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70636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南煤化集团科技创新市场化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是同级技术市场的运作管理部门,一级技术市场运作由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负责,二级技术市场由各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运作,三级技术市场由矿(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运作。

第六条 一级技术市场运作内容包括:

科技攻关项目及重点技术推广项目的确定和发布、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科技项目监督实施、科技项目验收、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工作。

二级技术市场运作内容包括:

在本子公司内进行科技攻关项目及重点技术推广项目的确定和发布、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科技项目成果验收、子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子公司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工作。

三级技术市场运作内容包括:

本单位年度科技攻关项目和群众性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科技项目成果验收、科技成果收购奖励、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建立科技统计台帐。

第三章  科技项目研发管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是指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通过研究才能完成的技术难题或课题。

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较大影响的难题需要通过技术攻关和创新解决的属于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产学研合作等类项目均纳入科技项目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三级进行管理,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矿(厂)均应在每年初安排下达本年度科技研发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和攻关,对于一矿(厂)即为一个子公司的可由子公司统一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第九条 集团公司在每年的11月份按照科技发展规划征集科技攻关课题和重点技术推广项目,各基层单位对影响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的难题进行调研,做好可行性论证,认真填写《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研项目征集表》报送到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课题(项目)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等评估,筛选出在集团公司层具有重大研究和攻关价值的科技项目确定为集团公司科研课题进行立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实行优先立项原则。

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1)以本单位为承担主体,产学研单位协作支持的联合攻关项目;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新方法,有利于成果的推广或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项目;

(3)能够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对集团公司某一技术或产品产生重大升级换代的新技术推广项目;

(4)有博士学位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5)其它对集团公司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进市场机制实行招议标制,招标重点是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研发关键技术指标和研发费用。

对于在集团公司内部只有一个单位内可以完成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议标制;

对于在集团公司公司内部有两个矿(厂)级以上单位可以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制,可在集团公司内部或子(分)公司内部进行竞价招议标;

对于技术难度大且集团公司内部现有人才和设备难以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可对产学研单位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制度,逐步过渡到招标制。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科研课题发布后,各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可组成项目组进行投标,也可由单位内部人员联合集团公司内外其他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进行投标。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标条件报送《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研项目投标申请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评估,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对不适宜招标的课题(项目)可指定具备技术优势的单位来承担完成,并经集团公司技术委员审查批准后正式下达集团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难题,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可即时安排科技攻关,并面向单位内外进行课题发布招标,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入技术市场运作。

第十六条 对进入集团公司技术市场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和依托单位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需要申报自己可以组成研发组的主要成员名单,项目组的参与人员条件由科技管理部门行使审核权。

项目负责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支配项目经费,有权决定成果完成人员排序、奖金分配等。

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书内的研究内容变更须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报告获取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教授级高工最多可以同时做3个项目的负责人,高工最多可以同时做2个项目的负责人,工程师一次只能同时做1个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也可以在其它人员负责的项目中作为参与者,数量不受限制,但每年最多只能作为3个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进入集团公司技术市场的各级科技项目必须由中标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与集团公司或项目经费支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签订实行自愿的原则,不签技术合同的作自动撤消项目处理。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应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或科技项目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内容应和项目计划要求相吻合,并落实研发项目组在本项目中的责任、研发费用、工艺要求、质量性能标准、计划时间结点等各项条款,并明确质量达标的考核办法及考核部门,签名盖章确认。

技术合同的有效起止时间按月份计算,并以此为依据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对产学研合作项目原则上实行合作开发,不提倡委托开发,集团公司项目承担单位是第一开发主体,合作方为第二开发主体。

产学研合作项目形成的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集团公司所有或双方共同拥有,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管理制度。

各类技术合同签订后应到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到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备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以下步骤办理:

(1)项目负责人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

(2)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一式两份);

(3)由科技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下审查认定:

法律和技术认定,核定技术经费预算。

(4)科技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或者被有关单位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应对项目研发费用、产品加工工艺、质量性能要求、交付期等环节中要承担相关责任,在研发过程中要大力节约成本,减少开支,保证研发的新产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降低未来定型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情况表》,详细记录项目进展程度、阶段创新点、经费支出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内容。

依托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责任监督科技经费使用情况,有义务协调解决科技项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计划项目近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列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应用领域、使用状况)向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对科研项目按照计划结点分成阶段进行管理,每一个阶段终止都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每季度对各级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跟踪监督科技项目实施,协调促进项目进展。

