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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永久地留在现场,并通过施工、竣工、维护、保修而加以实施的合同工程。

1.12临时性工程:

指工程施工中乙方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仓库、车间、工棚、临时道路、物资堆放和加工场地等。

1.13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本、现场书面指令、信件和电文(包括电报、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公章的传真,但不含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工程验收:

指为确保工程符合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定,依据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工程经过甲方、监理、勘察、设计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验收。

1.15开工日期:

协议中明确的日期,或甲方书面调整的开始施工的日期(不扣除休息时间)。

1.16竣工日期: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乙方送交相对应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1.17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8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认可、确认、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也不应免除双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19技术规范:

指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及甲方关于工程施工、设计、供货、检验、调试、验收、维护、保修等方面自行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甲方项目总经理以书面形式对上述这些文件的修改或增加的内容也属于本合同的技术规范,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1.20不可抗力:

1.14.1战争(不管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国内发生的叛乱、动乱、暴动、内战,但由于乙方及乙方雇员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其它灾难性事件除外;

1.14.2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14.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乙方无法预见或预防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保了险的风险;

1.14.4本合同所指的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对本合同的实施发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现场:

指工程在其地面、地下、在其中或通过其进行施工的土地和其它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的任何其它土地和场地,上述这些场地除甲方特别明确外,这些场地应该是在本工程的总平面红线范围以内。

1.22工程变更:

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对在合同签定时已书面确认的工程进行的修改,这种修改包括质量、形式、性质、种类、位置、尺寸、标高和线路的增添、替换、更改、变动和施工的具体顺序方法和时间的变动等。

1.23本合同中的“人员”兼指与这些人员有关的厂商和公司。

1.24除非另有不同规定,否则下文中的条和款号数指的是本合同条件的中的条和款号数。

甲方项目总经理和甲方现场代表

2.1甲方项目总经理可以随时向甲方现场代表授予甲方项目总经理的任何权力,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

甲方项目部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盖章或由甲方项目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

2.2甲方现场代表应对甲方项目总经理负责,他的职责是监督工程、试验、调试和检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他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2.3甲方项目总经理和甲方现场代表的更换和委派,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指令和工作安排,监理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3.1乙方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或乙方公司公章后递交甲方。

除此以外,乙方项目经理还要代表乙方接受甲方项目总经理或根据第二条规定授权的甲方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乙方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3.2为了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乙方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

3.2.1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

3.2.2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2.3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有相应上岗证,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

3.3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组织施工,乙方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名单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报甲方最终认可,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定标时已明确的项目经理部人员。

乙方项目经理部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将其列入组织机构表中,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工作。

乙方如需对人员安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4甲方项目总经理在与乙方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接到甲方项目总经理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自费更换乙方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甲方批准。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乙方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

3.5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准确地提供其现场所有人员的名单和半身照片,供甲方识别、查验。

3.6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总包(销售)配合等责任被甲方要求调换或调岗、调职者:

3.6.1项目正、副经理被要求调离,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3.6.2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质量员被要求调离,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3.7甲方有权将违反以下条款的乙方人员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有义务在24小时内完成工作交接,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以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3.7.1需持证上岗的岗位,无证上岗者;

3.7.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7.3现场实际人员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与甲方批准的不符者;

3.7.4不能积极配合监理、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及各分包商人员工作者;

3.7.5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

3.8以上违约金经甲方项目总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乙方接受。

甲方的基本责任

4.1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乙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4.2甲方应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地下构筑物资料。

乙方对地上(下)管线负有保护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4.3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4.4甲方组织有监理、乙方、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乙方。

4.5甲方在施工期间应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院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4.6根据施工和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4.7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8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付款条件

5.1.按照实际工程质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比例按照合同条件执行,申请付款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号

资料名称

主办单位

说明

标准格式索引

1

请款报告

(付款申请)

