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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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期为【 】日历天。
2.2、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为准,承包人必须按通知书中的时间开始工地现场施工。
二、质量标准和材料供应
3、 质量标准
3.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前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建设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前述标准不一致的,以其中最严格的标准为准。
3.2、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或以上,但需以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控制工
程施工质量。
3.3、 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3.4、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阶段性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对于质量不合格工作、不符合HSE要求等情况,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有权要求立刻停工整改,如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全部撤离场地,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材料供应
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中的《甲供材料清单》,前述材料、设备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搬运、保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到货运站或汽车站提货的,承包人须按要求提取并运回场地,经发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
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除油罐吊装费用外,承包人实施前述事项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项下的总价款中。
4.2、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设施等均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人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按照发包人要求拆除、更换该不符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主要材料详见《甲控(乙供)材料清单》。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 合同价款
5.1、 本合同项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
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须由承包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变更资料并经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代表、监理及发包人管理层)确认、审核后进行结算,具体金额以发包人确认为准。
5.2、 合同总价: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
[ 】元。
(详见工程预
算书)
该价格为含税价格,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在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时使用的水、电、气、通讯及其它公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6、 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笔付款:
承包人进场施工满一个月,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42%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
第二笔付款:
承包人进场施工满二个月,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4%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
第三笔付款:
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5%(含5%的HSE安全施工款项);
质量保证金:
工程结算价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由发包人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延期或承包人未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进度工程量清单给发包人,经发包人核定实际完成额等于或大于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后,方可付款。
6.2、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审核的付款依据,并根据建筑业要求提供相应金额正规发票,第三笔付款前,承包人所提供的发票总额应达到工程结算价款的100%,承包人应依法缴交相关的税费。
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之前,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
四、双方代表
7、 发包人代表
7.1、 发包人指派【 】作为发包人代表(即现场工程师)。
7.2、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进行现场管理、发出指示、签署工程验收单等,如果承包人因执行无授权人员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指示,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 监理人
8.1、 本合同项下工程【设/不设】监理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8.2、 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中明确给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如果承包人因执行无授权人员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指示,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3、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8.4、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或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所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9、 承包人代表
9.1、 承包人指派【 】为承包人代表,担任本合同项下工程的项目经理。
非经
发包人事先指示或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经理。
9.2、 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代表,其所做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所签署文件)均视为承包人亲自做出,相关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人员管理
10.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其报价文件中明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数量派遣合格的人员,非经发包人事先指示或同意,不得更换其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10.2、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相关要求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并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10.3、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或不能适当处理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更换人员。
10.4、 承包人应依法与其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时间,依法提供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等。
五、工程管理
11、 施工组织设计
11.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书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执行,如果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修改。
11.2、 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含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材料、劳动力、设备需用计划,施工组织部署,工期保证措施等内容,并充分考虑和反映执行工作中可能受到的现场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影响。
12、 施工进度控制
12.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应
设定工程关键进度节点。
12.2、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建设的整体需要,指示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改。
除非因发包人的指示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量的改变,否则发包人的指示并不导致价款和工期的改变。
13、 工期延误
13.1、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要求本协议项下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迟延超过3天;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迟延超过3天;
(3) 因发包人更改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5%;
(4) 一周内,在正常施工时间段,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对此进行确认的;
(5) 因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施工,经发包人现场确认该延误的事实和天数的;
(6) 因加油站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停工,经发包人确认该遗留问题超过承包人能协调的能力范围,工期顺延;
(7)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干扰,发包人对此进行确认的;
(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13.2、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指示暂停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
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已实施的工程和已采购的设备和材料。
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工期将相应顺延。
13.3、 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工期不得延长,如果工程迟延完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
发包人如果认为承包人没能弥补或没能采取适当措施弥补工期延误,有权自行雇佣任何第三方来完成,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或选择取消该部分工程内容。
14、 工期提前
本合同项下工程原则上不提前竣工。
如发包人确实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新的进度计划和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工程质量管理
15.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5.1.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1.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5.1.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15.1.4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5.1.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如不达到上述要求,则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采取整改措施,自检合格后,再提交给发包人进行验收,同时,整改期间的工期计入施工工期。