另外对新产品研发完成后由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按照料、工、费等几项硬指标进行核算,考核定型产品成本是否达到原成本设计目标。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和成果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科技成果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按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参加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全面、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项目验收时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最后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签字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宽容失败,项目不能按要求完成的由项目组写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非人为原因,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科技成果申请省级政府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须报技术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科技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科技项目验收鉴定后1个月内提交完整有效的验收鉴定证书和研究报告(一式一份)到相应的科技管理部门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履行登记手续。

成果登记后才能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汇总年度科技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科技重大成果发布制度。

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负责科技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经集团公司技术信息中心同意后也可自行发布。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成果的发布、发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五章  科技成果收购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收购是指对纳入集团公司内部技术市场化运作管理的有关科技成果按照产生的效益给予完成人一定的技术智力付出补偿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收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为集团公司级、子公司层、矿(厂)级三级,对于管理单位和层次较少的子公司(一矿、厂即为一个子公司)可与矿(厂)级收购奖励合并执行。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费用在各级提取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同一科技成果集团公司、子公司、各单位不得重复收购奖励。

第三十八条 科技成果收购范围:

(1)对各单位由项目组或个人自主完成的研发成果(包含应用研究成果、技术研发成果、科技攻关成果、引进再创新成果四类)、新技术推广成果、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由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收购奖励。

(2)对列入集团公司级、子公司级科技计划、旨在推动产业科技进步的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鉴定的成果和横向产学研合作成果,由集团公司、子公司进行收购奖励。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申报条件:

凡经矿(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验收或鉴定,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研发应用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2)为进入企业经营新领域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预研究成果,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技术水平达到集团公司领先水平的技术研发成果;

(3)结合高、难、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效益的科技攻关成果;

(4)在引进机械、装备中,积极消化吸收,为我所用、有所创新发展的引进再创新成果;

(5)首次在集团公司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对解决技术难点、技术关键有较大创新的推广成果;

(6)改进完善现有各种操作方法、软件、工艺、标准、规程、检验方法经采纳对集团公司高效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

(7)对集团公司某领域(环节)中的生产工艺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进,局部改进设备和工艺装备,达到提高工效和节能降耗目的的技术革新成果;

(8)职工群众性创新活动中对生产经营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

第四十条 矿(厂)单位是收购奖励的主体,所有符合收购范围条件内的科技成果都采取收购奖励方式,每季度(或每月)收购一次,收购要量大面广,只要有实用价值且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就可收购。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收购由集团公司控制管理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也可收购子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全面推广。

子公司收购由子公司控制管理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也可收购下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子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收购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资料完整、齐全、科学,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确认的科技成果,方可给予收购奖励;

未列入各级科技项目计划的属收购奖励范围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鉴定确认后予以收购。

第四十三条 申报单位收购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报收购奖励申请表,附验收鉴定证明和成果研究报告(或总结材料)一套材料,按时报送给单位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于由个人在工作之余完成的非职务成果在收购时应签定技术转让或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指出所有权归属,被收购后其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收购方优先享有,可在所属单位进行全面应用。

第四十五条 单位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收购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评定,提出核价意见报经单位技术市场领导小组(或技术委员会)核定后进行收购奖励。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额度根据该成果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技术难度、工作量及可推广应用预期效益来确定,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由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专家组审查,技术委员会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收购各成员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时,收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该科技成果实际应支出的科研费用(包括资料费、咨询费、试验费、部分材料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并参照其技术含量和年创利润予以适当增加。

若集团公司对该科技成果已支付过科研经费,则科技成果收购价格则应减去已支付科研费用。

第六章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四十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指完成的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被推广转化到生产经营实际中进行应用、推广和再创新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同时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力,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五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应进行转化应用,应进行查询和使用共享。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完成收购的科技成果应在本单位大力推广应用,也可进行成果输出转让,产生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收购的科技成果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免费推广,各单位应做好推广配套工作,让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

第五十三条 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组根据需要也可直接转化为推广中心,形成成果工程化一条龙服务体系,参与成果推广转化的各个阶段,参与利益分成。

第五十四条 鼓励科技成果对外转化或转让,奖励转让或转化的有功人员。

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与外部其他单位签定的专利转让、技术转让、新产品产业化合同,实施并给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得到收益后,可对转让或转化的有功人员可以按第一年净收益的20%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实行分三年分别从当年取得的净利润中按15%、10%、5%的比例给予奖励,也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中商定的其它办法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已;

禁止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器材、设备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十六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成果内容。

第五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集团公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给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建议,所在单位落实执行:

(1)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罚款500-2000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一年内不能参与任何科技项目工作;

(2)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2000—10000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两年内不能参与任何科技项目工作;

(3)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集团公司利益者,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予以开除;

(4)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器材、设备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予以开除;

(5)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合同与科技成果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100—2000元,调离科技管理队伍。

第五十九条 经济处罚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除,罚款纳入科技经费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