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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灌溉的耕地。

15

菜地

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设施。

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22

桑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23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24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25

其他园地

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31

有林地

指为国民经济建设用材所造的树木郁闭度大于30%的天然、人工林。

32

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

33

疏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为10%~30%的疏林地。

34

未成林造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35

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36

苗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草本植被覆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划为牧草地。

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43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5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和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51

城镇

指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2

农村居民点

指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53

独立工矿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54

盐田

指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55

特殊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

6

交通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61

铁路

指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62

公路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6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方宽不小于1.0m、北方宽不小于2.0m的道路。

64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5

港口、码头

指专供客运、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7

水域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7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7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73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的面积。

74

坑塘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小于10万m3,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75

苇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76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湿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

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

77

沟渠

指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南方宽不小于1m、北方宽不小于2m的沟渠。

78

水工建筑物

指人工修建的,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

79

冰川及

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8

未利用土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81

荒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咸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8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8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8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但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8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8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砾石,其覆盖面积大于70%的土地。

87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不小于1m,北方宽不小于2m的地坎或堤坝。

88

其他

指其他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注:

①我国丘陵山区的耕地面积中,田埂、土坎所占比例较大。

有些高坡田、土坎所占面积高达50%以上。

因此,要扣除耕地中南方宽不小于1.0m、北方宽不小于2.0m的田坎,并计入未利用土地的二级地类中。

②郁闭度是指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的百分比。

③对于过去曾是低洼、渍水地带并长有芦苇,现已干枯成为旱苇地的,仍划为水域中的苇地。

④常水位岸线指多年保持的水位与岸线的交线。

关于常水位岸线的确定方法,可通过当地群众调查经常出现的水位来确定,也可直接从岸线植被、波浪冲击岸边形成的较稳定的岸线来确定。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的,也可用根据航片或地形图上的水面边线确定。

该规定一级类设八类,所以被称为“老八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的分类名称及含义见表2。

表2城镇土地利用分类及含义(1989年标准)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编号

10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

旅游业

金融保险业

20

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

仓储

30

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绿化

40

公共建筑用地

文、体、娱

机关、宣传

科研、设计

44

教育

45

医卫

50

住宅用地

60

港口码头

其他交通

70

军事设施

涉外

宗教

监狱

80

水域用地

90

农用地

91

水田

92

93

94

100

其他用地

2.过渡类

十多年的调查实践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决策,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对现行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下:

(1)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二级类设15个。

(3)三级地类设71个。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3。

表3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2年标准)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111

112

113

114

115

121

122

123

124

125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41

142

143

151

畜禽饲养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153

154

155

养殖水面

156

农田水利用地

157

158

晒谷场等用地

211

商业用地

212

金融保险用地

213

餐饮旅馆业用地

214

其他商服用地

工矿

用地

221

工业用地

222

采矿地

223

仓储用地

公用

设施

231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232

景观休闲用地

241

机关团体用地

242

教育用地

243

科研设计用地

244

文体用地

245

医疗卫生用地

246

慈善用地

住宅

251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252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253

农村宅基地

254

空闲宅基地

26

261

铁路用地

262

公路用地

263

264

港口码头用地

265

管道运输用地

266

街巷

27

水利

271

272

水工建筑用地

28

281

军事设施用地

282

使领馆用地

283

宗教用地

284

监教场所用地

285

墓葬地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裸岩石砾地

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

321

322

323

324

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

3.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新12类),即土地分类的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4。

表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新12类)

目前存在“新三类”的征求意见稿,06年还在国土系统征求意见,但真正的土地分类“新三类”尚没有公布,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从2007年8月10日起,我国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这个分类系统,结束了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时代。

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国标时代,必将为我们科学、准确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

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

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各种(新旧)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的对比分析

对比项

老八类

1989年类

过渡类

新12类

发布年份

1984年

1989年

2001发布,

2002试行

2007年

发布部门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分类体系

两级分类,

一级类8个,

二级类46个

一级类10个,

二级类24个

三级分类,

一级类三个,

二级类设15个,三级地类71个

目前两级,

三级类意见征求中

意义

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这些土地分类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

1.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2.实用性,连贯性,开放性;

3.结束了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时代,将为我们科学、准确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缺点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这些土地分类标准都是随着需要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因此不论从立法上、管理体制上,还是从技术标准上,都不可能统筹考虑、整体安排。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

三级类意见尚在征求中,在现阶段可能会影响到一些部门的土地利用分类的修改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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