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劳动人事薪酬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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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聘人员(含内部)均应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见附件二),交用人部门所在地的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甄选和初审,以学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并与用人部门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笔试和综合考评(依实际需要任选一种或多种)。
第四条招聘员工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年满23周岁且35周岁以下(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同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4、认可企业的管理方式及企业文化。
二、专业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应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一般岗位工人:
1、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
2、应聘特种设备操作岗位的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3、具备所应聘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
4、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二)管理人员: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3、持有岗位所需从业资格证者优先录用;
(三)技术人员: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及以上的文化程度,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岗位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2、具备所应聘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
二、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有吸食毒品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4、因贪污、拖欠公款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有记录在案者;
5、其他经企业认定不合适者。
第五条员工录用
一、经面试、笔试或综合考评合格并被录用的员工,由人事主管部门发给《员工录用通知书》(见附件三),员工持录用通知书办理入职手续,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向人事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证件(内部竞聘人员若被录用到其他子公司,亦同):
(一)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公司认为检查结果不符合将从事的工作岗位之要求,应聘人员将被调岗或不被录用);
(三)技术职称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近三个月内的一寸免冠照片4张;
(六)《员工录用通知书》;
(七)属再就业人员,应提交离职(下岗)证明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或结算手续资料(应届毕业生及初次参加工作者除外);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证件。
注:
人事主管部门将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袋。
第六条员工试用
一、试用期限规定:
1、子公司生产一线岗位:
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且专业或岗位工作经验对口的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
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但专业或岗位工作经验不对口的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
内部竞聘录用但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可直接上岗;
2、子公司中层正、副职及后勤管理岗位员工:
试用期为3个月;
3、集团高管:
试用期为6个月;
4、集团总部各部门正、副职:
5、集团总部各部门普通员工:
二、员工试用期内,每周或每月月底(根据岗位不同确定试用考核周期)由人事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员工当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汇总填写《员工试用期考核表》(见附件四)。
三、员工试用期内如被发现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等,企业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转正
一、员工试用期内各项表现优秀,工作态度积极、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转正,员工提前转正必须有用人部门负责人书面意见《员工转正申请表》(见附件五),提前转正员工其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员工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向用人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转正申请,用人部门与人事主管部门共同根据员工试用期表现签署意见,包括:
按期转正、延期转正及辞退,报人事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审批。
(一)按期转正:
员工试用期工作态度认真,且各项表现符合企业要求,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由人事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入保手续。
(二)延期转正:
若员工试用期工作态度认真,但工作能力暂时不能达到企业要求,或因为试用期内请假超过7天的,人事主管部门延期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长期结束仍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
(三)辞退:
员工试用期内工作态度懒散,工作业绩平庸,违反企业管理制度,不能达到企业要求的,人事主管部门通知试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见附件六)
三、员工转正后,根据具体岗位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七)。
第八条员工调动
员工被录用后岗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工作岗位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子公司内部调动
由人事主管部门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由子公司总经理决定该员工是否予以调岗。
若不同意调岗,则员工继续在当前所在岗位工作;
若同意调岗,则由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员工调动申请表》(见附件六),为员工办理调岗手续。
二、子公司间调动
(一)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车间)正、副职】及综合管理部人员属公司间调动的,由即将调入公司的综合管理部结合该员工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并书面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调动。
若批示为不同意调岗,则员工继续在当前所在岗位工作;
若批示为同意调岗,则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员工调动申请表》,员工持调动申请表办理离岗、工作交接及到调入公司报到手续。
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登记。
(二)子公司安全生产部员工属公司间调动的,由员工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即将调入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员工在岗期间工作能力及各项表现,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
报请所在子公司总经理是否予以调岗,若不同意调岗,则员工继续在当前所在岗位工作;
若同意调岗,则由员工即将调入公司综合管理部出具《员工调动申请表》,员工持调动申请表办理离岗、工作交接及到调入公司报到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登记。
三、子公司高管调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员工调动申请表》,调动手续同前。
四、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经理、部门员工属子公司间调动的,由集团会计部、资金部出具《员工调动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调动手续同上。
五、集团内部员工调动,不论何种原因,人事管理专员必须在办公系统中补录调动手续。
第九条员工离职
员工离职分为“自动离职、辞职、解雇”三种情形:
一、试用期内,员工及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辞职或解雇,且企业不负担任何补偿,员工离职前必须与企业结清各项手续。
二、自动离职:
凡无故擅自离岗三天以上,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均做自动离职论,计薪至最后到职之日止。
三、辞职:
