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培训与保密制度PPT课件下载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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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可能并不一致,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使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的了特别义务时的一种特别的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一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

(二)违约金及其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法定的最高数额。

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8,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9,(三)服务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服务期的劳动者可以正常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调整待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由于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而长期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

10,第二节保密和竞业限制,11,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知识产权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三、竞业限制协议确认的权利义务四、如何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知识产权,1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是劳动合同法新提出的一项保密内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1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实质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解决劳动者劳动权、择业自由与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竞业限制往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密切联系,竞业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

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减少劳动者泄漏、非法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

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可以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但竞业限制本身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反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只有竞业限制一个途径。

1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

1、功能不尽相同。

2、义务产生基础不同。

3、约束期限不同。

4、补偿对价关系不同。

5、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详见P104页最后段至P105页第一段。

1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7,三、竞业限制协议确认的权利义务,18,

(一)竞业限制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确认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限定在有机会接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且承担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决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和人员。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

因为兑业限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和职业进行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减损。

约定竞业限制,必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义务将自动终止。

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保护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效益、竞业限制的区域、期限等因素,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9,(三)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事先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则劳动者就无需支付违约支付违约金,但因此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竞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由双当事人自主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过高或过低设置违约金都可能导致违约金约定无效。

20,(四)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1,22,四、如何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

(一)设计合法完备、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对商业秘密进行细化约定。

(1)尽可能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2、规范保密性与泄密行为保密协议可以从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两个角度对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约定。

3、保密是一项法定义务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中提前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在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3,

(二)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约束。

其形式可以是员工手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专项规章制度。

该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合法,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工会意见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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