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司51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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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

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警示教育;

(五)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

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设立了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

(七)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八)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九)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

(十)依法缴纳了税款;

(十一)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十二)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律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按要求认真完成整改;

本所律师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能吸取管理上教训,督促其完成整改;

(十四)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五)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六)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十七)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八)律师事务所正本按规定上墙悬挂;

(十九)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

(二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考核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律师事务所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期满后仍不符合“合格”等次标准的,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主体

  杭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杭州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杭州市司法局负责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的初审和考核工作。

七、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

(二)律师事务所的200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机构、人员、业务活动、业务收益等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地填写,字数为1500字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四)2009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可以是复印件);

(五)纳税凭证;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要求落实到每位聘用人员,可以是来自社保中心的清单;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九)律师事务所各律师照片的电子版;

(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凭证。

第(九)项材料请直接发至邮箱:

liangyibiao@,也可通过管理平台“工作简报”栏上报,已经提供给市局的不需再次提供。

以上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各区属律师事务所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其中一份上交杭州市司法局。

八、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依据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的规定,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依照考核标准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

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

6月30日前向所属各区、县(市)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的书面材料。

市直律师事务所6月30日前向市局直接报送考核的书面材料。

(三)各区、县(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提出建议。

(四)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对省直律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各区、县(市)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各区、县(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五)市司法局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分批次公示)。

(六)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律师执业证书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九、注销事项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注销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主管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2.对于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5日内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面向公众)或者本局政府网站上公告,责令其限期(不超过30日)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并查明原因;

逾期仍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报省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二)对律师的注销

  年度考核后,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由市司法局统一上报省厅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已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以考核。

(三)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主要针对其2009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但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等情况的考核期间,至本次考核止。

(四)“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已经启用,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应当在该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一致),变动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厅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对律师暂缓申请考核的,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对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应当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五)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执业证和律师流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许可事项,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配合。

今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内容有变化,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重视和组织好这项工作,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与监督指导当地律师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布置和上报考核材料。

各区、县(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着重对中小所、新设所、问题所、合伙人变更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有关书面材料(请装订成册)、相关证件在年度考核时一并上交。

为了方便各事务所提交材料,请将书面材料上交至杭州市律师协会代收,地址:

解放路89号星河商务大厦5楼。

联系人:

李美华、余素珍,电话:

87555127、87555128,传真:

87555120。

提交材料不明事宜,请与律管处蔡丹燕联系,电话:

85158497。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年)

律师事务所:

申报日期:

浙江省司法厅印制

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3月先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认真详细审核律师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四、本表由市司法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档案归档。

所名

中文

邮编

英文

电话

地址

办公

面积

传真

号码

负责人

事务所执行许可证号

机构邮箱

组织形式

成立时间

是否

建党支部

联合

党员律师

年度内新发展党员人数:

独立

辅助人员党员

上年度

收费总额

节余额

年度积余

累计积余

营业税

已交

律协

会费

团体会费

企业

所得税

个人会费

个人

合计

(万元)

其他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情况

(万元)

律师总数

其中专职律师

其他聘用人员

实习律师

有律师助理证

行政主管

联系电话

合伙人

名单

年度各类业务案件数、收入及所占比例

%

刑事诉讼

%

民商

事诉讼

%

行政诉讼

非诉

咨询和代书

%

调解案件

仲裁案件

年度内重大变更

事项

变更(备案)事项

省厅批件文号

核准或备案时间

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情况

年度内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

(含本所和本所律师)

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

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为聘用律师、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分所设立情况

名称

派驻律师

电话

本所律师名单及考核等次

姓名

执业证号码

律师事务所

考核初评等次

律师协会

考核评定等次

律师事务

所申请

(章)

年月日

市(省直)律师协会对律所履行律协会员义务情况的意见

(章)

年月日

县级司法

局初审

意见

市司法局

考核意见

备注

主题词:

律师事务所考核通知

抄送:

浙江省直律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

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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