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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

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1、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

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

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1=KA

式中:

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

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

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

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

(1)平屋面建筑:

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

(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

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

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

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表)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四章、第五章)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㈠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

(一)规定。

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确定。

(一)

层数

退地界(米)

建筑物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30-50米高层

50-100

米高层

100米

以上

高层

山墙

≥5

≥7

≥9

≥0.3H

且≮9

≥0.3H

且≮13

≥0.3H

且≮15

长边

≥0.8H

且≮6

≥0.75H

且≮12

≥0.75H

且≮18

≥0.6H

≥0.5H

≥0.4H

注:

H为建筑物高度,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㈡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五、十六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㈡规定确定:

表二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道

L≥50

城市次干道

40≥L≥30

城市支道

L<30

多、低层建筑

H<24M

10-15

8-10

5-8

高层建筑

60M>H≥24M

15-20

10-15

8-10

高层建筑

H≥60M

>25

>20

>15

多、低层建筑

H<24M

8-12

5-8

3-5

高层建筑

60M>H≥24M

12-15

8-12

5-8

高层建筑

H≥60M

>20

>15

>10

注:

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红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㈡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沿街建筑物的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应在道路红线外建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根据公路交通和绿化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㈡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㈢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包头机场净空图见附图)。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紫线和建筑保护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5x(W十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六章、第七章)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个阶段的规划编制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标志性工程、城市雕塑以及景观视线走廓等景观要素。

第三十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沿街建筑物,城市雕塑小品等应当进行建筑设计方案竞标,实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景观规划要求。

建筑物的造型风格、比例尺度、装修色彩讲求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对建筑物方案技术审查、审批中须充分重视城市建筑景观。

第三十三条本市的钢铁大街、建设路、巴彦塔拉大街、阿尔丁大街、文化路、呼得木林大街、兵工大道(厂前路)、铝业大道(110国道铝厂段)、民主路、团结大街、友谊大街、黄河路、南门外大街、和平路、东西门大街、民族东路、民族西路、富强路、幸福路、市府东路、市府西路、白云路、文明路、沙河街、机场路等25条主要道路,包头阿尔丁广场、包头银河广场、包头站广场、包头东站广场、包头机场广场等5个广场,作为城市景观道路的基本框架。

应当在建筑艺术、景观植物配置、亮化美化、通行能力、广告店牌等方面实施景观控制。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城市干道两侧一般不批建住宅楼。

对沿街旧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整修,符合景观要求。

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改建。

㈡沿街两侧一般不批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市容的附属建筑设施。

㈢公共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零散设置空调机,民用建筑物沿街立面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沿街立面效果。

㈣沿街建筑不得设置围墙,特殊需要设置的应符合市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城市各类雕塑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雕塑有关管理规定,内容要健康、立意新颖、尺度得体、造型优美,形成精品。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广告、改变建筑造型。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城市景观、城市绿地以及党政机关、文物古迹等。

设置广告、灯箱、店招牌应符合相关规定。

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缩小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

第七章城市绿地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附表(三)《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对附表(三)未尽项目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城市各个街区的绿地按规定指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建设、同步规划验收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城市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

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㈢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0%

㈣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下的绿地率应不小于15%。

第四十一条生产性绿地、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生产性绿地面积占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㈡三类工业区周边应建相应的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并根据工业项目类别按规范核定增加防护林带宽度。

㈢过境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小于100米。

㈣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距人畜居聚地不得小于500米,其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小于400米。

㈤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按相关规定执行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八章、第九章)

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新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各阶段城市规划确定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建设程序,城市倡导建设使用综合管沟。

㈡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各类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杆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当按照国家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

㈢城市工程管线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布置。

㈣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采用包头97系坐标和高程系统。

㈤城市道路下的工程管线,布置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下,检修次数少的管线可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㈥各类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两侧方向平行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原则:

道路西、北侧为:

给水、供热、电视(通讯)光缆。

道路东、南侧为:

燃气、电力电缆、回用水。

污水、雨水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车道下布置。

(井盖位置应设在机动车轮距间)。

道路红线大于60米时,可考虑两侧布置相同管线。

㈦城市道路内布置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至另一侧,特殊情况穿越道路时管线段,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成45°角。

㈧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或设施。

㈨城市道路红线内布置的给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200mm,污水管道不得小于400mm。

㈩城市道路红线内架空电力线路上不得设置用户变压器等设备(路灯等公用变压器除外)。

(十一)各类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第三十三条确定的城市景观道路。

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维修、罩面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㈡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㈢城市道路横断面包括轨道交通、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根据不同用地类别确定,临商业、车站、影剧院、体育场、码头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不得小于4米,各级道路不得小于3米。

自行车道可以和其它非机动车道并建,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米,自行车道也可以和人行道并建,但与人行道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靠路缘带部分为自行车道,最小宽度为2.5米。

㈣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为20—30米,有条件的主干道按35—50米,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

支路为15—20米。

居住区级道路不得小于15米。

㈤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公共活动场所通道,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㈥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22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有2—3台车位的长度。

㈦应当避免在城市道路成交又口建设人行过街天桥,提倡建设地下过街通道。

第四十四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执行下列规定:

㈠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库)面积指标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其配建标准按附表(四)执行(中、小学配建停车场(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共绿地替代)。

㈡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

㈢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以方便过境车辆。

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相距应不少于100米。

第四十五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出入口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㈡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不小于80米。

㈢出入口距桥、涵坡道起止点不小于50米。

㈣出入口距公园、学校、残疾人服务的设施的出入口不小于30米。

㈤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当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㈥城市快速干道两侧的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得与干道贯通,应建设辅道。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单位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坡,机动车出入应当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有特别要求的用地和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标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原包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包头市城市规划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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