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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回购协议书.docx

差额补足回购协议书

协议书

编号【】

本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区签署:

甲:

【请填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乙:

【请填写购买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丙:

【请填写合伙企业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合伙事务执行代表:

联系人:

传真:

丁:

【请填写普通合伙人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戊:

【请填写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鉴于:

1、甲拟作为受托人设立【】号单一资金信托(最终名称以实际发行时为准,以下简称“单一信托”),募集资金人民币【】元整,(小写)RMB【】元。

2、乙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实体。

甲作为单一信托的受托人与丁、戊拟共同出资设立丙(以下或称“合伙企业”),并签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其中,甲作为丙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以单一信托项下募集的资金实缴出资人民币不超过【】元;戊作为丙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实缴出资人民币【】元;丁作为丙的普通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实缴出资人民币【】元。

乙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即有限合伙份额)。

3、丙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股权形式的投资。

4、丁、戊均同意乙或其指定第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即有限合伙份额)。

现经各协商一致,就乙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乙为保障甲所代表的单一信托项下资金安全,补足甲投资收益及受让甲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甲投资期限

合伙协议项下,甲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为【】个月(以下简称“甲投资期限”),自甲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出资之日起计算。

2、标的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

2.1丙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并持有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该等有限合伙份额为标的有限合伙份额。

根据合伙协议,甲拟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实缴出资条件全部完成当日,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人民币壹拾亿元。

甲向丙的实缴出资额以甲实际缴付金额为准。

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一时点甲向丙已实际缴付出资金额设定为A。

甲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转让部分或全部标的有限合伙份额;除非甲有另行处置其所持部分或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并通知乙的,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部分或全部标的有限合伙份额。

各一致确认,甲向乙转让标的有限合伙份额系甲的权利而非义务。

在乙支付各期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之前,甲有权随时单变更本协议,而将部分或全部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第三,或以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任其他式对标的有限合伙份额予以处置。

在此种情况下,甲应于处置完成后书面通知乙处置事宜。

乙无权对该等处置提出任异议或抗辩,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其他义务。

2.2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2.2.1甲与乙及本协议其他各一致确认,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以甲向丙实缴出资额(A)为计算基础,根据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的实际天数计算。

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总额为乙按照本条第2.2.2款约定计算并应支付的各期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总和。

2.2.2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支付式和支付计划

乙应向甲分期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包括季应支付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季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和年应支付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

乙应按如下式向甲分期支付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1)季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

在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期间,乙应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向甲支付一期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季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X):

每季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X)=Z×【】%×每个自然季度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的实际天数/360-丙按照合伙协议在该个自然季度对应的分配日(指对应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最后一日)已向甲分配的当期投资收益。

上述公式中,Z为A减去乙已向甲实际支付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后的余额,每个自然季度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实际天数为上一季度末月【20】日(不含)至当季度末月【20】日(含)之间的天数;首个自然季度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实际天数为甲向丙实缴出资额之日(含)至当季度末月【20】日(含)之间的天数;最后一个自然季度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实际天数为到期转让日上一自然季度末月【21】日(含)至到期转让日(含)之间的天数。

在X的上述每个计算期间如A、Z或乙已向甲实际支付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实际金额发生变化的,则分段计算X。

(2)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

甲持有标的有限合伙份额期间,乙应在甲向丙实缴出资之日(含)起满【】个月之日、满【】个月之日、满【】个月之日和满【】个月之日,分别向甲支付一期份额转让价款。

1)乙应在甲向丙实缴出资之日(含)起满【】个月之日向甲支付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Y1为人民币【】元。

2)乙应在甲向丙实缴出资之日(含)起满【】个月之日向甲支付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为Y2人民币【】元。

3)乙应在甲向丙实缴出资之日(含)起满【】个月之日向甲支付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为Y3人民币【】元。

4)乙应在甲向丙实缴出资之日(含)起满【】个月之日向甲支付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为Y4,Y4=A-Y1-Y2-Y3。

