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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2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4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6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8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9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2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3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13.放射作业管理制度........................................2714.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915.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116.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3317.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418.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519.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6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72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2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23.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4324.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44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负责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级领导、部门、人员的职责矿长是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矿领导、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矿井和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队组、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井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矿井所属各业务科室的职责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系统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各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调度室负责制定本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物资、设备的落实到位,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

4、安检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

5、人力资源科作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医院对全矿职工岗前、岗中、离岗前的体检和健康评价工作,负责职工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与病人保障等业务。

6、地测科负责联系有资质并在煤炭厅备案的单位对全矿地面及井下的职业危害源(噪声)设备、设施的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7、通风区负责联系有资质并在煤炭厅备案的单位对全矿地面及井下各个职业危害源(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洗煤厂各个职业危害源(粉尘)设备、设施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8、洗煤厂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厂职业危害源(辐射)设备、设施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9、井上下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源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个体防护劳保用品佩戴的管理工作。

10、计划财务科负责每年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项目年度需用资金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内各项资金、费用提留、支取的记录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的经营规划中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11、物资装备科负责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建立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台账,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1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标准的全员培训工作和职工劳动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

13、政工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浓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文化氛围。

14、生产技术科负责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15、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活动。

16、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17、保卫科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负责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地面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持。

五、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协助人力资源科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协调解决健康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各生产单位领导职责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队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队组范围的检查,对作业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队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考核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岗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2—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标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矿井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矿井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矿井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委托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七、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诊断结果告知职工家属或本人,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八、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将采取措施和控制效果公布。

九、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单位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1、矿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三、工作内容1、培训计划:

安全检查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人力资源科书面申报培训需求。

人力资源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

矿井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矿井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矿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评定:

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前不得上岗。

6、记录人力资源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四、考核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和《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物资装备科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

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目的与范围1、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内的防尘、防毒(有毒有害气体、有毒化学品)、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3、本制度适用于王台铺煤矿所有单位。

三、职责1、安检科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物资装备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发放和修理,协同安检科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3、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台账。

四、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保养;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4、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1、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保养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1)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

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1)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物资装备科,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

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2)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安检科。

(3)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如实填写维修记录。

六、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

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物资装备科和安检科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矿井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按下列要求执行:

(1)编制:

安检科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报计划财务科,经其审核后上报矿领导。

经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划财务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的实施:

安检科会同各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物资装备科。

(3)物资装备科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通报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物资装备科。

物资装备科、安检科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4)物资装备科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5)项目完成后,由物资装备科、安检科和各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4、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

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发放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发放单位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矿井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员工进入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

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八、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九、凡调离矿井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十、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十一、外单位来矿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矿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矿井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参与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参与购进的防护用品的验收。

十四、物资装备科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等。

十五、计划财务科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使用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数量、种类进行统计上报。

按照矿井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给员工。

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职业卫生主管单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矿井在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

矿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二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井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一、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二十二、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和佩带防护用品上岗作业的个人一律按照“三违”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矿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本矿井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通风区负责对本矿井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地测科负责本矿井生产作业场所的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相应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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