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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县教育局

呈贡县教育局

“阳光政务”

 

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内容

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内容目录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立审批

二、管理服务项目(1项)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立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在呈贡县管理区域内设立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进行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三)《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四)《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

(一)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我县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园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园长,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省、市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专职教师应占学校教师总数的60%以上,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学校管理人员。

(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中小学必备办学条件标准》,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和活动场地。

如果是租用校舍,租用合同应经公证机关证明,租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

(六)民办中小学的教学仪器应达到省定的Ⅱ类标准,幼儿园的教学仪器、玩具应达到省定的幼儿园登记注册标准和学前班标准。

图书生均应在5至10册以上。

教师的工具书、参考书、挂图应满足教学需要。

(七)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学校、幼儿园提供稳定的日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

开办注册资金:

初中30万元;小学20万元;幼儿园10万元。

如果同时举办多种办学层次的,按累计注册。

(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明显地表明其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九)举办者提交的拟办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等;

3.学校、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6.学校、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7.学校、幼儿园教学、行政、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8.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学校、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10.章程修改程序。

(十)为依法保障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租用校舍办学的,举办者应在审批机关规定的银行存储风险保证金。

风险金属于学校,但不得用于日常经费。

存储期间,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归学校所有,可以动用。

(十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设。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办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

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解散或申请改办其它层次的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四)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如举办者不担任校(园)长的,应提供拟任校(园)长的资格证明,还应提供举办人与校(园)长的责、权、利签约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办学场所、教学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校舍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教育教学计划、收费计划(原件1份);

(九)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所应提交的材料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中的(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呈贡县民办学校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呈贡县教育局教育科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受理机关

呈贡县教育局教育科。

地址:

呈贡县双龙路80号(原检察院)

联系电话:

7478393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呈贡县教育局教育科。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发放《办学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及报件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给《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上规定期限为准。

法律依据:

《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持《办学许可证》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方可从事办学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审。

法律依据:

《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服务项目: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一、管理服务内容

进行呈贡县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二、管理服务办理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

(3)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地区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属于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学校教师资格的,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教师资格的,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三、管理服务申请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7)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9)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和在学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进行试讲,并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

法律依据: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

四、管理服务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以上表格在呈贡教育局人事科领取。

五、管理服务办理机关

呈贡县教育局人事科。

地址:

呈贡县双龙路80号(原检察院)。

联系电话:

7478394

六、管理服务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考试、考核全面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

(认定时间:

每年6月中旬)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通过认定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无期限限制。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只有依法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才能被聘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十、管理服务收费

根据云计收费[2003]220号文件规定标准和要求代收部分相关费用。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

 

呈贡县教育局

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育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教育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一、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

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立审批

2、管理服务事项: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二、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的规范细化与对外公布制度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立审批)按以下14个内容对社会公布:

1.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2.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3.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数量及方式;4.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5.申请材料;6.申请表格及申请书;7.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受理机关;8.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9.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10.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11.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12.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13.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14.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二)管理服务事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按以下11个内容对社会公布:

1.管理服务内容;2.管理服务办理条件;3.管理服务申请材料;4.管理服务申请表格及申请书;5.管理服务办理机关;6.管理服务办理程序;7.管理服务办理时限;8.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9.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10.管理服务收费;11.管理服务年审及年检

三、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制度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由教育局相关科室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服务审核认定情况,其中: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立审批由教育科负责,联系电话:

7478393;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由人事科负责,联系电话:

7478394。

四、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1、教育局教育科和人事科统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及报件齐全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考试、考核全面通过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在审查办理中如发现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有关责任科室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教育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收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和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经被许可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按期归档。

2、对审批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实行批后监督检查制度:

(1)实行年检制度;

(2)对办学广告、招生简章实行备案制度;

(3)对收费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4)对全日制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

(5)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置学生收费、退费事项。

3、对教师资格实行认定后管理制度:

(1)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对遗失或损坏教师资格证书的,在本人申请后根据有关程序予以补发;

(3)对丧失教师资格者,收缴证书;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对应当撤销教师资格的,收缴证书;被撤销者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5)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没收假证,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监督、举报电话:

74783937478394

局长办公室电话:

7478338

信函地址:

呈贡县双龙路80号(原检察院)

邮编:

650500

六、教育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科室或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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