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赠与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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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我国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
我国民法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自然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二、民事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人人相同,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是活体
终于死亡: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宣告。
}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种情形:
年满18岁;
精神完全正常
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案例聚焦
马某,16周岁中学毕业后就进工厂做临时工。
一天她到工艺品公司以1200元购买了项链与戒指。
她父母认为马某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数额较大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公司认为马某买卖行为有效不同意退货。
问:
马某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象
年满10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
法律意义:
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
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
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
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象:
不满10岁的人、精神完全不正常的人
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行为。
九周岁的小军在家门口与同学小卫在家门口踢球。
小军用力一脚将球踢向小卫,小卫没接住,皮球飞向路口撞上正好骑车经过的李某。
李某翻车导致腿部骨折。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组织
2)法人是主体
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
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一般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法人组织外的人
三)其他组织
我国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和家庭。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利和收益权,同时以经营者或者家庭的财产独立承担因经营引起的法律责任
3、个人合伙是按照个人合伙协议组成的,合伙协议组成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破产或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外部表示要明白无误)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合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数据电文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鉴证、核准登记
暗示形式:
推定(作为的默示)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作为他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而推定他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推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合理的。
沉默(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推定他具有某种意思。
沉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时才可以被认定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无效民事行为
3)行为不合法
表现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
某镇酿酒厂一直生产冒牌的酒来谋取利益。
一些杂货店明知假酒也乐于进货,更有邻县的一些店家与酿酒厂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一天邻县的某店家拉回酿酒厂的一车假酒要求退货,理由是最近工商部门差的很严没法出货。
某镇酿酒厂不同意退货,认为双方有合同,退货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问:
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
种类
重大误解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显失公平——行权期为一年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聚焦
农民孙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林经营权的合同,经营期限30年,孙某向村委会支付承包款5000元。
合同写明寻某承包的山林范围“北至防风林北边”,这样就把防风林列入孙某的承包范围。
一年后双方发生争执。
村委会认为孙某的承包范围应当“北至防风林南边”,是由于写合同的笔误造成的。
所以防风林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里,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防风林现有价值2万多元,而孙某交给村委会承包费才5000元。
孙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
双方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是义务非权利。
亲权与监护不是一个概念。
二、监护人的设立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养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和非婚生(母生、父认领)的情况。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
配偶;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特征:
代理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篇三:
12土地产权制度
第十二章土地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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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发布时间:
2006-9-1414:
33: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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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本章内容
在对土地产权制度概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现状及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并分别从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难点、目标和方向等。
2.学习要点
(1)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及其对土地产权的影响;
(2)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的基本要求;
(3)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主要的动力;
(4)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5)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与主要方向。
3.课外阅读书目
(1)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索,江苏: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2)曲福田,中国土地制度研究,徐州: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
(3)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4)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第4版),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5)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伍山林,中国农作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1998.8:
67-73
(7)靳相木,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述评,中国农村观察,:
14-24
(8)刘守英,土地制度与农民权利,中国土地科学,:
1-9
(9)叶艳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与耕地保护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
32-37
(10)ChengriDing,landpolicyreforminChina:
assessmentandprospects,LandUsePolicy20109-120
第一节土地产权制度概述
一、产权
(一)国内学者对产权概念具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1.产权是财产权(property—rights),是有关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现代实用民法词典》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
——《辞海》
3.产权既是权利,又是规则。
——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
4.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现。
——王国平《公有产权论》
5.产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各项权利的总和,产权制度明确资源的利用和使用问题。
——高尚权
6.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段毅才。
(二)西方经典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理解
1.产权就是经济当事人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
——科斯(Coase.R)
2.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利。
——德姆塞茨()
(三)本书的总结
产权是由法律、习俗、道德等界定和表达的、得到人们相互间认可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一般可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产权是制度界定的结果,一旦某一制度安排确定以后,产权安排也就相应地得到了确定。
二、土地产权
(一)定义
土地财产权是“对土地获得的最广泛和最完全的财产权”,而这种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若干独立权利的集合体”,其中一些独立权利“可以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予以让与”。
(二)实质
是以土地作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是一束权利,它由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分权等组成。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的基本要求
(一)产权必须明晰,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产权界定不清→互相侵权→无法形成有效而又稳定的预期→土地低效利用
(二)产权必须是排他的或专一的。
土地产权不具有排他性→“搭便车”问题→成本收益难以聚焦一体。
(三)产权必须是安全的。
(四)产权必须是可转让的。
产权可转让→资源从效率低的利用流向效率高的利用→在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五)权能责任利益必须是对称的。
(六)产权必须是可实行的。
(七)产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最必要的限定。
土地利用→很强的外部性→国家干预(应基于对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础。
第二节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一、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创新
(一)解放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
土地改革阶段(1949-1952)。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
第二阶段:
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57)。
分为两个阶段:
初级合作社阶段和高级合作社阶段。
前一个阶段包括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该阶段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人所有,
后一个阶段是高级社阶段,该阶段土地所有权收归合作社所有。
第三阶段:
人民公社阶段(1958-1978)。
制度特征是”一大二公三拉平”,后来经过调整,逐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9-)。
1979年末先在安徽试点
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在全国得到了普遍的推行,初步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构架。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
2002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制度从法律上予以规范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绩效分析
1979—1984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出增长的%来源于农村改革的贡献,%来源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重构,%来源于农业投入的增加。
(林毅夫——生产函数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为%,远远超过价格的作用(贡献率为%)。
(林毅夫——供给反应函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交易的绩效分析
土地的自由流转具有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交易收益效应。
边际产出拉平效应:
指土地的自由流转可以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出趋于相等。
交易收益效应:
指土地可交易性的提高增加了土地拥有者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同时也增加了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概率,由此可提高农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对农户的长期投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姚洋——托宾模型估计)
二、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创新
(一)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1.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地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