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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第五章日耳曼法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法兰西玉国的形成和发展

第七章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吉利玉国法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罗马法

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教会法

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章中世纪伊斯兰法

第一节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英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第三节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美国宪法

第三节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十三章法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法国民法典

第四节法国民法典

第五节诉讼法典

第十四章德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德国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1871年帝国宪法

第三节1900年帝国民法典

第四节1871年德国刑法典

第十五章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日本德国宪法

第三节日本民法典

第四节日本刑法典

第五节日本诉讼法典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代英国法律发展趋。

第二节宪法

第三节财产法

第四节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第五节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六节商法、社会立法和经济法

第七节刑法

第十七章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变化

第三节民商法和经济法

第四节刑法

第十八章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民法、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三节刑法的发展和1985年刑事诉讼法典

第十九章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魏玛宪法

第二节法西斯专政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与改。

第三节民法的变化和经济法的发展

第四节刑法的变化

第五节司法制度

第二十一章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分类

第三节信奉伊斯兰教的第三世思国家的法律改革

第二十二章苏联法律制度

第一节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第二节苏联宪法

第三节苏联民事立法

第四节苏联刑事立法

第五节苏联司法制度

绪言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对象和范围

1、外国法制史是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

2、确定科学范围的原则。

3、外国法制史同其他相邻学科一一外国经济史、外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和外国部门法史等的关系。

二、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

1、时期划分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和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划分。

2、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

三、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1、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们综合基础学科。

2、研究、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帮助我们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

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的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弄清来龙去脉,更好地了解当代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四、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针对外国法制史同其他法学课程不同的的特点,在学习方法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掌握基本的历史发展线索。

2、采用比较的方法,明确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3、要循序渐进,注意弄懂难点,掌握重点,兼顾一般。

4、要初步具备世界史知识和主要部门法学知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

认识古代东方奴隶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一楔形文字法的本质、作用和主要特征。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1、楔形文字法律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

体系和特征。

有的资产阶段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已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2、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3、公元前1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

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

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

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828条。

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用、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和意义

法典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对后来的古代西亚北非国家(赫梯、亚述、新古巴比伦、波斯)的成文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已知的奴隶制早期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第三节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一、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二、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三、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四、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五、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古代印度法律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

认识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古印度奴隶制法律的本质、作用及其种性特征。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早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出现。

公元前15世纪雅利安人的入侵。

雅利安人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

原始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

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以《摩奴法典》为最著名。

由于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反抗斗争的加剧,早期佛教和替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而登上历史舞台。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

三藏(即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公元4世纪左右,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中演化为印度教。

印度教法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

一、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使它异常复杂;

二、法律与宗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依靠法律的力量贯彻实施,法律又依赖教义和信仰得以执行;

三、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四、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上是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的影响

一、《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典》,是关于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法典编纂的年代,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的编纂经历了漫长的年月。

摩奴法典共分12卷,2684条,其中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

二、法典的主要内容

1、种姓制贯穿始终,公开确认并严格维护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中种姓的等级差别。

2、以婆罗门教义为指导思想,竭力宣扬“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善恶业报”、“人生轮回”以及“婆罗门至上”等思想。

宗教教义与法律规范密切结合。

3、强化君权,进一步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法典作为私法方法的规范,在不同程序上继续采用。

现今法典的某些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被保留下来。

伴随大量移民的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

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了解古代希腊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特征;

认识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阶级本质。

第一节古代希腊法律的特点

古代希腊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城邦的所有法律。

其主要特点有:

1、腊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各城邦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使得希腊境内始终未能出现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2、由于许多城邦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条件的不同,各邦法律的内容、形式上均有程度不同的差异。

3、希腊成文法出现很早,在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

4、通过同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法律体系,并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5、法官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的地位的法学家集团。

6、伴随广泛的殖民活动,希腊许多地区建立了殖民城邦,一般邦都具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适用母邦的法律。

希腊诸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一、通过多次改革,雅典奴隶民主制确立起来。

梭伦立法奠定了民主制宪法的基础。

希波战争后。

雅典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

在阿菲埃尔特和怕里克利时代先后制定了较完备的雅典宪法。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所确认的民主制度。

公民权利平等,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职人员选举制。

雅典宪法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

雅典宪法的影响。

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

了解古代罗马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一般规律;

认识罗马法的本质、任务和主要特征;

认识罗马法的深远影响和法制史上的地位。

一、罗马法的概念

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巩圃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

二、罗马法的渊源

罗马法的渊源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1、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千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

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

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

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

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

4、帝国前半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5、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

