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别镇四合村沙坪屯缫丝厂项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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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公众参与调查表

附件11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附件12农灌协议

附件13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一章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1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年8月;

(17)《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

(2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令,2013年2月16日发布);

(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4)《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2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4.16);

(2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2016.5.31)。

1.1.2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5月25日);

(2)《河池市水功能区划报告》(2016年6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5]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行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2号;

(5)《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2〕41号);

(6)《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2〕103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30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通知》(桂环函[2016]434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3月31日。

1.1.3技术规范

(1)HJ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3)HJ/T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4)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5)HJ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6)HJ19-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7)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

(8)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

(9)《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10)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1)GB18080-2000《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2)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3)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2006);

(15)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确定的噪声监测方法;

1.1.4其他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广西三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三达(监)字[2016]第1165号《监测报告》;

(3)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荣监(综)字〔2016〕第205号《监测报告》

1.2评估目的、重点

1.2.1评估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6﹞434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约束性要求的项目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对本项目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其主要目的在于:

(1)通过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估,了解该区域的环境概况、环境功能和环境质量现状。

(2)通过工程分析确定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和排污特征,评估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

(3)从技术、经济角度分析工程的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并有针对性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为项目的工程设计、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4)从区域规划和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选址的合理性,总平面布置的适宜性,论证本工程的环境可行性,促使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5)为环保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是我国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1.2.2评估重点

本次评估通过现场调查与现状监测,查清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概况、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主要环境问题,掌握评估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现状,分析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论证工程已采取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本项目的合理性。

1.3评估范围

1.3.1水环境

距离项目最近的地表水为项目厂区北面的永定河支流。

厂区制丝废水通过“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处理达到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和HJ471-200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后,回用于各生产环节,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然后与副产品废水一起经过“初沉+厌氧+SND-SBR”处理工艺处理达到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浇灌。

地表水评价范围为:

项目排污口与永定河支流交汇处上游500m至下游永定河4500m,全程5km。

1.3.2大气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根据建设项目空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地形、气候特征和周围居民点分布情况,本项目大气评价范围为以锅炉烟囱为中心,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

1.3.3声环境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分类,项目声环境属于2类区,即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结合本项目建成后噪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

1.3.4生态环境

本项目占地范围较小,且处于一般区域,根据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确定生态影响评价范围为厂界外300m范围内。

1.4环境功能区划及重点保护目标

1.4.1环境功能区划

(1)声环境功能区划

项目所在区域为乡村地区,未进行环境保护功能区划。

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项目所在区域有县道X905经过,因此项目所在区域执行2类标准。

(2)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项目选址位于宜州市石别镇四合村沙坪屯,所在区域周边环境较为简单,属于乡村地区,因此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3)水环境功能区

项目周边地表水为厂区北侧的永定河支流,其主要功能为工业用水及农业淋灌用水,根据《河池市水功能区划》,其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1.4.2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状调查,项目评价范围内无特殊保护的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等环境敏感区。

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主要为周边村屯,详见表1.4-1所示。

表1.4-1项目周边敏感点基本情况

保护类别

保护目标

相对

方位

目标功能

规模

备注

执行标准

噪声

沙坪屯

厂区西面10m

居住

4户16人

饮用水为石别镇供水管网供给,水源地为土桥水库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

厂区西北面40m

4户17人

厂区东北面60m

3户15人

副产品污水处理站西北面270m

15户70人

大气影响

2户8人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厂区东北面40m

学校

石别中学

厂区东南侧1800m

约650人

四合村

厂区西南面1.1km

34户

178人

地表水

永定河支流

厂区北面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2、环境控制目标

(1)评价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3)永定河、永定河支流水环境质量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

1.5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

1.5.1环境影响识别

根据本项目营运期的特点,分析该工程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因素:

建设项目运营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因子识别结果见表1.5-1。

表1.5-1环境影响因子识别表

时段

影响因素

影响因子

减免措施

性质

程度

时间

范围

运行期

自然环境

环境空气

-

较小

局部

烟尘、恶臭

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及时干燥恶臭物质

缫丝废水、打蛹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制丝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

生产车间,打蛹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旱地浇灌

地下水

缫丝废水、打蛹

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进行底部防渗措施

噪声

设备噪声

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

废渣、生活垃圾

外卖或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生态环境

+

区域绿化

——

社会环境

就业机会

生产性安置

当地经济

企业效益

由表1.5-1可知,项目运营期对环境空气、水环境等也有一定不利影响,同时,随着项目的运营也给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带来了有利的影响。