乙方

原件,须加盖与收款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乙方自行准备

2

发票

原件,本地企业开据本地发票,外地施工企业从外管站开据正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

3

工程验收单

甲方项目部

监理

原件或复印件

a.《工程验收单》

增加供方评估

4

工程付款情况表

甲方项目成本

原件

甲方项目成本提供

5

授权委托书

原件或复印件,首次付款时提供

b.《授权委托书》

6

合同付款条款

复印件

7

确认书

原件或复印件,收款单位非合同签约乙方时提供

c.《确认书》

8

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如果属于重复使用的账户说明,第二次及以后可使用复印件

d.《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9

竣工结算协议

甲方

复印件,结算期付款时提供

结算时签订

10

《工程管理表》等其他附件

/

如有必要,另附

5.1.1工程验收单,截止工程费用报告编制之日时,已完成的形象进度说明或工程竣工状况说明;

5.1.2变更、签证审定单及完成情况证明;

5.1.3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费用计算书,采用预算软件编制工程费用报告的乙方在提交工程费用报告时应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5.2.乙方上报的进度款申报额,不应高出甲方最终审定的5%,否则,由此影响到工程款的核对进度和支付进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根据情况降低乙方在甲方供应商评估体系的等级。

5.3.为了核实工程费用报告的准确性,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

乙方应在施工中做好所有工程资料的记录、整理、收集和保管工作,对于因计算依据欠缺、资料前后矛盾造成的争议,经甲方催要后十天内仍未提交时,甲方有权选择其中他认为合理的数据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对此再提出异议。

5.4.乙方申请付款必须按照合同及甲方财务的月度付款时间规定、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的表格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

否则甲方有权按照他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结算和支付,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超过甲方和合同规定时限的上述文件和资料,甲方和监理有权不予确认。

5.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一笔违约金、扣款,甲方均有权在任意一次对乙方的付款中进行扣留。

5.6.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7.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5.8.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取费标准、费率、人工费单价调整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如有特殊调整,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质量

6.1.乙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未达到合同标准,并影响项目通过政府部门整体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未达到合同标准,不影响项目通过政府部门整体验收,但影响部分单体一次性通过政府部门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的1.5%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购房人的经济补偿),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均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6.2.当月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项RMB5000元的违约金。

乙方经监理和甲方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项RMB10000元的违约金。

6.3.监理、甲方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乙方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项RMB5000元的违约金。

6.4.乙方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认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交底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每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RMB5000元的违约金。

6.5.乙方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无法修复,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项RMB5000元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6.6.乙方应负责自身和所有分包商的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并且甲方有权视损失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6.7.甲方有权对乙方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保留进一步的追偿的权利。

6.8.乙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经监理、甲方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乙方接受。

6.9.乙方应建立包括整个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并予以有效实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6.10.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如有特殊调整,双方协商解决。

6.1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配合,并对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质量、进度、现场的所有操作和安全负责。

6.12.乙方应负责因工程需要而进行的全部临时工程设计,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乙方应对他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甲方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甲方要求。

6.13.无论是临时性工程还是永久性工程,只要是合同明文规定的或为合同条文所隐含的,乙方均必须仔细地积极地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设计(永久性工程设计除外)、施工、竣工、调试、自检、维护、保修、配合等工作,并且提供为完成这些工作所需的所有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现场设施以及其他物品。

6.14.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自费向有关部门和法定团体呈交其统计文件并抄送甲方,并且应向甲方提交所需的统计资料。

6.15.乙方应负责其施工区域内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16.乙方后一道工序必须对非乙方承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进行有效保护,并对下一道的分包工序做好明确的移交工作,因该移交工作不清,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后一道工序对非乙方承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造成污染、损坏,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处)理或赔偿,对此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力。

6.17.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非乙方承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有不可推卸的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

6.18.按照国家规范以及甲方《质量标准》实施并验收,全部工程一次性通过政府验收,取得合格备案。

6.19.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6.20.全部工程按照万科工程质量细则实施,符合万科技术标准。