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三、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一、人法制度

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

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以及调整自由民内部的各种关系。

1、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

两者均可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1)自然人、古代罗马关于自然人的含义。

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罗马市民、拉丁人、外来人和奴隶的法律地位。

(2)团体。

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

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

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

2、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马家族的概念及其组织的特征。

伴随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

婚姻概念及其演变。

罗马的两种婚姻:

有夫权婚姻(正式姻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两种姻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种关系的差异。

二、物法制度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民法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是指除自然人外,存在于自然界而又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一切东西。

按照物的不同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

可有物和不可有物;

有体物和元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2)物权的要领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主要分为自物权(完全物权)和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自物权即指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一切权利,是物权的核心。

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承续性)。

所有权的形式及其演变。

他物权是对别人之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主要有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等。

2、继承制度

继承主要对象的演变。

罗马继承原则的变化(从概括继承过渡到限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

共和国末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和裁判官的法定继承并存,以后第二种法定继承占据主导地位。

法定继承顺序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演变。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

遗嘱方式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

3、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的发生原因共分四种:

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债权制度的发展。

三、诉讼制度

1、诉讼的概念,公诉与私诉的划分。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的法律,本身具有独特特点。

对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作用。

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私诉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诉讼制度。

2、罗马私诉制度及其程序。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个发展阶段的联系与差异。

一、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适应罗马社会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全面地维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

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为后世调整和保障私有制经济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形式。

三、罗马统治阶级在各征服地区强制推行罗马法,众多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都积极采用罗马法。

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据统治地位,但在罗马人中和一些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仍然保留了罗马法。

中期以后,西欧诸国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的影响不权限于欧洲,还遍及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同时对普通系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影响。

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日耳曼法的概念、性质及其基本特点;

掌握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

认识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的影响。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指5一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3、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罗马法的编纂;

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法(编纂蛮族法典)。

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4、王室法令也往往吸收某些日耳曼习惯。

三、日耳曼的基本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4、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

5、是世俗的法律。

四、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日耳曼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重要法律。

2、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日耳曼法

一、所有权制度

1、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2.不动产所有权

(1)日耳曼法初期,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占有制同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并存。

前者因沿袭侵入西罗马领土以前的土地制度而形成,后者最初通过国王封赏土地而形成,后又通过以“委身制”为形式的对自由农民土地的掠夺而不断扩大和巩固.

(2)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下的基本制度。

耕地属马尔克公社所有,社员家族有占有、使用权;

森林、牧场和水流等也属公社集体所有,全体社员有共同使用权。

(3)大土地占有制的演变。

最初是自主地,占有者享有所有权;

8世纪实行采邑改革后,占有者应向自己的封君尽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地制。

(4)农奴份地。

农奴使用份地必须为领主服劳役和尽其它种种义务,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3、动产所有权。

所有人对动产拥有绝对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奴。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债权法的两个明显特点:

1、债权制度不发展,契约种类少,要经过法定程序形式才生效。

2、公开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

规定了各种保证履行债务的严厉方法。

三、姻姻家族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婚姻家族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实行一夫一妻萎制;

(2)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变相买卖婚);

(3)实行家长制,但同罗马父权制相比,妻子和子女的地位稍高。

2、继承制度。

一般实行法定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不同原则。

四、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

2.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早期犯罪种类很少,刑罚只有死刑的宣布不受法律保护;

后期犯罪和刑罚种类逐渐增多,构成犯罪只要求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3.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比近代大得多。

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日耳曼人建国前后已逐渐被赎罪金所代替。

五、审判制度

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查理大帝时的司法改革。

诉讼程序实行自诉原则,必须遵守固定形式。

九世纪出现纠问主义诉讼。

诉讼证据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了解中世纪法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掌握中世纪法国法律的基本制度及其在西欧大陆的典型性。

一、9世纪,法兰克帝国的瓦解与法兰西王国的形成,西欧法律走上新的发展阶段,法兰西王国法律是法兰克帝国时期西欧大陆法律的继续和发展。

法兰西王国法律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二、9一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9一13世纪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

2、法律分散不统一。

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为属地主义所代替。

每个领地、城市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

南部(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的明显区别。

三、13一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13一16世纪时期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

2、法律分散性逐步缩小。

地区习惯的汇编:

13世纪的私人著作;

16世纪的官方汇缩。

3、王室位法的加强。

巴黎高等法院的设立。

4、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四、16一18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16一18世纪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

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

2、习惯法的分散性远未消除,全国统一的法律主要通过王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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