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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汇编文档格式.doc

(共印85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2009年12月18日印制

南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条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工作,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相关学院、研究所、教学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性能,做到细致操作,避免化学性质相反的物质相互接触,造成燃烧或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

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九条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

需动火作业的,应报保卫处审批。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条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

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

第二十一条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

第二十二条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

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

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

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学院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

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一)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分别扣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1000-2000元校内岗位津贴;

扣除主管领导800-1500元校内岗位津贴;

扣除事故部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300-1000元校内岗位津贴;

扣除事故直接责任人2500元以下校内岗位津贴。

(二)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学校将依据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发字〔2002〕4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共印40份)

规章制度易制毒化学品通知

南开大学办公室2006年7月5日印制

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三)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七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南发字〔2002〕28号)给予相应处理。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南发字〔2009〕108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章制度剧毒化学品办法通知

南开大学办公室2009年12月18日印制

42

南开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根据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学校设立剧毒化学品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严禁个人擅自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审查指定,报保卫处备案,经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七条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参照学校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拔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人员由实验室设备处审查指定,报保卫处备案。

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剧毒化学品。

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四章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实验室申领剧毒化学品的,须于每学期初进行申报,领用人须填写《南开大学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并持岗位培训合格证和实验工艺流程,到实验室设备处提交申请,领取资料。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将全校实验室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材料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加盖学校公章,由实验室设备处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采购入库后,领用人须填写《南开大学剧毒、爆炸试剂申领单》,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

第十二条新增项目需临时申购较大用量的剧毒化学品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实验室设备处核准、保卫处备案,再由实验室设备处按规定办理申购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领取量仅限当天一次性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立即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暂存,暂存期为半年。

暂存期过后,由学校剧毒化学品库统一送交危险品处理厂处置。

第五章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首先对使用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和废弃物的处置方法,再签字盖章,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实验的依据。

剧毒化学品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剩余剧毒化学品的去处流向以及废渣、废液、包装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使用人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双人”操作。

使用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将所用剧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情况写成书面文字,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使用人领取的当天一次性实验用量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并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

严禁私自储存。

第十七条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

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八条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六章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置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并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交危险品处理厂处置。

严禁丢弃和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应与包装容器一同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并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严禁擅自倾倒和处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扣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1000-2000元校内岗位津贴;

(二)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大事故的,学校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根据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发字〔2009〕109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章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办法通知

南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和防护小组,并安排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如出现放射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同时报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应备有符合防护和安全要求的放射源存放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建立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并对检查结果做书面纪录。

第九条放射源的使用应做好登记工作,除专门装置、教学实验装置外,零散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每天清点后收回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第十条使用单位需购买放射源的,必须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实验室设备处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源。

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的,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受和转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搬离放射性实验室,因故确需搬离的,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防护管理

第十三条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在显要位置放置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实验室内必须张贴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为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备有相应的监测和报警仪器。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自检,做好监测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五章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放射性废弃物的登记工作,并妥善保管。

报废时,使用单位须向实验室设备处提交报告。

放射性废弃物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放射源。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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