2.2.3收款账户

甲收取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兴业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2.2.4甲乙双及其他本协议各在此确认,如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某期份额转让价款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应提前至该支付日前一工作日支付该期份额转让价款。

3、甲预期投资收益及出资额缩减的实现

3.1甲持有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约定享有获得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分红等投资收益的权利。

3.2甲投资期限,甲按其实缴出资额计算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

对甲上述预期投资收益,乙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补足义务。

3.3甲投资期限,如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合伙企业已向甲实际分配的当期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该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乙已向甲实际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季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之和不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本次应向甲分配金额的,乙应以其自有资金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2】日前向甲予以补足,该补足金额(以下简称“投资收益补足金额”)为:

根据合伙协议,甲本次应获分配的金额减去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1日合伙企业已向甲实际分配的当期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以及该自然季度末月21日乙已向甲实际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金额。

前述“甲本次应获分配的金额”指根据合伙协议第9.1条约定之计算公式合伙企业应向甲分配的投资收益金额。

3.4甲投资期限,甲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第13.2条的约定缩减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如合伙企业未能根据合伙协议第13.2条和甲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发送通知要求的日期(以下简称“出资缩减日期”)向甲支付甲要求缩减的出资额的,乙应于出资缩减日期履行补足义务,该补足金额(以下简称“出资额缩减补足金额”)为:

根据合伙协议,甲有权要求缩减的出资额减去截至出资缩减日期合伙企业已就本次出资缩减向甲退还的出资额。

3.5乙承诺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对甲预期投资收益和缩减出资额的补足义务,如甲届时向其出具支付通知确定当期应补足金额及付款日期的,乙应按照该等支付通知的要求执行。

3.6甲用于收取投资收益补足金额和出资额缩减补足金额的账户为单一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具体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4、购买选择权和购买义务

4.1甲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出资日(含)起满【】个月后,乙有权行使购买选择权,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亦有义务根据甲的要求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以下简称“期间购买义务”)。

4.2乙按照第4.1款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应至迟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甲发出书面购买申请,经甲书面同意后,乙应至迟于乙书面购买申请中载明的购买日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并向甲全额支付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的购买价款(C1):

购买价款(C1)=甲实缴出资额(A)+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1)-截至购买价款(C1)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第3.4条的约定支付的出资额缩减补足金额-截至购买价款(C1)实际支付日乙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金额

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1)=截至购买价款(C1)实际支付日甲根据合伙协议第9.1条应获分配的投资收益之和-截至购买价款(C1)实际支付日合伙企业累计已向甲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截至购买价款(C1)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支付的投资收益补足金额

4.3甲要求乙履行期间购买义务,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乙发出书面购买通知,乙应至迟于甲所发出的购买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向甲全额支付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购买价款(C1)。

4.4除本第4条的约定外,在投资期限,乙无权要求提前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乙违反前述约定的,除应按照本协议第5.2条的约定计算并支付购买价款(即按照购买价款(C2)购买)外,还应向甲支付[]元的补偿。

5、强制转让

5.1甲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届满日前[三十]个工作日,甲有权向乙发出书面转让通知,强制要求乙在甲届时指定的日期受让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5.2甲行使强制转让权的,乙应至迟于投资期限届满日前或按照甲书面通知指定的日期(如有,付款日应以该日期为准)向甲全额支付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的购买价款(C2):

购买价款(C2)=甲实缴出资额(A)+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2)-截至购买价款(C2)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第3.4条的约定支付的出资额缩减补足金额-截至购买价款(C2)实际支付日乙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金额。

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2)=截至购买价款(C2)实际支付日甲根据合伙协议第9.1条应获分配的投资收益之和-截至购买价款(C2)实际支付日合伙企业累计已向甲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截至购买价款(C2)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支付的投资收益补足金额

