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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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市经信委:

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

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

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

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与财政部门共同分配管理中央、自治区及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内蒙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编制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分配、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和保障机制。

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

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

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

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市规划局:

负责组织、协调、论证及监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和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备案及核实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困难。

市教育局:

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市环保局:

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对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灾害期间救援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人防办: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抢险救灾服务。

市扶贫办:

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地震局:

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备和供应。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抢险救灾的餐饮环节,以及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灾区市场监管,受灾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无线电应急通讯指挥调度及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各保险经办机构:

做好灾害风险预警和灾害损失经济赔偿,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市电业局:

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临河火车站: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巴彦淖尔民航机场:

负责境内外应急和救灾人员、物资的空运工作。

巴彦淖尔军分区:

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抗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募捐,接收捐赠;

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

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

 

图1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发改委

经信委

民政局

财政局

水务局

卫生局

农牧业局

国土资源局

交通运输局

规划局

住建委

教育局

公安局

科技局

环保局

商务局

林业局

人防办

扶贫办

气象局

地震局

粮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

无线电管理处

安监局

统计局

各保险经办机构

电业局

临河火车站

巴彦淖尔民航机场

巴彦淖尔军分区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

市慈善总会

市红十字会

巴彦淖尔市

人民政府

减灾委员会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旗县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筹集分担机制。

3.1.1旗县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财政结合中央、自治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常年灾情、财力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等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3.1.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自然灾害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全市各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3.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旗县区、苏木镇及灾害多发地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3.2.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购置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3.2.3灾情发生时,根据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各地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3.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灾害发生后,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减灾委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交通、铁路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交通部门凭减灾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2.5市直各部门均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

水利部门负责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旗县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市有各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市、旗县区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的苏木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照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完善民政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市、旗县区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苏木镇(街道)、村嘎查和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评估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矿山、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赠工作。

3.6.2 

按照《巴彦淖尔市救灾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 

在全市已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基础上,把社会捐赠接收点向农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

3.6.4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6.5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7.3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8宣传、培训和演习

3.8.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每年组织2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旗县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

市、旗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苏木、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以旗县区为单位,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以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4.1.2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期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牧业局的生物、动物疫病预警信息、草原火灾信息等信息数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减灾委报告。

4.1.3市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减灾委。

市政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区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2.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旗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2小时内,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市委、政府、减灾委,同时向减灾委各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草原受灾面积、死亡牲畜头数;

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指标:

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

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

需救助伤病人口;

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助情况指标包括: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助款、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助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旗县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市民政局在接到旗县区民政局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区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旗县区、苏木镇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旗县区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旗县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自治区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专家组评估灾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自治区减灾委组织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

旗县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及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

(图2)

图2

与内蒙减灾委办公室沟通灾害风险情况

与相关旗县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确认

提交预警评估产品

审核评估结果和响应建议

报告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决定进入救灾预警状态

5.3预警响应措施

5.3.1灾情评估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相关旗县区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情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旗县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3.2应急救助

(1)向相关旗县区和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运救灾物资;

(2)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编发《减灾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救灾准备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决定。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市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决定。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苏木镇、旗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Ⅲ级响应由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Ⅳ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5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因旱灾造成30万人以上饮水或生活困难。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巴彦淖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1)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民政厅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3)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相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民政局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5)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7)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8)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

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

要求地方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地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地方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

向减灾委和市政府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

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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