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离职,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事主管部门;
若转为正式员工,则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事主管部门,计薪至离职之日止。
四、解雇:
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原因不符合企业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或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有权解雇员工且不负担任何赔偿,且企业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员工进行法律追偿。
第十条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时,均应立即停止以企业名义所从事的一切活动,根据企业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企业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员工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文件、档案以及此文件、此档案的复印件;
二、企业供应商及客户的名单和资料;
三、包含企业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和光盘等;
四、企业为员工配备的工作中使用的办公设备、仪器及其他办公用品;
五、员工已确定离职,但离职手续尚未办理清楚期间,其以企业名义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或其他类活动,企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对该员工进行法律追偿,追偿有效期:
行政管理类和生产管理类为3年,财务管理类为终身。
第十一条关键岗位(如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离职,其直接领导及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加以疏导挽留。
第十二条员工确定办理离职手续后,应到所在企业人事主管部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件六),根据企业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聘任
一、集团总部及子公司高管的聘任:
1、集团总裁由集团执行董事会提名,集团执行董事聘任,聘任期为三年;
2、集团常务副总裁由集团总裁提名,集团执行董事聘任,聘任期为三年;
3、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常务副总裁提名,集团总裁聘任,聘任期为三年;
4、各子公司高管由集团总裁、常务副总裁联合提名,集团执行董事聘任,聘任期为三年。
二、集团总部各部门员工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并根据集团规定进行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
三、各子公司员工:
(一)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经理、副经理以及计划财务部工作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根据集团统一规定进行试用、考核;
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其他员工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并根据集团同意规定进行试用、考核;
(二)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已退休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必须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见附件八),各项待遇、聘任期限及具体工作要求等规定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各子公司的协议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二、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一般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五至十年。
三、企业每次在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前,人事主管部门应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岗位调整、工资定级和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变更
一、员工因综合考评不合格,未能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一个月的期限联系岗位,重新联系好岗位的,补签劳动合同;
期满后仍未联系好岗位的,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执行。
(一)企业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丧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力时;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意外死亡时,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三)经双方协商同意,员工在合同未满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与员工可以协商,就劳动合同内容适当进行变更;
(一)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企业和员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达成一致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不能达到企业要求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
(三)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五)应聘时提供虚假证件骗取录用,被发现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者;
(六)员工与企业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三、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劳务协议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劳务工时,由用人部门向人事主管部门递交《人员增补申请表》,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员招聘。
二、各子公司实行严格的劳务人员使用政策,原则上技术性岗位不允许使用劳务人员,只允许在生产设备大修、垃圾清运、装卸、突发事件、特殊操作岗位等限定的范围内使用部分劳务人员。
三、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使用的劳务人员,公司综合管理部必须与其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见附件九),凡未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不对劳务工承担任何责任,各用人部门不得使用。
四、劳务协议签订后,用人部门及劳务人员应严格按协议内容履行彼此的义务,在履行劳务协议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劳务人员单方提出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用人部门应及时向人事主管部门报告,办理解除或续签手续,人事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部门劳务人员使用情况,有效控制劳务人员的数量。
五、各部门使用劳务人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协议期满,但因生产需要继续使用劳务人员的,用人部门可申请与其续签劳务协议,安全生产部和销售部使用的包装、装车等劳务工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劳务服务协议》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一式四份,用人部门和劳务人员各执一份,安全生产部与公司综合管理部各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劳动纠纷
一、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产生劳动纠纷时,先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出面与员工进行协商调解,集团法务专员及时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公司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公司内部;
二、企业遇有法律官司,如员工或供销商因合同问题状告公司的,由集团法务专员提供一切法律服务,以解决法律纠纷。
第四章劳动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薪资
一、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员工(不含协议工)的薪资实行岗位工资制。
集团总部及子公司各岗位定岗、定员及岗位工资标准,未经集团执行董事会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
二、各子公司不得虚造或超造定员编制外的工资,各子公司每次发放工资前,应将工资表全部录入“宁夏瀛海集团办公系统”,经系统内审核流程确认。
各子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每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新录用员工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根据员工自身条件,结合岗位工资定档投级管理办法,执行相应级别工资的80%(无工作经验者执行相应岗位一级工资的80%,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者执行转正后岗位级别工资的80%),试用期满正式上岗后执行岗位级别工资标准。
