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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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研发平台的证明文件,企业建设其他研发平台的证明文件;
4.未纳入直报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5.企业最近年度向统计部门申报的研发经费证明材料。
第二条政策内容:
企业对重大新产品实现产业化进行研发投入的,按照直接研发成本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经费,申报的年度研发投入已在区统计部门办理完入统手续,上报统计平台并经核实。
2.重大新产品是指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经市场认可的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性强的新产品。
3.重大新产品技术研发的直接成本核算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关于“直接投入费用”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4.奖励的直接研发投入视产品的实际研发周期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研发投入按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经信局负责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本区重大新产品评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主申报的重大新产品出具评审意见,作为评定根据。
申请重大新产品评定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重大新产品的定义要求,本办法实施后在开发区内首次开发、生产,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2)重大新产品应在至评定年的近三年内获得授权与产品相关的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3)产品经市场认可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单款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重大新产品评定工作结束后,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及报即兑。
1.重大新产品研发奖励申报表;
3.企业开展重大新产品研发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明材料;
5.重大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6.重大新产品技术研发的直接成本相关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
7.相关机构对重大新产品的评定结论。
第三条政策内容:
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对象为本区签订技术成果交易合同的企业,技术成果来源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成果。
2.企业承接转移转化的成果价格,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单笔成果成交价格不低于20万元。
3.奖励采取分阶段事后奖励的方式,先期兑付80%的奖励,待技术成果实现转化,兑现剩余部分奖励。
4.一般在每年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通知进行申报。
1.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表;
3.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成交价格确认书;
4.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5.相关发票、资金付款凭证;
6.成果实现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政策内容: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自建(含购买)孵化场地的,经认定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且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租赁场地建设以及原自有场地扩建的,对其内部装修进行奖励,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自建和装修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1.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学院或平台)建设单位向园区提出备案申请,经信局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标准》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众创空间评价标准》的硬件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对方案进行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
2.奖励的范围包含自建购买(含扩建)场地建设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学院或平台)的建设费用,租赁场地建设(含扩建)以及原自有场地扩建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学院或平台)的装修改造费用。
3.自建购买场地的建设奖励采取分阶段事后奖励的方式,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建筑面积给予50%的建设奖励;
建设项目有孵化企业入驻,且入驻企业落户本区,孵化面积利用率超过80%,兑现剩余部分建设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经费的30%。
4.租赁场地以及原自有场地扩建的按照完工后实际经费的50%给予奖励。
5.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学院或平台)可随时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备注: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兴办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及协议方式办理。
1.双创孵化平台奖励资金申报表;
2.孵化平台载体项目决算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相关票据、资金付款凭证;
3.在孵企业信息汇总表和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4.孵化面积汇总表(分列在孵企业租赁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及公摊面积),项目施工许可和建筑规划相关资料,租赁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5.公共服务面积证明材料,可包含场地功能划分图、建设图纸等。
第五条政策内容:
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运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1.对本区协议引进的孵化器运营机构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当年孵化空间规划和财政预算择优引进。
2.运营奖励采取分阶段事后奖励的方式,在孵化器正常运营3个月后,给予50万元的运营奖励(非协议引进的孵化器除外)。
3.每年(一个考核自然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对全区所有备案的孵化器及自愿对标的具有孵化功能的相关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通过考核评价的孵化器及相关平台,兑现相应档次的运营奖励。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孵化器及相关平台,取消其申报运营奖励资格。
4.经信局负责统筹孵化器的引进、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园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工作。
5.备案孵化器运营奖励无需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每年组织的绩效考核工作结果直接兑现。
其他相关平台应提出自愿对标申请。
第六条政策内容:
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运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1.对本区协议引进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含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学院或平台)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众创空间评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当年孵化空间规划和财政预算择优引进。
2.运营奖励采取分阶段事后奖励的方式,在众创空间正常运营3个月后,给予25万元的运营奖励(非协议引进的众创空间除外)。
3.每年(一个考核自然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对全区所有备案的众创空间及自愿对标的具有孵化功能的相关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通过考核评价的众创空间及相关平台,兑现相应档次的运营奖励。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众创空间及相关平台,取消其申报运营奖励资格。
4.经信局负责统筹众创空间的引进、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园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工作。
5.备案众创空间运营奖励无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每年组织的绩效考核工作结果直接兑现。
第七条政策内容: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3年运营奖励后,经认定按照其“在孵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具有孵化或众创功能的平台)实际运营时间超出享受运营奖励的3年期限,可申请此项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2.本项奖励因涉及年度数据,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适时发布通知,满足申报条件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即可进行申报。
2.孵化平台经营活动材料;
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4.在孵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政策内容:
孵化器培育的企业(含落户本区5年内的“毕业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
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
在主板(含国外)、创业板上市、“科创板”注册的,按照5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
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
1.支持对象为在企业培育方面具有突出孵化成果的孵化器和具有孵化功能的相关平台。
2.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孵化器及相关平台可随时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1.双创孵化平台奖励申报表;
2.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创板”注册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汇总表;
3.孵化企业毕业证明材料;
4.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创板”注册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证明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创板”注册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5.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创板”注册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孵化期间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6.若进行过注册变更,需提供最新落户开发区证明材料。
第九条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为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2.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随时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2.国家级、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认定文件或证书。
第十条政策内容:
支持国家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本区建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分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
