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小结(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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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

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

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 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

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 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

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

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 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

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

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

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 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

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

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 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

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

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

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

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

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 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

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

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

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

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

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

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曾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精华,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

但现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这种说法已有点过时,有很多律师也许一辈子不会承办一件刑事案件。

而且现在有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

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喜欢办理刑事案。

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篇二.

/rttj .

刑事律师办案总结刑事律师办案总结转载自强人杰转载于201X年09月08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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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日记举报刑事律师办案总结摘自zhangl983的个人博客[201X-4-168:

19:

00|By:

zhangl983]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但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破需要,对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一直存在对立情绪,所谓48小时的时间规定形同一张废纸。

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刑事律师的主要业务为:

1、 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侦查阶段委托;

2、 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

3、 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审判阶段委托;

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

5、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审判阶段委托。

6、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诉阶段委托。

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的工作及作用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公职部门中的腐败分子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

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听到我的当事人的家属说:

某某人说聘请律师有什么用?

有罪无罪还不是我们说了算!

这样的说法极大的损害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于家属相信了这样的说法,并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人的身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还有可能使自己上当受骗,大把的血汗钱也白白的装进了这些人的腰包。

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任何作用吗?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

国内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够充分的说明。

现在本人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重点、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下面就分别简单谈谈。

侦察阶段侦察阶段是案件的开始,说白了就是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

自此,犯罪嫌疑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达思想的人。

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援,他非常可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能够跟他站在一起,能够跟他说几句话,甚至哪怕只是仅仅看他几眼。

对他来说都是巨大的精神支柱。

然而面对侦察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墙壁,以及他根本无法打开的手铐,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绝望的叹息。

或者天方夜谭式的幻想。

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律师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惊奇和喜悦。

而此时律师的工作也开始拉开序幕。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

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作为没有任何压力,完全独立主动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他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

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

可以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做出一个相对肯定的认识。

说白了:

使他心里有底。

2. 了解案件的实情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作了什么。

此时各种传说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说风凉话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来安慰的人、更会有很多“能人”会主动前来,向家属传达各种满还希望的信息。

甚至会红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

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烧香拜佛,广散钱财,寻门找路,结果最终还是一塌糊涂,要么空发夭愁,要么上当受骗,自欺欺人。

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都将迎刃而解。

家属只需坐在家中,静候佳音。

律师将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并让他亲笔签字。

如此得到的案件情况具有绝对的可靠性。

看到了自己亲人的亲笔签字后,您还会被那些有头无尾、故弄玄虚、神神密密的传言所迷惑吗?

在您真正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您就会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不会再让那些“能人”门牵着鼻子走了。

您也不会在盲目的到处拱手相送你的血汗钱了。

3. 申请取保侯审取保侯审是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

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他恢复自由的唯一途径。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但律师可以对具体的案件依法和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4. 代为申诉控告侦察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轻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基础。

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仍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仍很频繁,当然有的比较轻微但有的的却非常严重。

尽管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但由于此种现象不容易被发现,所以犯罪嫌疑人常常只能默默的承受。

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突然翻供,当问他是什么原因时,他说在侦查阶段他是被逼的,然而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结果不但翻供不成,反而被认为拒绝认罪,态度顽固,无悔改之心。

从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样的现象就完全可以避免。

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使他们不能在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审讯,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

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侦察阶段一旦结束,侦察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

对那些侦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里将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将依法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居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律师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察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察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研讨从而说服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清楚的印象。

侦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

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

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察机关作补充侦察。

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O而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

错案一旦形成,再想纠正势必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法院将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对案件作最后的审判。

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

切切不可忽视。

律师在这个阶段里大有可为,而且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

审判阶段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

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的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

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

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

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

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

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

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结局而不敢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此时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完全达到高峰。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

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

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篇四: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小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小结王荣洲律师

1. 如果侦查机关已经把人送进看守所了,说明证据基本已经固定了。

不然要么放在哪个宾馆里监视居住,要么在自己的审讯室里连夜审讯。

一旦放进看守所就不好变相刑讯逼供了,看守所有正常的工作时间,一到时间你就得走人。

2. 把人放在军区看守所里,就是怕串供。

军区看守所里人很少。

一般看守所里人很多,很容易传话出去。

3. 一个行贿人的自白:

