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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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制度。

A项:

《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由此可知,该项说法错误。

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由此可知,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该项说法正确。

C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C项说法错误。

D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条规定: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知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该项说法错误。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解析】

该项考查社团法人成立的条件。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也称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我国的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就属于社团法人。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法条可知,并不是所有社团法人都需登记,该项表述错误。

并不是所有银行都是企业法人,如中国人民银行,它不是企业法人而是机关法人。

该项表述错误。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即是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由此可知C项表述正确。

“一人有限公司即是法人,该项表述错误。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乙对甲存在胁迫,该买卖合同是在乙以胁迫的手段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知,B项正确。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原答案:

A,现因法条修改无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及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之规定可知,甲将汽车卖给乙,乙虽付清全款,但由于汽车没有实际交付,汽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乙,仍归甲所有,所以AB选项错误;

甲丙虽办理了汽车所有权的登记手续,但没有交付,汽车所有权仍归甲所有,所以CD选项错误。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98条规定: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由此可知,该项表述正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由此可知,该楼由四个公司按份共有,B项正确。

《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红光公司的份额只达到二分之一,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项表述错误。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知,D项正确。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解析】本题考查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故A错误。

该解释第7条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B项正确。

该解释第8条规定: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由此可知,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C项错误。

该解释第6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错误。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更好地使用或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且地役权的行使一般是有偿的,而相邻权的行使是无偿的,本案中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是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且是有偿使用,符合地役权的特征,B项说法正确。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商事留置权。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规定: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签订地的签订地。

《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法条推知应当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丙地作为合同签订地,本题应选C。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只有丁,因此,C项说法正确。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解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A项表述错误。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本案中,甲不存在行使该权利的情形。

B项表述错误。

C、D项: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只有余下的5万元尚未交付,由规定可知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

14、甲、乙约定:

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

《担保法》第90条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的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合同还没有生效,甲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

A项表述错误。

乙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由该规定可知,定金合同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

由《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可知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C项表述错误。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请求乙支付价款,D项表述错误。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的适用对象。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本题中,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若乙国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乙国或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可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此可知,D项正确。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解析】本题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剧本由甲、乙合作完成,该作品的著作权应由甲乙共同享有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

《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10条规定: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能转让的权利只有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本案中,甲拒绝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

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

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权。

《商标法》第24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41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将“霞露”改为“露霞”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A项表述错误。

《商标法》第57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露霞”与甲公司的“霞露”相似,由法条可知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甲公司有权禁止,B项说法正确。

《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因此,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

《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D项认为甲公司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法》第65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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