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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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50MWp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担保方合同编号:

 

发包方:

范县中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担保方:

年月

目录

合同条款-1-

1一般规定-1-

2发包方-8-

3发包方的管理-9-

4承包方-11-

5设计-17-

6工程监理(现场部分)-19-

7员工-20-

8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22-

9开工、延误、奖励和暂停-25-

10验工试验-27-

11发包方的接收-29-

12缺陷责任-30-

13系统性能试验-33-

14变更和调整-35-

15合同价格和付款-38-

16分包与外购-41-

17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41-

18风险与职责-44-

19保险-46-

20不可抗力-50-

21索赔、争端和诉讼-53-

22设计联络会议和设计修改-56-

23合同的担保-57-

24合同生效-58-

25其它-58-

合同附件-61-

附件1总承包范围-62-

附件2项目总体要求-63-

附件3计划工期-65-

附件4承包方组织人员机构-65-

附件5工作程序-66-

附件6技术规范书-67-

1工程建设标准-67-

2技术条件-68-

4设备选型-72-

5技术资料、产品样品-73-

6供货及工程范围及交付进度和要求-74-

7检验和性能试验-75-

8工厂检验-76-

9设备验收-77-

10培训-77-

附件7性能保障-78-

附件8安全文明施工-86-

附件9供货范围、包装、贮存及运输-100-

附件10大部件情况-107-

附件11合同报价表-107-

附件12环境保护要求-108-

附件1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08-

附件14廉洁合同-109-

合同条款

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三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合同条件:

(“本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合同条件、发包方要求(附件、技术规范、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等)、承包方建议书(包括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承包方资质材料)。

(2)“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5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签订合同后所附的三方协商同意的各项备忘录和(或)补充文件。

(3)“发包方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方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包括附件、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组成。

(4)“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有)。

(5)“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方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文件。

1.1.2三方人员

(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方,或指承包方,或指担保方。

(2)“发包方”系指。

(3)“承包方”系指,或称为“总承包方”。

(4)“担保方”系指。

(5)“发包方代表”系指由发包方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发包方根据第3.1款[发包方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6)“项目经理’系指由承包方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方根据第4.3款[项目经理]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7)“发包方人员”系指发包方代表、第3.2款[其他发包方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发包方和发包方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发包方工程师、工人和其他雇员或发包方代表通知承包方作为发包方人员的其他人员。

(8)“承包方人员”系指项目经理和承包方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方实施工程的人员。

(9)“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0)“监理”是指发包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此种监理不解除承包方对合同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完工

(1)“开工日期”系指合同附件3[计划工期]中规定的日期。

(2)“完工时间”系指合同附件3[计划工期]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系统通过试运行根据第9.2款[完工时间]规定的要求完工(连同根据第9.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3)“试运行”系指光伏发电工程经调试后,从工程启动开始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

(4)“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1条[发包方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5)“系统性能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6)“质量保证期”是根据第21.1.1条计算。

(7)“质量保证期第一阶段验收证书”是指质量保证期满1年,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在30日内对验收申请提供验收证书。

(8)“质量保证期第二阶段验收证书”是指质量保证期满2年,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在30日内对验收申请提供验收证书。

(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0)“正式并网发电”系指承包商完成下述工作后为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发电。

①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②取得所有约定的成果,③所有设备按照GB/T50796-2012要求通过试运行。

1.1.4款项与付款

(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完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以及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2)“成本(费用)”系指承包方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4)“当地货币”系指人民币。

(5)“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4.4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6)“质保金”系指发包方根据第15.2.3款规定扣留的质保金累计金额。

(7)“报表”系指承包方根据规定提交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承包方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2)“货物”系指承包方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4)“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方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6)“分项工程”系指往本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方设备除外)。

(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承包方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方文件]中所述的。

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工程所在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发包方设备”系指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供承包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发包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4)“不可抗力”见第20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5)“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规范、标准等。

(6)“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本合同系指。

(7)“变更”系指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批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发包方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3)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示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有效:

(1)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接收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三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2)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或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3)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和担保方的通信联络方式如下:

承包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发包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担保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通讯交流指定的语言为中文,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中文作为合同文本的主导语言。

承包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需有中文版。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