关系就是第一生产力。

4.做事情前一定要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假使出现最坏的情况,自己能不能摆平。

否则就不要去做。

法律职业终究是个保守的职业。

一旦出事情,整个法律生涯就结束了。

搞不好还得吃皇粮。

5.检察院先提审,后安排会见刑事案件中,一般检察院先提审,然后才安排律师会见。

先安排你会见了,他再去提审,这样对他来说就比较被动了,因为证据已经被污染了。

经过你培训的当事人,不是他想要的当事人。

6. 经济犯罪案件变通大经济犯罪案件变通性大,无非就是钱的问题。

一到公安那边,公安就会拘人。

一拘起来,钱就拿出来了。

目的就是弄钱。

7. 一般人没有反侦察能力不要看他平时在外面挺能的,一进去就知道反侦查能力是很差的。

你想想侦查机关就是审人的,就是专门玩这个的,一个正常人进去他都审不了你,那他们是干什么吃的。

8. 材料要保密任何书面材料都不要外传,要保密。

当事人的亲友可以来律师事务所,你向他们说明情况,但绝不可复印带走,更不要愚蠢的通过email、QQ等传。

刑事案件一定要避免过度服务。

律师复印的卷宗材料里面有证人证言,其中有证人的基本信息。

一旦当事人的亲属知道证人的情况,就有可能跟证人沟通从而改变证人证言o你就有妨害作证的嫌疑。

而且在表述时,表述成有证人证明,不要说成某某证人证明。

9. 你跟没有经验的律师一起办刑事案件,你都后怕。

他不知道风险在哪,不知道深浅,什么都敢做,敢调查取证,敢跟当事人亲友许诺我里面有人只要给钱就能把人弄出来,什么文件都敢给别人看。

我们是不能试错的,我们是不能交学费的。

一次可能整个律师生涯就结束。

10.需不需要重复问公诉人问过的问题刑事案件中一定要准备发问提纲,虽然其中很多问题公诉人都会问的。

但即使公诉人问了,你也要问,一来控辩双方身份不一样,所以问问题的角度和希望达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二来当事人的亲友都在下面坐着呢,公诉机关问过的问题你都不问了,那你在法庭上的工作量就会很少了,到最后发觉都没说几句话。

当事人及其亲友没有看到你的劳动,他们就会怀疑请你的价值。

就会有这样的疑问:

请的是什么律师,都没说几句话。

1

1.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演刑事案件要教你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演。

这时一个悔罪态度问题。

虽然法官可能看得很多,但是做和不做还是有区别的。

2. 什么时候找人最合适拘留后批捕这段时间找人是最合适的,如果沟通好了就不用批捕了。

1

3. 跟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去会见的时候,事先备上烟,他耽误了半天时间陪你去会见,这都是劳动。

不要忘了适时的递上名片,方便沟通联系。

4.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机会事先要告诉当事人一定要善用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机会,一定要说,不要不说,不要错过机会,最后再陈述一下自己的态度。

如果当事人的性格是哪种不怎么爱说的,可以告诉他事先把想说的写出来,最后向法庭提交。

5. 不要跟证人见面就说按照法律规定这是违规的作为托词。

当事人会问那证人应给怎么说,你就说只要他把知道的如实说就可以了。

如果真的没有办法要跟证人见面,最好做个录音。

我们经常提醒别人要控制风险,恰恰忽略了提醒自己。

6. 开庭时如果是两个人代理或辩护,一定要有所沟通、记记画画。

当事人及其亲友都看着呢。

7. 刑事案件开完庭,可以跟当事人的家人说,可以在庭审后抓住最后的机会跟法官沟通一下,争取最后的机会。

8. 看守所给烟注意去看守所给烟时,一定要拆开来给,不要整包给。

给烟时一定要点着了再给他,不要把火机给他自己点,这样很危险。

他可能点完了就不给你了。

在看守所里,烟容易弄到,但火机难弄到。

9. 给自己留有余地考虑什么事情时一定要给自己留有空间、余地。

很多事情你是无法预料的。

不然的话时间会很紧。

这也是一个策略。

能三天完成,你就说五天才能完成,这样如果你三天完成了,当事人会觉得你尽力了,而且办事效率很高。

20.监视居住的目的监视居住是为了更好的刑讯逼供。

检察院提讯被告人时,被告人说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了,公安机关就把被告人监视居住,然后再进行刑讯逼供。

2

1.把案子拆分起诉的目的本来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如果到最后检察院拆成几个案件起诉,一般就是为了多杀几个,也便于提起公诉。

还有把一个案子拆成几个案子是为了考评加分。

2. 起诉书中谁排在前面,一般谁就是主犯。

3. 案子判完了,当事人问什么事情,一般都回答可以。

给他们希望。

4.诉讼策略的选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部分如果一些很小的出入就不要提出来。

不然让法庭觉得没有和解诚意。

5. 话得说漂亮了上午去会见被告人王某某时,当向他落实8万时,他就不开心了,检察院都不起诉了,你老问干嘛。

你老说检察院还有几笔没有起诉,你这话说的就很没有艺术,你什么意思,是不是检察院应该起诉。

你这些话当事人都不爱听。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爱听对其有利的话。

对其不利的话最好不讲。

如果发现说了一些他不爱听的话,一定要在后面说一些当事人爱听的话来弥补。

6. 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通说认为,羁押期限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从其在拘留证上签字之日起起算;

没有拘留而直接逮捕的,从其在拘留证上签字之日起起算。

(未完待续)(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篇五: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123说明:

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2、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92条)

3、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122条)

4、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

(第166条)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4说明:

1、 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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