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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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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

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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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

(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物可以是自然物;

也可以是人造物;

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有三项限制。

法律事实

  2011年多选题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

★★★

  2012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

  2011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考情分析】

  2008年判断题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大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2010年判断题、2009年多选题、2007年判断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的内容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

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2012多选题、2011多选题、2010判断题和单选题、2009多选题和单选题、2008判断题和多选题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2013判选题、2008判断题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

  2008年多选题

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

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

  2013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2012年多选题和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09年判断题和多选题

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2011多选题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2012年多选题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诉讼管辖

  2010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

  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

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2013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提示:

其作用是:

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判决和执行

  2013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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