15.2、 黄牌警告
15.2.1、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现场检查出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需及时、主动进行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质量缺陷,发包人代表将以书面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施工质量整改通知/验收单》并规定整改完成期限,承包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
无法完成的,发包人代表有权出示一张黄牌并现场监督整改过程。
15.2.2、 在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严重缺陷的,发包人代表将以书面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施工质量整改通知/验收单》,承包人必须立即组织整改。
如连续出现二次严重缺陷的,承包人将被出示黄牌警告一次。
15.2.3、 承包人每被“黄牌”警告一次,被警告的具体施工项目除了必须返工整改外,同时还要扣除该项目工程总金额的0.5-3%作为质量处罚金。
整改期间的工期计入施工工期。
六、HSE规定
16、施工安全
16.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健康、安全、环保(HSE)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16.2、 如果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存在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指出,并协助探讨可行的整改方案以便继续安全施工。
16.3、 在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6.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6.5、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或重大治安事故,或重大环境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处理费用。
16.6、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详见巨件),并严格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安全职责。
17、 环境保护
17.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7.2、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7.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发生施工造成地质灾害。
涉及到饮用水源的,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7.4、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七、工程验收与结算
18、 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
18.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18.3、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竣工验收
19.1、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9.2、 当工程具备如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C1)已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且符合合同要求;
(2) 已完成竣工清场工作;
(3) 已备齐并向发包人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竣工资料;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经发包人审查,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要求整修,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整修的费用。
19.3、 经验收合格的,双方制作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字才有效,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为工程竣工时间(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在报告上签署相反意见的除外o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修,经整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19.4、 竣工清场的要求如下:
(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 已将发包人剩余材料按发包人要求撤离,并交付发包人。
(5) 1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
(6) 发包人指示的其它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竣工清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竣工结算
20.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0.2、 发包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最终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20.3、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存在争议时,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发包人按该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八、 质量保证期和保修
21、 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2、 工程保修
22.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22.2、 质量保证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2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损坏的原因;
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按前述约定办理。
22.4、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经缺陷修补或损坏修理后的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从发包人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
22.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生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而发包人已经垫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质量保证金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足金额。
九、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3、发包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23.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序号
图纸、文件
数量
提供时间
1
施工图
4套
合同签订之日
2
测量图
1张
23.2、发包人需要对合同某项工作进行变更的,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该变更包括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图纸,或者变更设备、材料以及相应施工安装的标准规范,或者增加/减少相应工作,或者增加/减少设备、材料等。
任何变更,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23.3、发包人正式发布的经承包人签收的针对项目或承包人的各种项目管理程序、手册、规章和工作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在合同执行阶段的所有行为具有约束力。
23.4、发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4、承包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24.1、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数量、期限:
施工组织设计
1式2份
报价之日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
报价文件
24.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不得转包或者分包,除非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指
ZjNo
24.3、 在工程竣工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发包人指定、委托第三方施工、安装的工程、材料设备和已完工程成品不被损坏或丢失。
24.4、 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由发包人直接指定、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项目,承包人有义务配合该第三人的施工并免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临时设施、作业场所、脚手架、坐标控制点、水准点等方面的必需便利,且发包人不得向该第三人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管理配合费等)。
24.5、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等,如果不满足工程需要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承担费用增加相关设备。
24.6、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临时设施进行拆除、处理。
十、廉政建设与保密
25、廉政建设
25.1、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25.2、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25.3、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
25.4、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6、保密规定
26.1、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是指:
因履行本合同而由发包人传送或交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项目文件、资料、信息等,或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前述信息,但已被依法公开的不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
26.2、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是永久性的。
26.3、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使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保持在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须的范围内,并采取严格保密的态度和措施保证保密信息不被泄密。
26.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或指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泄露、传递等)使保密信息被任何第三人知悉。
26.5、 如果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
27、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7.1、 发包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7.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竣工时间顺延。
28、 承包人违约责任
28.1、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时间开始工地现场施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整。
28.2、 承包人逾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
承包人未按照双方设定的关键节点完成阶段性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整。
28.3、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指示,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指示,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下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
28.4、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指示,承包人将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