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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2、大气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排污单位建成的治污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擅自修改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切实做好全市自动污染源监控体系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努力提高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率、数据准确率和与常态数据的相符率。

3、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搬迁进度,确保市橡胶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主要污染工序在2012年6月底前搬离城市建成区。

食品有限公司搬迁工作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

市橡胶集团搬迁工作责任单位:

区。

4、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水泥行业按照“十一五”水泥淘汰计划执行。

小石灰窑、小炼铁等污染严重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2012年底依法督促整改或关闭。

对“土小”企业要采取“环保部门拿名单,政府下文件,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的方法,坚决予以关停。

责任单位:

企业所在地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二)原煤散烧污染整治

1、煤炭经营资格证核查。

对城市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和不按规定经营煤炭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市煤炭局;

市工商局。

2、型煤强制添加固硫剂检查。

城市范围内所有型煤厂生产的型煤应当使用中低硫煤(含硫3%以下),含硫超过1%的应添加固硫剂。

市煤炭局;

配合单位:

市质监局。

3、原煤散烧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浴池、食堂(含燃煤大灶)等使用原煤散烧的餐饮服务企业,限期2012年6月底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管执法局;

(三)民用燃煤锅炉污染整治

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限期淘汰民用燃煤锅炉。

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民用燃煤锅炉2012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

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可暂时保留民用燃煤锅炉,但应当安装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

(四)餐饮业污染整治

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饮食服务单位(宾馆、饭店、浴池、酒吧、早餐摊点、夜市摊点、食堂等,2012年6月底前一律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

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2012年底油烟排放必须达到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要求。

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停止生产和使用。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

1、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检车率在90%以上。

加大机动车尾气的检验和路查力度,要将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作为车辆年检的必要内容,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予通过检验,禁止上路行驶。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3、大力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

在不影响机动车行车安全、不涉及机动车非法改装车型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六)扬尘污染整治

1、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各类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遮盖、围护等措施,保持整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逐步提高道路机扫率,减少扬尘污染。

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2012年6月底前主要交通干道由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清扫、收集的生活废弃物要及时组织清运,禁止焚烧落叶等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禁止带泥土车辆上路行驶污染道路,否则,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

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否则,依法予以处罚。

5、扩大绿化覆盖面积。

加强城区绿化,绿化率要达到规定的指标,杜绝违法占用绿地。

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量。

(七)秸秆杂物禁烧

1、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杆饲料开发、秸杆气化、秸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等综合利用成果,2009年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各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三、方法步骤

市“蓝天行动”计划,分部署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部署调查阶段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各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环保部门对建成区内工业锅炉、炉窑和全市大气污染重点企业,执法部门对建成区内民用燃煤设施和建筑场地、运输车辆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交通部门对全市出租车、公交车天然气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和城市绿化情况,煤炭部门对全市型煤企业情况,各区对拟关停污染企业情况,分别进行全面调查。

责任单位于4月15日前将调查情况和工作计划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开展大气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各项整治落实到位。

各责任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督导阶段

在前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由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对前一段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巩固提高治理成果,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四)巩固提高阶段

市政府组织对开展“蓝天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扎实、整改力度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通过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防止污染反弹,巩固和深化大气污染整治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蓝天行动”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蓝天行动”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检查通报,严格考核。

市环保局对行动每旬一调度,每月检查、通报一次,对整改工作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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