6、即刻转让

6.1甲投资期限,如经甲合理判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有权随时向乙发出书面转让通知,要求乙在甲届时指定的日期即刻受让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1)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因任原因不能如期获得投资收益,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壹】元;

(2)乙及/或合伙企业及/或项目公司及/或为本协议项下债权提供担保的法人担保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出现合并、分立、收购、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或因经营不善而面临关闭、解散、清算或者破产等情形;为本协议项下债权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和自然人担保以下统称“担保”)财务状况恶化;

(3)合伙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议事规则达成解散合伙企业决议的;

(4)合伙企业出现无法按照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正常运行或决策的情形;

(5)乙及/或合伙企业及/或项目公司及/或担保发生任影响或可能影响甲利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任可能会影响甲利益的事件;

(6)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价值发生重贬损;

(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的决议损害甲利益,或者存在损害甲利益的行为;

(8)担保在担保合同项下构成违约或担保财产价值发生贬损,或担保或担保财产发生其他可能有损于甲担保权益的事件的;

(9)乙及/或项目公司拒绝接受甲对其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10)项目公司及/或乙在其与合伙企业签订的任一协议项下或乙在本协议项下所做出的述与保证以及所提供资料存在重虚假述,或违反任义务;

(11)乙未履行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任意一期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12)乙未履行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任意一次投资收益补足义务或缩减出资额的补足义务;

(13)乙/项目公司的任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14)乙/项目公司/法人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5)项目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运作和经营;

(16)项目公司选举和罢免董事长未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或项目公司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解散、清算或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批准公司预决算案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案,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及其他需要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决议未获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甲认为该决议的做出影响到其投资权益实现的;

(17)项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或董事长/或项目公司做出的关于项目公司资产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的决议或行为,或者减免项目公司债务人债务的决议或行为,或对外投资或担保或增加负债的决议或行为,或股权出售、项目/资产出售、股权转让/质押、资产抵押以及质押的决议或行为及其他相关决议或行为,甲认为该决议或行为影响到其投资权益实现的;

(18)乙或项目公司违反其在编号为[]的《资金监管协议》项下任意一项义务;

(19)乙或项目公司存在任未向甲披露的负债,或违反其在与甲、丙、丁、戊签订的任协议项下所做出的任承诺、保证或违反任义务;

(20)[]有限公司或乙以任形式挪用、抽走丙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增资款;

(21)其他可能影响单一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安全及/或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情况。

6.2甲行使即刻转让权的,乙应至迟于甲届时指定的日期向甲全额支付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的购买价款(C3):

购买价款(C3)=甲实缴出资额+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3)-截至购买价款(C3)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第3.4条的约定支付的出资额缩减补足金额-截至购买价款(C3)实际支付日乙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金额。

其中,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3)按如下式计算:

剩余投资收益金额(B3)=截至购买价款(C3)实际支付日甲根据合伙协议第9.1条应获分配的投资收益之和-截至购买价款(C3)实际支付日合伙企业累计已向甲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截至购买价款(C3)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支付的投资收益补足金额

6.3甲用于收取本协议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约定之购买价款的账户为信托财产专户。

7、特别约定

7.1乙指定第三代为履行份额受让义务的特别约定。

如乙指定第三代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受让甲持有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义务,应事先取得甲书面同意。

甲同意第三代为履行受让义务的,并不表明甲对本协议或担保合同项下任权利的放弃,亦不代表甲认可乙在本协议项下任义务的豁免或转移。

如第三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并要求乙就第三的违约行为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7.2份额受让前后性质转换的特别约定。

乙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受让标的有限合伙份额,或乙或乙指定的第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转让、即刻转让、履行购买义务、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式受让甲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乙或乙指定的第三在支付完毕甲认可的相应受让价款后所取得的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受让前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即刻转换为受让后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乙或乙指定的第三仍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行使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8、标的有限合伙份额交割条款