1.对本区协议引进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项目,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和工作考核,根据当年建设空间规划和财政预算择优引进。
2.每年根据绩效目标完成值,分5年给予支持。
此项支持包括现金和股权投资等各种形式,总额不超过1亿元。
连续3年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申报奖励的资格。
3.国家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主要是指国家原“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4.经信局负责统筹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园区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工作。
5.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无需投资方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每年(一个考核自然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第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兑现。
自愿对标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出申请,接受考核,达到合格的才能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政策内容:
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家科研机构和国家重点大学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一次性给予10%的建设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对本区协议引进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等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8%的建设奖励。
建设奖励的范围包含租用场地建设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的装修改造费用。
2.建设项目应当满足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不低于武汉市相关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
待研发机构达到市级认定标准后,兑现剩余2%的建设奖励。
3.世界500强企业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国家重点大学为国家原“985工程”和“211工程”大学。
4.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可随时提出申请,经相关机构评价后,兑现奖励。
1.研发机构建设奖励申报表;
3.项目决算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相关发票、资金付款凭证;
4.研发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政策内容:
对经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经省级、市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为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研发机构。
2.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研发机构可随时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1.研发机构奖励申报表;
3.获批国家级、湖北省、武汉市研发机构文件。
第十三条政策内容:
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在本区落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未入驻孵化器的初创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达到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孵化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在本区落户发展,要求毕业前需在孵化器入驻时间不少于半年。
2.“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1.毕业企业落户奖励申报表;
3.“毕业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获相关股权投资证明文件、财务审计报告、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等文件。
第十四条政策内容: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孵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所获投资额的1%给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支持对象为本区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且“在孵企业”获得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自有资金或引进的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投资。
2.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
3.本项奖励因涉及年度数据,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适时发布通知,满足申报条件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即可进行申报。
1.股权投资奖励申报表;
2.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经营活动材料;
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协议等;
4.获得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汇总表和在孵企业所获股权投资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合同、银行资金入账凭证等;
5.获得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政策内容:
落实《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武科计〔2018〕60号),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为本区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在市级奖励资金下达后,即可申报区级配套奖励。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新认定的企业同一时间申报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备案批复文件;
4.新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市级奖励资金下达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政策内容:
对服务本区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对象为服务于本区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孵化器自有的中介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除外。
2.奖励的事项必须在本区技术合同登记站登记。
3.技术合同仅限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单个合同登记金额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在每年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满足申报条件的机构可根据通知进行申报。
1.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3.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4.加盖公章的技术合同(原件备查);
5.技术合同相关发票、付款凭证。
第十七条政策内容:
对辅导本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每辅导新认定一家,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落户的中介机构。
2.中介机构服务的对象为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发改部门首次批复认定的区内企业。
3.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机构可随时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3.享受服务企业名单汇总表;
4.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相关发票及资金入账凭证;
5.享受服务的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发改部门批复认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和明确要求配套的科技奖励,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分别按照其资助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1.支持对象需承担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包含未明确要求配套的科技项目),以及明确要求配套的科技奖励。
2.自获得国家、省、市资金后一年内有效。
3.本项奖励因不涉及年度数据,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国家、省、市资助资金下达后,可提出申请,及报即兑。
1.配套奖励申报表;
3.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资料,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批复文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批复文件及证书,国家、省、市资助资金下达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政策内容:
新入驻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武汉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正式入驻之日起,第一年优惠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三分之二,第二年优惠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二分之一,第三年优惠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三分之一,单个企业享受优惠面积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优惠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企业/机构租赁场地合同单价应与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接近,对于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部分,不予优惠。
2.“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优惠场地租金均从机构/企业正式入驻之日起算的实际年度。
3.租金应按照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
4.租金补贴范围为武汉园区规划的范围,仅补贴办公场所。
5.与开发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1.申请表;
3.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
4.相关资质证书;
5.投资协议;
6.承诺书。
相关情形说明:
检验检测平台入驻奖励均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19条、20条、21条内容的机构/企业应为以下四种类型:
1.检验检测类:
该类机构/企业主要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出入境的检验检疫等服务;
2.认证认可类:
该类机构/企业主要提供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服务;
3.设备研产类:
该类机构/企业主要从事检测认证核心领域仪器、设备、材料、试剂等研发生产;
4.配套服务类:
该类机构/企业主要从事检测认证相关领域咨询、培训、交易、推广等配套服务。
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应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其中:
检验检测类的重点机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认证认可类的重点机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2.所从事的产业领域应主要为武汉市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汽车零部件、通用航空、桥梁钢结构、电子电器、标准认证、智能制造(机器人)、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等相关的产业方向;
3.检验检测类、认证认可类机构/企业必须具备CMA或CNAS资质。
第二十条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建设检验检测中心及检定认证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含实验室),总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奖励。
对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