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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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1、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

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土要负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l、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4、末督促、检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1.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

立即

处罚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3.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立即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立即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立即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立即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十一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十三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立即

处罚

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立即

处罚

十五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立即

处罚

十六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立即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十七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立即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十八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立即

处罚

十九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立即

处罚

二十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

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立即

处罚

二十一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立即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二十二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

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立即

处罚

二十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

立即

处罚

二十四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3.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4.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6.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立即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1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2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1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4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前款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5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汇编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前提条件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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