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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四)加强集团公司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办公设施、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保障制度和设施建设。

(五)加强集团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相关人员保密工作业务水平。

(六)监督各单位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七)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八)按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股份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保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机关重大节假日前和年终保密工作检查。

(三)拟订全公司保密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表彰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机关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承办股份公司保密委指导、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六)指导各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以及处理失泄密事件。

(七)承办保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企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港航局集团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

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融资计划、产权交易、财务信息、市场预测、营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设计、程序、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制造方法等技术信息。

第九条集团公司机关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期限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在秘密事项产生的初期,由承办人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对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定、把关。

如遇到不明确和有争议的事项,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审定。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要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要求,在载体上做出明显规范标志,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履行保密职责。

(四)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密级、★标识、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机密★5年”。

(五)商业秘密的标志由单位规范简称、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根据股份公司要求,港航局集团公司所产生的商业秘密统一标注“中国铁建”字样;

根据泄漏后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公司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两级。

保密期限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公示前”。

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六)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要及时建立台账,按要求填写秘密事项登记表,同时报保密办。

第十条各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时,可参照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办法或依照已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变更密级、期限、范围或决定解密,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保密办备案。

变更密级、期限、范围或决定解密应有文字记载,并通知知密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十二条接触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人员的范围,由确定该事项密级的单位限定。

属接触范围内的单位,应明确限定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接触范围。

第十三条密件和密品的传递、使用、保管、销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公开发表或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内容。

确因工作需要发表或在宣传活动中涉及秘密事项的,应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用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上网的计算机严禁上网,经批准上网的计算机严禁有涉密内容或处理内部办公事项。

要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相关制度,非涉密网必须与涉密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七条会议保密

(一)召开涉密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

不能使用视频会议网络系统召开涉密会议。

(二)召开涉密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

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保密工作主管领导批准。

涉密会场应使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批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三)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需发给与会单位的,要经过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携带的,由会议主办单位保密工作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涉密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准确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落实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按照涉密程度,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类。

核心涉密人员指掌握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重点涉密人员指掌握和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和公司核心商密的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指掌握和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和公司普通商密的人员。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如调离、轮岗等),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解密期,并调离涉密岗位,待解密期满,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报保密办核准,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要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出国(境)前进行重点保密教育。

重点教育情况和管理措施报保密办备案。

返回后,涉密人员应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就国外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包括自费出国(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等,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解密期,并调离涉密岗位,待解密期满,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保密办核准,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章泄密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后,事故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泄密事件发现过程;

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泄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已进行或拟进行查处的工作情况;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保密委报告事件查处经过和结果。

包括泄密事件进展情况;

泄密事件已经造成的危害;

对有关泄密当事人或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进一步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报告泄密事件或者不支持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保密办要及时向保密委报告;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保密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与窃密形势;

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和知识等。

第二十九条保密教育可通过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议教育、专题讲座、岗位培训、重要节假日前教育、出国(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保密教育、保密知识问答等形式进行。

同时,注重保密教育实效。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保密队伍建设情况、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涉密人员管理情况、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情况、商业秘密保护情况、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要害部门部位硬件设施的完备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检查与考核应当采取日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具体按照股份公司《关于转发〈关于对中央企业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和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执行(中铁建党保〔2007〕2号)。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保密委要把领导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情况作为保密检查的重点,将领导人员履行保密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一贯严守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忠于职守,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领导人员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部门保密工作主管或分管领导责任。

(一)本单位、部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二)本单位、部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工作混乱,泄密情况频频出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袒护本单位、部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如未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的;

隐匿、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影响查处工作的;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第十章保密纪律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管辖范围内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计算机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秘密内容。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秘密内容;

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秘密事项的,应事先报经相关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和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内容。

(六)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秘密信息。

(八)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互联网和普通传真传递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十)发现窃取或者泄露秘密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并及时举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有关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密件和密品保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和涉外保密等规定,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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