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68797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模板Word格式.docx

第五条(总体要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或生产性废水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排入地表水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表水质量标准)的,可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但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手续;

因所处区域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或客观地理因素不能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并按照排水许可要求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现有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第六条(分类管理)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水户(即重点排水户),应当实行排水许可重点管理。

【一般管理】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水户(即一般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一般管理,简化排水水质检测内容和排水许可审批后监管等要求。

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水户名单。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申请)排水户向污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污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其污水经同一排污口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申领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经不同排污口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各排水户独自申领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排水量书面承诺书;

(六)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核发)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污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重点排水户已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前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已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入管标准)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按以下分类分别进行核定并载入排水许可证管理范围。

(一)生活污水的入管标准。

所有排水户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二)工业废水的入管标准。

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第三产业污水的入管标准。

餐饮、洗浴、美容美发、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排水户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废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四)特殊类型污水的入管要求。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

冷却、冷凝等受热能污染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须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工业废水入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

重点排污单位涉污生产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不得直接排放,须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工业废水入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处理要求)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井、三级沉淀池、污水预处理设施:

(一)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

(二)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格栅井、污水处理设施或专用检测井。

(三)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在建工地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专用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

(四)工业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包括生产性废水)应当按规定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使水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污水中易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水户,外排城镇污水管网前须设水封井,加装气体探测装置。

第十二条(污水排水口及检测井设置和规定)每个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污水排放口,须报经污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雨水排放口数量本办法不作规定。

重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前必须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污水专用检测井,并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牌。

第十三条(在线监控要求)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联网。

第十四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污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排水许可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污水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六条(排水许可变更)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污水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持证排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八条(排水户禁止行为)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污水管网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或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或倾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或生产性废水;

(三)堵塞城镇污水管网或者向城镇污水管网内排放或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污水管网;

(五)擅自向城镇污水管网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排水户台账管理)排水户应当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以下简称自用排水设施)运行养护的情况及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进行台账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重点排水户应定期向污水主管部门上报台账记录。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重点排水户台账记录应与排水信息系统共享。

第二十条(排水户事故处理)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污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指导)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处理设施、水质和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质监测)污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执法和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排水户信用情况,确定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技术支撑机构职责)污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门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排水许可材料审核、水质检测、排水户自用排水设施核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许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污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许可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及保密)污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污水主管部门及承担排水许可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污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污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污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