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6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方文件都应由承包方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方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承包方文件一式八份。

承包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发包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方中任一方发现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7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三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

没有发包方率先同意,承包方和担保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8发包方使用承包方文件

由承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方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方所有。

承包方(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发包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将:

(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方文件;

(3)在承包方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方提供的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方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9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文件

由发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其版权和知识产权应归发包方所有。

承包方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方向发包方透露在承包方建议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

对发包方为了证实承包方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方应当透露。

1.11遵守法律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

(1)发包方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发包方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特别是国家批准的项目和核准报告);发包方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2)承包方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完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承包方责任范围内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方应保障并保持使发包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2发包方

2.1现场进入权

发包方应自开工之日起给承包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方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发包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如果发包方未能及时给承包方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方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发出通知,有权要求:

(1)根据第9.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2)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发包方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此项要求做出商定和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发包方的违约是由于承包方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方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方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发包方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方的请求,协助承包方中办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2.3发包方人员

发包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发包方人员和其他承包方做到:

(1)与承包方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2)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

(1)、

(2)、(3)项和第4.17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方采取的类似行动。

2.4发包方的索赔

如果发包方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质量保证期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说明细节。

但对承包方根据第4.18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19款[发包方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方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发包方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关于质量保证期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然后,发包方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方有权得到承包方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按照第12.3款[质量保证期的延长]的规定,得到质量保证期的延长期(如果有)。

发包方可将上述商定或确定的金额在给承包方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

发包方应有权根据本款或第15款的规定,从给承包方的应付款中冲销或扣减,或另外对承包方提出索赔。

承包方应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及时支付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因工资拖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聚集、停工、上访等现象,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完全由承包方负担,且每发生一起此类事件将收取承包商违约金30万元。

3发包方的管理

3.1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可任命1名发包方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在此情况下,他应将发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方。

发包方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发包方付托给他的权力。

除非和直到发包方另行通知承包方,发包方代表将被认为具有发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7.7款[由发包方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发包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发包方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方。

3.2其他发包方人员

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利权力,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付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发包方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

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方收到抄件后生效。

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力的能力。

3.3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付托权力的发包方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布指示。

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检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发包方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

但:

(1)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都不免除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2)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不应影响发包方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审批人只签署姓名,未发表意见视为同意。

(3)如果承包方对受托人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方可将此事项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4指示

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为承包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

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

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业主应按照第3.4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业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业主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

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的14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可参照合同第21条执行。

4承包方

4.1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合同规定的工程中由承包方造成的任何缺陷。

完成后,合同中规定由承包方负责的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方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由承包方负责的生产设备和承包方文件,以及设计、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方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方应对所有合同范围内的(除合同明确由发包方完成的工作外)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发包方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发包方,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承包方同意严格进行现场的施工管理。

4.2履约保函

承包方应在三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交给担保方。

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出具的保函,按照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供,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万元。

合同生效两周内,承包方将合同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整)支付给担保方,为保证合同及时履行,在承包方未开具保函前,承包方将以足额现金作为保证金汇入担保方指定账户。

在承包方将合同履约保函开具给担保方后,担保方须将足额保证金退回给承包方指定账户

4.3项目经理

承包方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承包方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

承包方应将其拟任命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附在承包方建议书中在合同生效前提交给发包方,以取得同意。

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项目经理,承包方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等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承包方不应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否则罚款10万元。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方受理根据第3.4款[指示]规定的指示。

项目经理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

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发包方收到项目经理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4.4分包商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将整个工程转包/转让出去,也不可以把任何一部分工程分包、转包/转让出去。

施工部分的分包商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工程需要的资质。

4.5(删除)

4.6(删除)

4.7放线

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

承包方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8安全程序

承包方应:

(1)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2)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在工程完工和按照第11条[发包方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以及施工现场的全部安全措施。

(4)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质量保证

承包方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

上述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并附在在承包方建议书中提交给发包方。

发包方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方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发包方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

向发包方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方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4.10现场数据

发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方。

同样地,发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承包方。

承包方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以外,发包方对此类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11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方应被认为已确认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方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合同范围内由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4.12不可预见的困难

(1)承包方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通过签署合同,承包方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考虑调整。

4.13避免干扰

承包方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1)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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