(注:
属集团内部岗位变动的员工,无试用期)
四、集团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按《宁夏瀛海集团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定岗工资依据工作岗位、工作技能、劳动贡献等条件,实行按岗定酬、男女同工同酬,在保证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建立适当的薪酬激励机制,使员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十一条岗位工资标准的拟订应体现管理人员岗位高于一般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强的岗位高于简单工作岗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岗位工资后,除夜班费、伙食补助费、加班费、烤火费按照实际情况随工资另行计发外,其他各种补贴经测算后计入岗位工资中,不另计发。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各生产岗位因员工缺勤而造成的临时缺员,由车间自行调配解决,工资待遇在规定的基数中自定。
管理岗位因病、事假缺员,由部门自行解决,确需安排其他人员兼岗顶替的,在被顶替人员扣发的工资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顶岗人员报酬。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应严格按照集团总部制定的《考核办法》核算员工工资,未经集团总裁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考核标准。
一、非工资费用包干部门员工工资核算,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岗位工资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核算发放。
二、工资费用包干部门员工工资发放程序
1、每月月初公司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员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包干的吨产量工资和包干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减去发生的费用,核算安全生产部上月工资总额,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转公司人事管理专员;
2、由公司人事管理专员将安全生产部和后勤部门公司总额汇总后上传办公系统,经由集团领导审批;
3、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审批的工资总额(安全生产部),按照部门内部考核指标和依据,分配工资明细,并负责将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的工资明细转公司人事管理专员。
4、由公司人事管理专员将安全生产部和后勤部门的工资明细汇总后上传办公系统,经公司和集团领导审核(出现问题时按照办公系统程序退回,重新核对),审核无误后,经由计财部进行工资发放。
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的工资分配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工资分配稽查稽核
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各子公司的工资稽查稽核不少于六次,每次不少于稽查总数的60%;
子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对本公司安全生产部工资稽查稽核不少于八次,每次不少于稽查总数的60%,工资稽查稽核应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和分配方案进行并填写《工资稽查稽核表》(见附件十)。
工资稽查稽核中如发现分配不公,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如发现部门负责人弄虚作假或中饱私囊,给予作假金额十倍的罚款并免职处分。
对大胆揭发或举报工资分配不公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或子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实后,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给予嘉奖一次。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时,对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险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五险”缴纳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员工个人缴纳(企业代扣代缴),一部分由企业按规定的比例及员工出勤情况缴纳;
二、员工正常出勤,企业按规定的比例承缴企业应缴的全部金额。
员工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包括10天),或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超过15天(包括15天),由员工个人承缴各项社会保险中当月企业应缴部分。
三、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全额缴纳五险费用,致使各项保险不能续缴的,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待恢复为员工缴纳时,期间差额由员工本人承担。
四、员工在试用期间企业不为其缴纳“五险”,待正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缴纳。
五、个人承缴全部“五险”费用的,企业可代扣代缴(根据员工实际情况,采取自愿)。
六、企业因政策性停产或生产线安排停产,停产期间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给予员工工作调整安排的,仍承担员工各项保险企业应缴部分。
七、停产期间,因员工个人原因,如申请在家待岗或不服从企业调岗安排在家待岗的,由员工承担各项保险所有部分(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
八、各项保险缴纳标准如下:
(一)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20%,个人8%;
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其中企业1%,个人1%;
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其中企业6%,个人2%;
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2%,由企业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7%,由企业全额缴纳;
6、大额医疗保险企业、个人各承担50%;
(此项保险需报请集团批准后执行)
7、商业保险由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五险缴纳标准分五个档次:
企业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
1、一般员工按缴费基数的100%缴纳;
2、车间副职、聘任的技师按缴费基数的110%缴纳;
3、部门副职、业务主管、车间正职、聘任的工程师按缴费基数的120%缴纳;
4、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缴费基数的130%缴纳;
5、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按核定缴费基数的200%缴纳。
九、员工因公负伤,经县级医院诊治无效,需转往更高一级医院诊治,或医治范围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外的,必须经集团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与当地社保局协商处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员工一定的医疗补贴。
十、企业政策性停产导致部分员工待岗,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将从员工待岗之日起再缴纳四个月,四个月后由公司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请示集团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护
一、根据员工从事岗位的环境要求,由各子公司确定劳保用品的发放年限、发放品种。
二、发放劳保用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制表,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三、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从发放之日起计算。
四、各子公司保卫人员等除按公司规定领用专用服装外,不再发给工作服。
五、各子公司员工劳保用品购买、发放及管理由集团总裁办负责监督。
第五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总部及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根据所从事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两天(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可另行安排补休。
确需发加班工资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二、销售人员和因公出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遇节假日或出差不休息者,不另行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三、安全生产部个别岗位因生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根据子公司实际情况安排轮休或集中休假。
第三十一条休假及假期管理
一、国家法定假日为全薪假日,共计十一天,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及其它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因生产和业务需要,必须上班的,按照本人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