评定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1
税务行政
处罚
查看有无偷、逃、抗、骗税等记录
12
其他税收
违法
查看有无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及其他未列举的税收违法记录
附件2: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
标准得分
实际得分
扣分说明
税务登记情况
税务登记管理
15分
账簿凭证及发票管理情况
报送财务会计管理有关资料
1.5分
2分
10分
税控装置
5分
税款缴纳情况(25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
(20分)
涉税违法犯罪
20分
税务行政处罚
其他税收违法
合计
附件3: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开业日期
法人代表
评定分值
税务登记
帐簿凭证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违法违章
合计
得分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县级评委会意见:
地级评委会意见:
评定等级
□A级□B级□C级□D级
注:
本表为A4式,评定A、B、C、D四级均适用;
国、地税分别填制初评情况并留存。
附件4: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
(编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评定,确定你单位为纳税信用级纳税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按照
级纳税人管理。
若有异议,请于15日之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复审听证申请或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县(市、区)国税机关(公章)县(市、区)地税机关(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执联(国税)
回执联(地税)
今收到《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签收人签字:
本通知为A4式,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存一份回执联。
附件5-1
封面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监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封面、封底尺寸规格为27.3cm*19.68cm(即16k纸大小)
附件5-2
XXXXX:
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您单位被评为级
纳税信用等级,特发此证。
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盖章)
附件6: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
原评定等级
□A级□B级□C级□D级
等级确定日期
拟调等级
调整依据:
县级评委会审批意见
国税机关经办人:
国税机关负责人:
(公章)
地税机关经办人:
地税机关负责人:
地级评委会审批意见
本表由市、县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7: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你单位调整为级纳税人,并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按照级纳税人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公章)主管地税机关(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8: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
评定单位:
序号
拟定等级
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