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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土地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产权、土地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越来越快,,改变了农村之前的经济模式,已经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在长期发展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土地所有权的约束力的影响下,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土地产权,才能改善城乡金融结构,环节农村各项金融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可以采用土地金融模式,依据金融程度,实施土地融资租赁、合作社和土地证券化,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土地产权;土地金融;农村经济

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只能是作为一种外生制度的冲击,对金融机制产生了非常强烈的经济效应。

在土地使用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首先,农村租放式经营方式使得农用土地效率比较低,其次,海需要满足规划化、农场经营土地的需求。

土地产权权能的提高能够通过各种机制影响到农村经济增长,从土地金融的方面来分析土地使用权的稳固性和使用期限的延长性是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我们知道,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提高,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以土地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村金融。

有大量的研究证明金融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确定及其使用期限的延长,确定了土地产权权能的发挥,为发展土地金融提供了产权基础。

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通过保障和稳固土地使用权权能,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交易,提高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的价值,从而提高农民的信贷能力。

农民信贷能力的提高,首先可以使在家务农的农民获得更多的农业生产要素;其次使进城打工的农民可以获取更多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发展基金”。

通过提高土地产权权能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机制或许有很多,本文从土地产权与土地金融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土地产权权能对农村经济增长的正面作用。

这种作用机制为:

保障土地使用权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能够提高土地产权权能,使得土地抵押价值提高,进而农户融资能力增强,从而对于进城打工的培训费用或创业资本、在家务农的生产条件改善,乡镇企业投资水平提高,使得土地效益提高,进一步提高土地抵押价值。

从上述机制来看,土地产权权能的提高作为一种制度冲击,通过土地金融机制发生了一种经济增长效应。

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受到一些限制的情况下,一方面有粗放式经营、生产效率低下的农用土地,包括农民进城打工后无人种植的土地,而另一方面还存在着规模化、农场化经营的土地需求,这致使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

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提高后,如何发挥土地使用权信贷基础的金融功效。

本文认为,《决定》提高土地产权的权能,延长土地经营的承包期限以后,通过强调土地金融的功能,盘活闲置土地,进而增强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一方面,会加强内生性的农村金融发展,另一方面会通过整合土地规模,扩展农业生产边界,最终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增长。

本文首先分析由于土地产权权能不足引发的二元金融结构和农村金融贫乏问题,然后在一个比较简单的经济增长模型中,解释了土地金融是怎样通过土地抵押融资从而在农业跨期生产中发挥增长效应的,进而指出提高土地产权权能的关键,最后提出了加强土地金融功能的几种操作模式,按金融化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融资租赁和土地证券化。

    土地产权权能不足、二元金融结构与农村金融贫乏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重新分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分给农户,并使农户获得剩余收益权,发挥了产权的激励功能,在一开始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果。

然而,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权能不足的弊端开始逐渐暴露出来,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增长,并且影响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简单来说,土地产权权能不足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使用权不稳、土地处置权残缺、土地收益权受限四个方面。

    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在承包和使用土地方面给予了农民一些权利,然而这只是名义上的,土地产权的制度性缺陷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有人对此从法经济学视角进行了全面深入具体的分析。

首先,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国有或集体所有自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和《承包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民集体,由农村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外发包。

但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只是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并不能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所以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缺失问题。

所有权主体缺失产生的一个后果是:

政府可能凭土地所有权主体代理人资格,以所有权侵害土地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虽然《承包法》能够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但土地使用权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问题,这是因为作为产权束基础的所有权不明晰和不确定,多元主体会利用其拥有的支配权,行使权能,从而获取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因农民的生死、婚嫁、城乡流动等一系列因素而变化,即使在承包期限内,在某些条件下土地也可以做出变动,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既然产权束最主要的两大权利要素都是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就更不要盼望土地处置权和收益权能表现出产权应有的功能了。

    承包制的制度性缺陷引起的土地产权权能缺乏会直接导致农村经济产出水平的下降,这是制度变迁收益先增后减假说的一个重要验证。

我认为,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产权权能不足还能够通过约束农村金融发展而抑制农村经济增长。

从一个角度来讲,农业生产现代化要求用机械化的技术模式和农场化的组织模式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但是这两种模式都要求有资金来支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城市化和工业化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这些进城打工的农民需要技术培训资金(人力资本投资)和创业资本。

