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程中突发事件应对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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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一:
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以大田县为例,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可以发现因国企改革、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土地、坟墓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日趋减少,2002年和2003年分别发生2起和1起。
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却呈大量增多趋势,2002年发生3起,2003年发生5起,今年1——7月发生3起。
2003年12月21日9时许,太华镇汤泉村村民陈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省道秀里线汤泉路段为逃避交警检查车速过快,在一转弯处自行摔倒受伤,随后陈的亲人反诬交警开车将陈撞伤,用水泥块和旧电杆将公路堵住,并殴打谩骂执勤交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长达8个小时、多名前来处置的公安干警受伤、一台现场勘查用摄像机严重损坏和两辆警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同日下午3时许,省道秀里线建设镇建忠村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驾驶员提出赔偿2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在公路中间搭设灵棚,造成交通堵塞长达7个小时。
12月31日,省道秀里线仕坑段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借口尸体被搬离现场,对执勤交警阻挠、谩骂、殴打,并抢走现场勘查图,采取用石块封堵路面和在公路中间静坐的方式,先后两次造成交通堵塞。
另外,2004年2月1日、2月3日,广平铭溪、建设建乐又先后发生两起集体围攻殴打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烟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失。
这些接二连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当前农村行政执法环境恶化,给农民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之二:
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突发性。
此类群体性事件事先没有先兆,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或行政执法人员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不易预见。
2、行为激烈。
此类群体性事件行为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
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3、区域集中。
大都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宗族思想浓厚的公路沿线集镇,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4、危害性大。
事发地都集中在交通要道,车辆人员流量大,闹事群众又多采取堵路、堵车的形式,由此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明显,危害性大。
5、模仿性强。
闹事区域相对集中,群众往来密切,信息传播快,容易相互“攀比”、相互模仿。
6、带反复性。
相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反复发生,呈恶性循环态势。
7、涉及面广。
涉及到交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计生管理及烟草管理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思考之三:
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
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
行政执法案件越集中的区域,伤害越深,矛盾越多。
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2、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导致行政执法成为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
一方面国家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社会各个领域的法规建设日益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触及少数人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行政执法部门处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
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
由此,行政执法部门时常处在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政执法人员就成了各种矛盾渲泄的对象。
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无过错,也容易爆发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滞后于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大了爆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对农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存在较大的盲点,特别是部门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规的宣传。
不少农村群众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没办法。
而这些部门法规往往又与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若群众不能理解你的执法行为,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预警机制不足,削弱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掌控能力。
多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可预见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以边界山场、林场、资源纠纷和农村因争风水产生的宅地、墓地纠纷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均因情报掌握信息早,前期动态掌握得力,而多次将事态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避免了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明显不足,一方面,因为此类事件的先期症兆不明显,不易预见;
另一方面,引发此类事件的矛盾原因复杂,常常牵涉到各部门利益,并非公安机关一家所能及。
也正因为如此,对此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还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只能是事件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
思考之四:
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和基本的活动。
既不能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执法要求,更不能为了执法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
而应当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减少执法矛盾,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因素。
1、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
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凸显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国亦有此识,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更应以人民为本。
要教育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
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其次,要依法行政。
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
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
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
第三,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2、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
特别是要加大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这些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
老百姓只有熟悉了、懂得了国家的政策法律,他们才会理解支持行政执法行为,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在突发性的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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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
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有利时机,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
二要继续开展“人民满意”活动。
通过开展人民满意活动,改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净化社会风气。
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不仅仅是败坏了党风,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在动摇、腐蚀党的执政根基。
人民群众对社会各种腐败深恶痛绝,但又无能为力,寄希望于党委政府。
若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日益恶化,民怨就会越积越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4、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
虽然突发群体性事件不易预见,但仍需防范于未然。
一是要抓住辖区社会矛盾的焦点。
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主力军的作用,利用人熟地熟信息灵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
要通过拓宽信息渠道,挖掘分析深层次的动态信息等多种手段,及时掌握辖区突出的社会矛盾。
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公安机关掌握到可能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后,应当逐级上报党委、政府,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党政部门入微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要开展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演练。
通过演练提高公安机关的处置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
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
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当高悬法律之剑,绝不手软,给予严厉的打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机关震慑力。
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