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荒与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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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一、引言农民工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走入城市,在城市被标注特殊标签,对于这个群体的关注热度一直就很高。

文章关注的中心放在了农民工应有的权益的和法律保护上。

国家工业水平逐年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逐年上升,相对应的社会变化就是人口逐渐向城镇流动,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现象。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我国涉及人群广并且影响深远,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需求不容忽视,关系到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对农村未来建设也关系重大,更是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翟从海.

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__,(6).

中国正处在时代改革的深水区,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社会贡献也正在一步步增大。

农民工当下的生活工作条件随着时代发展在进步,与此同时问题也不容忽视。

城市的社会身份得不到确认,工资待遇水平不高和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子女入学教育手续繁杂费用高昂等诸多问题长久以来困扰着农民工群体。

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这一问题阻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绊脚石。

二、概念界定

(一)农民工概念界定我国“农民工”一词的最早提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1983年社会学家张雨林首次提出“农民工”这个概念随后被广泛应用陆学艺.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__.8。

就全国范围来看农民工的概念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准确定义,判定一个人的农民工身份主要依靠两种方法:

一种是保留农村的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进行和土地无关的劳动,以非农劳动获得的工资为主要经济来源,包括由农村进入城市工厂的工人,农村户口的城市个体小商户和城市服务行业从业者。

另一种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但是未与土地脱离经济关系,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游走,收入包含土地收入和工资收入两部分。

本文谈论的方向以农民工权益保护为主,所以把关注的对象放在了前者。

他们离开农村但是带有农村户口,进入城市做着和城市工人同样的工作,生活方式上和城市居民没有差异,同时受户籍制度限制的这一类人群被称之为农民工。

(二)农民工权益的范围权益是权益和利益的统称。

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益、发展和生存的权益、参政议政的权益鲁全.

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J].

山东社会科学,2021,10.

国家制定法律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毫无疑问,农民工是我国的合法公民,以上这些权益理所当然应该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参政议政、合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福利保障是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念界定公民权益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国家用法律和公权力使其能落到实处。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政府工作机关按照民意制定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权益,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干涉或者侵害,使其各项权益得以实现。

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一)就业层面的压力阻碍在我国,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方法和城乡区别化待遇模式之下,劳动力的分类也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个市场,正式劳动力市场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的工作地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流动率高,以农民的身份进入城市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自身市场竞争力弱。

工作条件差,工资水平相比城市居民较低,容易受到歧视是大多数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共同遭遇的状况。

另外一方面,众多企业将户籍和学历作为企业招工的首要指标,排斥农民工应聘。

这种现状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只能面向小型不正规高危险系数和低待遇的企业。

(二)薪资待遇的身份差异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益。

工资和福利是劳动报酬的两个主要获得途径,劳动者通过劳动合法获取收益,并且不应低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最低水平,工资的发放要有时间保证,同等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相同。

然而,本身不具备优势的农民工,因为待遇问题受到用人单位不公平待遇的案例比比皆是。

部分用人单位,进行繁重工作时间最长任务最重,相反待遇最差的往往都是农民工,普遍的工资水平低,工资发放时间难以保证况且有时根本拿不到工资。

(三)休假和工作强度问题《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既有劳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享受休假的权益,但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普法没能更好的执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其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要求,农民工的工作时长远超出法定时长,更有甚者,就连基本的休息时间都不能够满足。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长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应保证在40小时以内,若有特殊原因,可相应延长3个小时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益——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M].

法律出版社,20__6。

加班期间应当在原有工资基础上额外支付劳动者50%的工资。

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工的工作时长通常超过8个小时,这几乎成了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也得不到休息。

据调查显示,29.6%的农民工工作时长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每天甚至工作12小时。

更有大多数农民工机会每周没有休息时间。

长期的持续工作对生产安全有一定的隐患,对农民工身体状况产生极大的损耗,及早的丧失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甚至过劳死。

(四)权益意识和运用程度农民工群体分散性极高,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时间和地点都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农民工的沟通对话和维权知识教育上的工作很难开展,致使农民工的权益教育缺乏。

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业对象也是鱼龙混杂,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工作发展不平衡据了解,多数用人单位对待农民工权益意识教育上存在严重不足,不告知,不教育等现象十分严重,只有大型企业和大型工程方面的有关单位,会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而分散在个体工商,服务业等单位的农民工,对相关权益意识教育十分薄弱,农民工常出现劳资关系不清等问题。

(五)社保与劳动福利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在城镇居民范围内展开,而并没有将农民工列入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之内,因此,外来农民工无法享受当地所提供的社会福利。

对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全国各地的政府文件规定千差万别,内容和保障措施也具有极大差异。

企业对于成员参保比例也采取差别化待遇,高层领导、技术骨干、普通城镇职工、外来农民工四级分化。

农民工在工伤、子女教育、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基本问题上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种问题的存在,成为了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短板。

四、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关于农民工法律保护的欠缺。

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在工人工作时的保护措施、待遇、和工作环境方面做了硬性规定,但是内容比较空泛,没有专门而具体的标准华建敏.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认真解决农民工问题[N].