6.21.该工程所有精装修部分,材料必须满足国家绿色环保相关规定,并保证竣工验收空气质量检测一次性合格达标。

6.22.全部工程(包括材料、工艺等)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规范及标准,若这些规范标准有差异,按照最新版本、最高水准、最严格要求执行。

加入通用条款

6.23.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交付客户之前,由甲方、乙方、监理公司三方共同对房屋的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分户验收(二或三次)。

每次均建立分户验收档案记录,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经施工方整改后,第二次模拟验收缺陷点数应不超过三个。

每超过一个,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100元/点。

6.24.在模拟验收过程中,乙方应对模拟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无改进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甲方加收20%管理费在结算时扣除,但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职责。

6.25.业主入住之日,质量缺陷投诉率不大于100条/百户(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每超出一条,乙方支付给甲方RMB1000元违约金。

6.26.业主入住后四个月内,质量缺陷投诉率不大于65条/百户/月(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四个月平均值),每超出1条,乙方支付给甲方RMB1000元违约金。

6.27.一次维修成功率:

95%以上。

6.28.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乙方职责:

7.1甲方于每月中旬向乙方发出万科公司月度项目评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评估后一周内对月度评估情况进行反馈,对月度评估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工程管理部反馈乙方公司内部评估情况,以便甲方全面了解乙方项目部在乙方公司的情况。

7.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甲方进行本工程的总承包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等施工证件的办理事宜,并保证其合法性,由此而发生的招标代理费、招标管理费、合同审查费,甲乙双方分别按1:

1,6:

4,1:

1的比例分别承担。

上述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甲方有权在任意一次对乙方的工程付款中进行扣回。

7.3乙方应该在需要时,或者应甲方的要求,或应法定主管机构或其他保卫部门的要求,为保护工程或保证公众和其它方面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地方对工程提供照明、警戒、围栏和门卫,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7.4乙方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7.5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双方除按总包合同执行外,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民工或分包单位上访或诉讼及其它恶性事件的,甲方有权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可同时作如下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7.5.1从上访事件及其它恶性事件发生当月起,暂扣当月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的50%,在施工单位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取得政府处理意见后,再支付暂扣工程款。

当月没有处理完的,下次付款继续按照50%比例暂扣工程款。

7.5.2甲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文件或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向农民工、分包单位、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支付乙方欠付的工资或工程款、材料款等各项欠款,并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7.5.3降低乙方的合作等级,即每发生一次乙方欠款行为,甲方可将其资格由合格供应商资格降为试用供应商、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直接由合格供应商资格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7.6乙方应负责对非乙方承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及时提供总承包配合。

无论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非乙方承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基本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或退场后施工的,甲方及甲方直接分包单位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7.7乙方配合、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7.7.1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监理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所有分包商贯彻执行。

7.7.2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所有与分包商有关的协调和图纸会审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或图纸会审纪要。

乙方应建立每周1-3次的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

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所有分包商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7.7.3乙方需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对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进行统筹管理,对分包商的施工进度承担连带责任。

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重点管理。

乙方应要求各分包商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7.7.4提供具备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开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场地、材料临时堆放场地以及进入这些场地的通道和入口等),并于开槽前向甲方和监理提交甲方直接分包单位的专业配合时间和进退场时间。

同时应按月提出对各分包商的进度、质量和施工方面的要求及对各分包商上个月的工作评价。

乙方对甲方直接分包单位的评价将作为甲方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之一。

7.7.5安排和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仓储设施。

7.7.6在甲方和监理的统筹安排下(建议改为在总包),甲方各直接分包单位均可以无偿使用乙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井架、电梯或脚手架等施工机械和设施,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商自行解决。

如乙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原则上由甲方直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乙方。

7.7.7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的安排,有效完成脚手架或井架等现场所有设施的搭设、移动、修补、拆除等工作,并事先报甲方和监理批准、备案。

7.7.8每三至四层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设置配电箱,分电箱由分包方自已解决。

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收集各分包单位的负荷要求,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并统筹安排。

水电费由分包方按实际用量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

如遇与其它单位共用水电接口的情况,相关费用根据各方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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