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办事流程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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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责任人:
不予批准的,行政服务科告知申请人。
注:
法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12日
二、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
申请人提交筹设民办学校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2个工作日)责任人:
肖依民
行政服务科同意筹设并发给《筹设批准书》。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天,本流程5个工作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证明);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目录;
7、教学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各种管理制度;
9、各工种(专业)的收费标准;
10、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及宣传方案。
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审查材料、受理。
(1个工作日)责任人:
职业培训科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20个工作日)。
钟贤春
行政服务科督办。
行政服务科审核考察报告并形成正式批复或答复意见(4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法定办理时限三个月,本流程26个工作日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2、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3、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职业培训科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形成书面考察报告(10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法定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上报省厅时间),本流程15日
四、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1、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前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相应的毕(结)业证书;
5、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6、属电工、电焊工等特种职业及汽车驾驶员需提供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汽车驾驶证。
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受理有关材料。
(5个工作日)
职业培训科(鉴定中心)建立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编录全省证书网络查询系统,制作证书。
(10个工作日)责任人:
钟贤春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35工作日,本流程16个工作日
五、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1、书面申请;
2、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职介机构章程;
4、职介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简历;
5、资金信用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法人代表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
就业和失业保险科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7个工作日)责任人:
周韬
行政服务科审核考察报告并形成正式批复或答复意见。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核发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
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12个工作日
六、举办人才市场交流会审批
1、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及业务介绍书面材料;
3、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书;
4、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方案和安全措施书面材料;
5、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平面图。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就业和失业保险科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3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下达通知。
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7个工作日
七、企业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两份);
2、报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会议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参会人员签字);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办法内容逐条审查,提出书面办理意见。
(7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下达批复。
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10个工作日
八、工资支付制度备案
1、已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
2、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其他形式协商的记录;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将申请人申报的工资支付制度备案材料归档。
(现场即办)
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3个工作日
九、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复印件;
2、聘雇台港澳人员书面申请;
3、劳动合同;
4、聘用人员简历和资格证明;
5、台胞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人员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证明;
7、就业申请表一份;
8、二寸照片三张。
资料不全,一次性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行政服务科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肖依民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通知缴费,核发证书。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本流程5个工作日
十、集体合同审查
1、双方首席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
2、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议一份。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审核材料、受理(2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合同内容逐条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行政服务科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核发《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1个工作日)。
责任人肖依民
法定办理时限15日,本流程10个工作日
十一、工资协议审查
1、双方首席代表签订的《工资协议》;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行政服务科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协议内容逐条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核发《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十二、市直企业(含三类事业单位)
职工和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
申报材料
正常退休:
经市社保处审核并盖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及职工档案;
申报单位汇总《职工退休花名册》。
提前退休:
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市社保处审核并盖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及职工档案。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对档案记载有疑问的,行政服务科汇总材料,提交退休审批联席会议审定。
(10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受理并审核档案及有关表格,符合条件的行政服务科当场审批。
经退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服务科审批并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手续。
经退休审批联席会议审定,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行政服务科将有关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书面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8、医疗保险服务措施和规章制度等。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科现场核查,形成综合性考察报告。
(20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科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颁发《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法定办理时限60日,本流程30个工作日
十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员工花名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药店经营管理制度;
7、供医保购药的设备设施明细表及24小时服务窗口;
8、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科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综合性考察报告。
行政服务科予以批准并颁发《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十五、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备案报告;
2、招生简章、广告原件。
行政服务科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归档。
十六、民办学校修改章程、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通过的各项文字材料(章程需是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
行政服务科将民办学校修改章程、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归档。
十七、民办学校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
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服务科将民办学校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归档。
十八、考核鉴定的时间、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情况备案
以文件形式报送考核鉴定的时间、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有关情况。
行政服务科将考核鉴定的时间、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情况归档。
十九、工伤认定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或交警等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时效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个工作日)责任人:
行政服务科审核材料。
(16个工作日)责任人:
对申请材料完整,属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发出受理通知书(16日)。
对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15日内答复。
需要调查的,社会保险科派人到现场调查取证,再根据调查事实形成调查报告(25日)。
不需要调查的,行政服务科形成是否工伤认定的意见(3个工作日)责任人:
行政服务科审核调查报告,形成是否工伤认定的意见。
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服务科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法定办理时限60日内,本流程60日
二十、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之日起60日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社会保险科在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5个工作日),通知有关专家现场鉴定(每年组织6次鉴定,分别在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
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专家鉴定结论。
行政服务科根据专家鉴定结论,行政服务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单位和个人。
达到伤残等级的,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法定办理时限90日,本流程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