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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四、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八)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证明(复印件)并交验正本,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三)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四)《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五)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八)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企业、隶属关、太原海关各执一份)。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

在进口肉类进口前,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供初审。

(二)审核考核。

受理申请后,太原海关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备案收货人进行实地考核。

(三)批准。

考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收货人名单报送海关总署。

企业应登录企业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同时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太原海关对备案收货人的电子信息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提交到海关总署,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企业端。

海关总署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将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网站公布。

八、承诺办结时限:

无。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机构:

太原海关。

十一、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太原海关。

十二、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接收:

详见各太原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热线。

十四、办理形式:

动植处现场受理书面备案申请资料,网上审核备案电子信息。

十五、结果名称 

备案编号。

十六、通办范围:

太原海关关区。

十七、咨询途径:

详见太原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太榆路32号晋阳海关。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3:

30-16:

30。

附件: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附件1: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

企业类型□自营进口□外贸代理

申请单位:

主管直属海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备案表编号:

收货人中文名称

注册资金:

收货人英文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报检单位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食品安全员姓名

前次备案批准日期

是否曾开展进口肉类业务

前次取消备案日期

取消备案

原因

营业执照范围

(营业范围中应注明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生产、经销或代理业务)

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包括受奖励或处罚、经营资格变动等情况)

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2、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3、服从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行业的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4、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以上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收货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填写

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直属海关盖章)

附件2:

单位名称(盖章):

答题人签字:

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原国家质检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产品。

3.()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口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和有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和()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或者()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名单。

8.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和()记录制度。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10.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制度。

进口肉类应当在()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具有()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的单位,并已列入总署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际或者地区()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口岸海关申报。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对该证书的要求。

12.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处理。

未经海关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和()。

13.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港区装船运住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

14.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并立即向所在地检海关报告。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按照有关规定()。

15.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批准,按照指定的()和()过境。

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在()时向海关申报。

16.许可证核销以()计。

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

17.进口肉类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标注的品名应符合()。

18.进口肉类的原产国、品种和厂号应列入()。

19.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准予生产、加工、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0.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1.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终止已签发的()使用。

2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或者转让。

23.可以向中国出口冷冻猪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5个):

()。

24.可以向中国出口冷冻鸡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25.可以向中国出口冷冻牛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26.可以向中国出口冷冻羊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27.澳大利亚允许进口冷冻牛肉及可食部分包括()但不包括();

冰鲜牛肉不包括()和()。

28.智利允许进口冷冻猪肉及可食性副产品仅包括()。

29.阿根廷允许进口冷冻鸡肉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

30.(),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新版食品安全法共()章,()条,于()正式施行。

二、问答题(每题5分,共2题):

1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哪些?

2何种产品须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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