1.5.2评价因子

本项目属于现状评估,企业已经投产运行,通过对本项目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分析和筛选,根据筛选结果,确定本项目投入运行后的评估内容及现状评估因子,内容详见表1.5-2。

废气:

主要包括锅炉运行产生的锅炉烟气和加工车间产生的恶臭影响。

因此废气及其环境影响是本次评估的重点。

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缫丝废水、副产品废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副产品废水和生活污水均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浇灌。

因此废水及其环境影响是本次评估的重点。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蛹渣、废蚕蛹、锅炉灰渣、污泥,如何防止各种废料对环境的污染,也属本次评估着重考虑问题。

噪声:

本项目的主要噪声设备为缫丝机、冷库压缩机、水泵等,经过企业厂房围墙隔声作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

本项目占地范围较小,影响植被单一,多为灌木、杂草,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拟定评估的环境因素包括环境空气、水环境、固体废物、声环境、生态环境,其中环境空气、水环境、固体废物为评估重点。

表1.5-2现状评价因子一览表

环境要素

现状监测与评估因子

环境质量:

SO2、NO2、TSP、臭气浓度;

污染源:

烟尘、NO2、臭气浓度

地表水环境

pH、COD、BOD5、SS、氨氮、总磷、石油类

环境质量与污染源一致

声环境

计权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

蛹渣、废蚕蛹、锅炉灰渣、污泥

1.6评估标准

根据宜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石别镇四合村沙坪屯丝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执行标准的函复》(宜环函〔2016〕159号),详见附件4。

本项目评价执行标准如下:

1.6.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标准值详见表1.6-1。

表1.6-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项目

标准值(μg/m3)

TSP

PM10

NO2

SO2

年平均

/

40

60

24小时平均

200

70

80

150

1小时平均

300

500

注:

二级标准适用于居住区、商业交通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地表水

永定河支流现状主要功能为周边村屯的农业淋灌用水,其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执行标准值见表1.6-2。

表1.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摘录)单位:

mg/L。

序号

Ⅲ类

1

pH值(无量纲)

6~9

2

悬浮物≤

30

3

化学需氧量≤

20

4

石油类≤

0.05

5

氨氮(NH3–N)≤

1.0

6

BOD5≤

7

总磷≤

0.2

悬浮物参照SL63-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中的标准限值执行。

(2)地下水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见表1.6-3。

表1.6-3《地下水质量标准》(摘录)单位:

mg/L

指标

标准

pH值

色(度)

总硬度

溶解性总固体

高锰酸盐指数

挥发酚类

6.5~8.5

≤15

≤450

≤1000

≤3.0

≤0.002

氨氮

硝酸盐氮

亚硝酸盐氮

氯化物

硫酸盐

氟化物

≤0.2

≤20

≤0.02

≤250

≤1.0

六价铬

总大肠菌群

≤0.05

≤0.001

≤3.0个/L

(3)声环境

评价区域声环境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6-4。

表1.6-4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摘录)单位:

dB(A)

声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2类

50

1.6.2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现已建成运营,对项目排放的噪声、废气、固废进行评价。

(1)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制丝废水经处理达到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和副产品废水混合后进入副产品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到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500m3的暂存池,然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浇灌。

具体执行标准值见表1.6-5。

表1.6-5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单位:

CODcr

BOD5

SS

NH3-N

总磷

总氮

动植物油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标准

≤60

≤25

≤30

≤0.5

≤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

8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锅炉烟气

项目锅炉以木柴作为燃料,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的烟气通过25m高的烟囱集中排放。

根据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确定。

营运期锅炉废气污染物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的标准,见表1.6-6。

表1.6-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单位:

mg/m3

锅炉类别

颗粒物排放

浓度限值

NOx排放

林格曼

黑度(级)

烟囱最低

高度(m)

1t/h燃煤锅炉

25

⑵恶臭

运营期厂区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厂界二级标准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见表1.6-7。

表1.6-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

控制项目

氨(mg/m3)

硫化氢(mg/m3)

臭气浓度(无量纲)

二级标准

1.5

0.06

⑶食堂油烟

项目职工食堂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有关标准,详见表1.6-8。

表1.6-8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

75

85

(3)噪声排放标准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

具体标准限值详见表1.6-9。

表1.6-9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摘录)单位:

标准类别

标准限值

2类标准限值

(4)其他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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