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失业保险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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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失业保险的主要待遇类型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

(二)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其中,失业人员领取上述第

(一)项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以下其他待遇:

①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②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③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

①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先到镇(街道)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民政和人社局)或村(居)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最后参保所属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金。

②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手续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港澳台人员同时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

3.存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缴费的同时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申请手续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的次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签收又不具备补发条件的,领取期限自实际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当月1日起计算。

②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月须携带《失业人员求职情况和失业保险金签收登记表》到民政和人社局或劳动服务站进行一次的免费就业求职服务。

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求职的,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免求职登记(正当理由包括:

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1周岁等情形,下同)。

(三)签收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须在每月1至10日(工作日)到社保办事处办理按月签收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逾期不予补办。

办理时应携带本人以下资料的原件:

1.佛山社保卡(未办理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失业人员求职情况和失业保险金签收登记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注意事项:

①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代签失业保险金。

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未经社保部门批准而不按规定时间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次月按要求签收的,待遇期顺延,停发的月不算作待遇期。

(四)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1.领取期限计算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时间1至4年的,每满1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一览表

缴费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领取期限(月)

1

2

3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的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医保待遇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求职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补贴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发放标准按失业人员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民政和人社局或者劳动服务站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先到民政和人社局或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社保办事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手续

办理时失业人员应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港澳台人员同时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港澳台人员无须提供)。

(三)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下限为1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上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

3.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4.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四、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申领条件

在2014年7月1日前存在按照原农民工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2014年7月1日起,可以申请领取生活补助。

1.在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

(1)纯农民工缴费的:

停保时间在2014年5月或6月,可以申请,按原规则计算;停保时间在2014年4月及以前的,不能申请。

(2)农民工缴费与城镇缴费并存的:

停保时间在2014年5月或6月,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段计算:

城镇缴费时间核发失业金;农民工缴费时间按原规则计算生活补助;

停保时间在2014年4月及以前的,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段计算:

城镇缴费时间核发失业金,但需按原省条例规定的超期扣减规则进行核定;农民工缴费时间按原规则计算生活补助。

2.在2014年7月1日后失业的:

(1)2014年6月按农民工标准参保且7月按职工标准参保的,可核待遇的农民工缴费时间累计超1年的,在申请失业金或一次性失业金时,可以申请农民工生活补助,按新规则计算;

(2)非2014年6月按农民工标准参保且7月按职工标准参保的,当其城镇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在申请失业金或一次性失业金时,可以申请生活补助,按原规则计算。

(2)申请手续

1.符合单独申领农民工生活补助的(2014年5或6月停保的纯农民工标准缴费的情形),办理时失业人员应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2.符合农民工生活补助与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一并申请的,与上述第三点(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手续一致。

(三)待遇标准

1.按原规则计算的待遇标准:

农民工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按其本次失业前可核待遇的农民工缴费工资的平均数的20%计发,超出12个月的每1个月加发2%。

当农民工缴费时间累计不足12个月,按其本次失业前可核待遇的农民工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金额基数,每个月加发2%,累计不得大于20%。

2.按新规则计算的待遇标准:

可核待遇的农民工缴费时间超12个月,其中12个月用于核发失业金或一次性失业金,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平均数的2%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申领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

(二)申请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待遇标准

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的3倍。

六、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3个月的,可以申请。

(二)申请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

(三)待遇标准

按结转月数一半(四舍五入取整数)与最后领取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乘积数计发。

如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申请核定当月的标准计算。

七、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

(二)申请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

(三)待遇标准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其中,“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如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申请核定当月的标准计算。

八、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3.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或第二次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没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

(二)申请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职业资格、专业技述职务及变更情况页的复印件。

(三)待遇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九、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失业人员死亡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申请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1.申请人(指遗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失业人员之页)、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配偶且双方不是同一户口簿、或者属于配偶但不能提供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且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死亡证明材料,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本人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丧葬抚恤金划入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内,若该账户已销户,遗属提供失业人员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可提供遗属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死亡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抚恤金为标准为失业人员死亡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此外,还可以领取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

失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其中按月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10日(工作日)。

十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待遇于申请办理次月的20日前发放,其中办理按月签收失业保险金的,相关待遇于办理签收当月20日前发放。

 

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联系方式

大良大良街道新基三路22号之8

容桂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44号

伦教伦教街道新成路御景坊7座13号铺

勒流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02号

陈村陈村镇永宁路宏富楼10-17号

北滘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首层之一(即交警中队旁)

乐从乐从镇兴乐路16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龙江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28号

杏坛杏坛镇河北六路南18号

均安均安镇建安路6号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电话:

12345,

本办事指南根据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0﹞第8号)

3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7号)(2002年施行)

4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3年修订)

本办事指南未尽事宜,请登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或到社保办事处咨询。

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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