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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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2.4联络员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3.3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紧急处置程序

4.5应急结束

4.6新闻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交通保障

6.3经费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8.2本预案相关预案及分预案目录

8.3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8.4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8.5各县(市)旅游局局长及业务科室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竭尽全力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延边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吉林省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1)《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以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为主,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直通。

各县(市)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以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跨县(市)或超出事发地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

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

突发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节庆活动事故。

包括:

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州旅游局成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旅游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旅游质量管理处、办公室、旅游协会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或结束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向州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5)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

2.2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旅游质量管理处,主任由州旅游局旅游质量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州旅游局旅游质量管理处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

(2)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处置工作,向指挥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旅游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和进展情况,向相关县(市)政府通报情况。

(3)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贯彻落实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

(5)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

(6)负责起草新闻稿,衔接新闻机构;

(7)负责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8)承担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旅游行政部门都要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援工作。

县(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参照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4联络员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下传、反馈、落实和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

应急时,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保持有效联系。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建立健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

州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县(市)以上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月份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的旅游经营单位,对上年度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分析本年度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2预警

州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州旅游公共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发展的趋势做出预测,根据需要向州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3.2.1预警等级划分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期危害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公告。

(2)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利用一切先进或原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残、孕和境外旅游者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有可能发生地的旅游团组和其他旅游者传递预警信息。

与预警信息相关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用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责任主体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及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旅游行政部门应立即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逐级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县市、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在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详见附件。

4.2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县(市)政府和旅游、外事、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州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省旅游行政部门。

(2)发生较大(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州旅游行政部门立即启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4紧急处置程序

4.4.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如突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暴发以及景区景点发生大规模拥挤等情况时,旅游者应进行相互自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当地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初步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报告上一级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3)州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组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经营单位、导游和旅游者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团组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旅游团组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对拒绝配合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强制执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

经卫生行政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当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组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组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2)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组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助牵头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认真检查旅游团组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

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相关的旅游团组和旅游景区点通报有关情况。

州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地县(市)旅游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州旅游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报告州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通过省旅游局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旅游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州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4国(境)外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由该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当地旅游行政部门。

州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亮底牌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

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5应急结束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6新闻发布

对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及时提交事件责任鉴定书;

(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指挥部要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建议。

总结报告报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直通。

参与州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州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随时畅通。

6.2交通保障

参与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和在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6.3经费保障

州旅游行政部门应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提供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平时应急培训和演练经费的必要保证;如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经费超出州旅游局承受能力,通过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财政支持,按《全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

旅游团组的领队和导游在团组出游前必须强调安全重要性和必要的安全自救知识,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6.4.2培训和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州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全州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团组和星级宾馆饭店进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

县(市)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旅游特点组织相关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演练。

6.5监督检查

省旅游局和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旅游局旅游质量管理处负责管理与更新,一般每2年修订一次,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都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总结与表彰

对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报政府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2.2责任追究

应急响应终止后,旅游行政部门要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旅游局旅游质量管理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特殊天气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特殊天气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特殊天气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三)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因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

重大(行业内称特大)火灾事故包括: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较大(行业内称重大)火灾事故包括: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事故包括: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火灾。

(六)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我州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七)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一次造成50人以下死伤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延边州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州及州内涉外事件。

(八)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在我州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下死亡的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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