人民日报,20__6-11-8。

农民工在国家发展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越来越明显,群体越来越庞大,可是我国当下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还存在很多空白,保护力度上仍然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政府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章可循,操作困难。

(二)执法不够严格执法不严格,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得不到充分救济。

法律的尊严靠执法来维护,不仅法律层面存在漏洞,执法工作不容易进行,执法效果得不到维持也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的一大障碍。

其一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直接后果就是执法力量的不足。

执法力量的不足,最终的执行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

其二执法工作者能力不足,素质良莠不齐。

整个执法过程处理不科学,程序有待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等造成涉案双方对结论不服;

在实体方面,事实调查不充分证据不足,档案记录不严格,法律依据不严谨。

个别地方以领导意见作为最终处理结果,没有合理合法的处理程序,对用工单位和负责人包庇袒护,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没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出现问题企业推卸责任,工会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企业在自身发展阶段但反面考虑效益,对工会组织采取架空政策甚至严厉打击,无视法律威严,对于农民工权益进行剥削,窃取农民工劳动成果。

在工会中安排代表企业意志的领导作为工会代表,片面的反映意见,这一点尤其在大型企业表现尤为突出。

农民工的个体意识高于群体意识,对于暂时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积极性和关注度不高。

其次,没有发挥好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

部分地方单方面追求经济成果,把经济发展的地位放在工会建设之上,工会发展和影响力受到阻碍。

领导作为工会代表实际上工会成了企业“御用”组织,并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工意见。

所以,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会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权的作用。

(四)法律援助实施困难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1、先劳动仲裁。

2、若仲裁不成功才能进行法律的诉讼。

这样的程序无形中加大了整个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农民工收入低,且法律意识不健全,使得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更加艰难,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更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水平有限,使得其维权的过程异常艰难。

过程中还有人为干预阻挠的现象发生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下,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解决困难难上加难。

(五)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能力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施必鸿.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1(5)。

很多用人单位通过降低保险额度,改变保险种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危险系数高,相反参保率却很低仅占20%左右,违法用工使得后期维权资料缺失。

维权程序极其复杂,第一确定劳工关系,然后进行工伤诊断,确认,伤残级别划定,最后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之后还存在复议程序。

法律的专业性阻碍了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进行。

第二方面,经济压力巨大。

在维权过程中从工伤的判定到诉讼申请一切花费由个人承担,并且不保证最终判决能够达成目的。

在此期间的医疗住宿交通诉讼费用是一个农民工承担不起的,很可能倾家荡产走过来的维权之路最后得不到合理的结果。

所以更多的农民工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是选择忍气吞声,继续带伤工作。

五、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职能有待加强法律文件的颁布到具体实施的完成是一个质的跨越,只有做好这最关键的一步才能展现法律存在价值。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其次,对于维权体系建设应该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在应对维权问题中有能力有精力解决广大农民工的实际问题,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

最后大力推进政策落实,严格把控执法过程,落实执法结果。

建立长效监督和回访机制,对于违法行为政府部门明确问责,落实到人,坚决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对于损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严肃处理,保证政府执法落到实处。

(二)确保农民工薪酬及时发放农民工进入城市,工资成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工资是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保证对于工资问题应该作为农民工问题的重点来抓。

首先下大力度检查落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把农民工从业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行业,轻工业手工制造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

其次开放工资拖欠问题反映渠道,提供举报电话做好举报接待工作,对投诉案件认真处理,一经调查属实的违法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给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其短期内尽快执行。

政府机关与财政金融系统紧密联系,形成企业信用信息不良记录档案,并在全社会发布引导舆论形成社会压力,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对违法企业实行挂名公布。

使其坑害农民工权益的不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构筑起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

(三)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以法律的威严督促全社会守法,改变过去法律被动运行的方式,推行能动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要求企业规范行为,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企业义务,将司法的正义实际运用到管理过程中。

大力宣传在用工行为中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合同书正式的签订、存档流程知识。

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工单位应该是正式企业具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资格。

签订过程遵守公正程序有双方当事人本人签订不允许他们代替。

包工头或小型承包企业不具有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资格。

明细合同细则,即用工期限、工作性质休假制度、劳动资格、意外伤害保护、薪资待遇和违约责任都要有明确标注。

对于合同管理应当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劳资双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要求续订、变更、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更改变动。

(四)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宪法赋予了公民公平享受权益的机会,在受教育权益和劳动权益上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益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

(五)提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将来农民工进入城市转变为新市民是一件有长远意义的大事,有助于社会整体的安定和谐,维护社会良好治安。

对农民工自身来讲对今后工作和维权也降低了难度。

法律知识培训应当从基本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入手,首先树立农民工法律意识,在需要进行劳动维权是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限于农民工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在教育培训中考虑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法普及法律知识。

六、结论城镇化建设的速度近年来逐步加快,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日一篇迫切。

农民告别土地进入城市从事工业服务业劳动,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是广大农民工改变生活现状的需要,在社会结构变化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是正常的,需要时间来分析并逐步解决。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政府应当重视,时刻关注新问题的发展变化形势,稳固树立为农民工群体谋福利的执政观念,为农民工实际解决问题。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农民工群体进入城市,由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营造良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1]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__,(6).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__.8[3]鲁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J].山东社会科学,2021,10.

[4]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益——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__6[5]华建敏.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认真解决农民工问题[N].人民日报,20__6-11-8.

[6]施必鸿.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1(5).

[7]李培林.农民工[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__2.

[8]程义峰,文远竹.农民工生存现状扫描[J].瞭望新闻周刊,20__4,1.

[9]赵凯东.农民工权益保护与劳动法的修改[J].经济研究导刊,20__7,(8).

[10]许兵.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能比较研究[J].政法论丛,20__6,7.

[12]张正河.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必要[J].财经周刊,20__4,6.

[13]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14]杨立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__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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