乙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季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及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则乙有权要求丙在乙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向甲支付完毕每个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即相应减少甲持有的不超过该年度乙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向甲支付完毕的年应支付份额转让价款金额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并同数量增加乙持有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

9、乙声明与承诺

(1)乙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乙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公司章程或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均已获得公司部有权机构及/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及合法授权等一切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可。

(3)乙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不与公司或公司股东的任义务、权利、已经或即将签署的任文件的容相冲突或抵触,不存在任不可履行及/或执行的情形。

(4)乙承诺将为受让甲所持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及履行投资收益补足义务及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预留足够资金,并提前将用于支付购买价款及补足投资收益及其他应付款的款项纳入其年度资金安排。

(5)乙承诺在受让甲所持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并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之前不得以任形式收回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资金或借款,不得以任形式从项目公司收取收益。

(6)乙在此确认,甲系依赖本协议约定而作出投资合伙企业的决定,乙不会以任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误解、显失公平等)而否认本协议的效力或主撤销、解除本协议。

(7)除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购买选择权之外,乙无其他主动购买权。

(8)乙根据本协议约定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应配合甲办理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相关之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

(9)乙确保项目公司就丙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事宜按照丙满意的格式和容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需)、《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10)乙承诺,无论丙或项目公司在乙履行份额受让义务时处于种状态,是否发生亏损,财务、经营状况恶化,是否存在破产、重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无常经营的情形,乙按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有限合伙份额均为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义务,乙不得以标的有限合伙份额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或任其他事由作为其不履行受让义务的抗辩。

(11)乙承诺不以任形式挪用、抽走丙对项目公司的增资款项。

10、税费负担

10.1本协议各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草拟、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及支出。

10.2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可能发生的税赋,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本协议有约定者,依规定或约定办理;无规定或约定者,由受让承担。

11、违约责任

11.1任一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一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重失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视为该违约,守约有权要求违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守约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等违约责任。

11.2乙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支付购买价款、履行投资收益补足义务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乙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有权自乙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5】%计收违约金;如果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有权要求乙继续予以赔偿,并支付甲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在的一切费用。

(2)要求乙即刻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并按照本协议第5.2条的约定计算购买价款,即乙应按照购买价款(C2)的金额支付购买价款;

(3)实施或实现本协议项下的任担保权益(如有),要求乙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

(4)委托银行机构从乙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应付未付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本协议约定或甲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11.3各确认,如乙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按时足额向甲支付购买价款的,乙应向甲支付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赔偿款:

甲实缴出资额+截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甲根据合伙协议应获分配的投资收益之和-截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合伙企业累计已向甲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截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的投资收益补足金额和出资额缩减补足金额-截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乙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的标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12、通知及送达

12.1协议各在本协议首页列明的联系式为各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按通讯地址或联络式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式,就本协议规定的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被通知。

1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各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中文写成并可由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式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

(1)由专人送达的,以递交日视为送达;

(2)由特快专递递送的,收据所示日,无收据的,以特快专递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由传真发送的,以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

12.3一通讯地址或联络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任一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3、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本协议各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种式解决:

(壹)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式:

/。

在解决争议过程中,除各有争议正在进行解决的事项以外,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的义务。

14、其他

14.1若发生下列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在出现该事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解散并进行清算:

(1)甲全额缩减实缴出资额,并且有限合伙企业收到最后一次税收返还并分配(如有)后;

(2)乙或其指定的第三购买甲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并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购买价款,且合伙企业收到最后一次税收返还并分配(如有)后;(3)出现合伙协议第13.1.4条约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14.2本协议规定的乙支付款项的日期是法定节假日时,支付款项的日期应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应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因日期的提前而发生任变化。

14.3本协议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合伙协议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4.4本协议自各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5本协议签署后,如单一信托最终未成立的,甲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4.6本协议一式拾份,各各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协议书》签署页)

甲: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

【】(盖章)

合伙事务执行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丁: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戊: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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