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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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7)《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水利部的应对工作:

(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

(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

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

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1.5事故分级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1。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有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

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2。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有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

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水利部有关司局、单位应加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预警

2.2.1发布预警

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2.2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2.2.3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2.3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安全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事故信息报告

3.1.1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3.1.2报告程序和时限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督司。

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1.3报告内容和要求

1快报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1.4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

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安全监督司。

3.2先期处置

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全监督司和有关司局、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2)安全监督司及时畅通水利部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司通知有关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4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4.2一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

4.2.2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水利部部长

副指挥长:

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部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国内时,按照水利部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

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3。

4.2.3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2.4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部部长或委托副部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2.5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2.6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2.7及时发布信息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及时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2.8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

4.2.9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2.10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

4.3.2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或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部长

副指挥长:

安全监督司司长、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

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3。

4.3.3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3.4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副部长或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5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3.6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3.7及时发布信息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3.8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9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3.10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4三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

4.4.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

4.4.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4.4.4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4.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地方水利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5.2一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水利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水利部应对事故措施,响应流程见附录3。

5.2.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部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2.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2.4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5舆情分析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

5.2.6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7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2.8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录3。

5.3.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

5.3.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3.4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5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3.6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4三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

5.4.2派遣现场工作组

根据事故情况,安全监督司商有关司局、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或相关业务司局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5.4.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水利部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

5.4.4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4.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6.1信息发布

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6.2舆情应对

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司会同相关司局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

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置。

7.2应急处置总结

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8保障措施

8.1信息与通信保障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

相关司局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各地、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

8.2人力资源保障

安全监督司应会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专家库中应包括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应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和水利部现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过硬、作风优良、服从指挥、机动灵活。

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8.3应急经费保障

财务司、安全监督司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水利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各地、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8.4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

各地、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包含与地方公安、消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调度协作方案,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与装备保障。

9培训与演练

9.1预案培训

安全监督司应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9.2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各单位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10.2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附录2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清单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水利部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水利部机关服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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