这两各角度都需要足够的农村金融支持,但由于农用土地产权制度不足,使得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土地(准确来说是土地使用权)无法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

土地产权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导致土地流动性低下,土地交易成本极其高。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交易性差的资产基本不容易金融化,流动性缺乏的资产因为无法准确定价而不能作为金融化的基础。

    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土地产权权能不足使得农业生产效率缺乏,可作为信贷融资基础的土地抵押价值低,农业生产由于缺乏金融支持只能是进行简单化和粗放式生产,进城打工的农民也无法不能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只能进行简单的劳动力挣钱。

而这进一步使得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的增加,使得农村家中的农用地和宅基地基本上都处于闲置状态,又进一步下降了农用土地的价值,使得农村金融支持更少,从而出现乡村农民和城市民工都贫困的现象。

在农民缺少人力资本投资机会的情况下,土地价值代表着农民的价值,由于土地产权权能缺乏导致土地价值很低,这势必使得农民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其劳动力的价值都很低。

刘晓宇和张树秀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和农村人口迁移以及农民收入之间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关系。

结合上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得到第一个命题。

命题1:

农业生产和农民人力资本投资都是需要资金来支持,土地产权权能缺乏会通过制约农民的融资能力致使农民在乡村和城市的双重贫困。

    农村金融方面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金融结构。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借助两种假说:

第一种假说的代表是金融抑制论,这种理论认为由于政府的人为干预,过高的利率约束了资金融通,致使金融水平低下。

从经验上来看,我国确实存在着政府干与下的农村金融抑制,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于农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可以上浮30%~60%,农村商业银行最高可以上浮20%~30%,从而使得平均农业贷款利率高达10%以上。

这么高的利率,农户基本上无法承担。

另一种假说是新结构主义学派的观点,其重点是发展中国家的结构和制度层面,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筛选、监督和合约实施成本差异的基础上,解释发展中国家二元金融结构的形成。

我们知道,产权有着稳定交易者预期、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成本的功能。

在我国农村中,由于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也是农民在信贷活动中最根本的抵押资产,如果土地产权权能缺乏,可能会在融资过程中加大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风险,这将大大减少土地的抵押价值,降低农民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能力。

周天芸和李杰的研究从一定程度证明,第二种假说可以说明我国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问题。

应当承认,我国确实存在政府金融管制引发的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但随着对农村金融政策性支持力度的增加和农村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抑制已经大大削弱。

而新结构主义假说却来越有解释力,因为土地产权问题引发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发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是不能为信贷提供抵押资产。

实际调查显示,农民贷款难最本质的原因就是抵押资产的不足。

没有抵押资产,正式金融机构就不能很好地实施,在信息不对称的筛选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故而只好使贷款利率提高。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高利率并不只是外生的政府干涉的结果,也是内生的正式金融机构与抵押资产缺乏的农户均衡的解释。

    罗纳德·I.麦金农早就了解到在城乡二元金融结构中,中国农民在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存款多于贷款的现象,他认为这一现象使得城市发展得到了更多的来自农村的“金融剩余”。

张杰认为,21世纪初,我国由农村流到城市的资金为每年6000亿元,也就是说,城乡金融的二元现象不是在减弱而是在进一步增加。

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制度性原因就是土地产权权能缺乏。

因此,我们得到命题2。

命题2:

土地产权权能缺乏会引发农村资金外流,最终致使城乡二元金融结构和农村金融缺乏。

    总的来说,命题1和命题2表明了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金融的根本性影响。

土地产权权能的增加会通过金融杠杆作用影响农村金融发展,从而最终促使农村经济增加。

《决定》规定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变的情况下,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实施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这是对于农村经济增长有利的制度冲击。

 命题3:

基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金融机制,会造成一个跨期动态经济增长路径,在这个路径中,当期产出水平的增加会通过提高土地抵押价值提升下一期产出水平。

    土地产权对土地金融及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比较静态分析

    有两个系数能够体现出土地使用权权能实现程度通过土地金融获取而对农业经济造成的影响。

一个是土地使用权权能缺乏所致使的土地信贷机构对折现利率的增加。

前一部分已经提到,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长期以来处于权能实现不足和不确定性状态,各级政府可以直接干涉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和交易权,或者通过立法,在法律条款里增大别的权利去否定或腐蚀土地所有权。

同时,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处于权能缺陷和不稳定状态,农地需要按照人口平均分配承包,但是农村人口会因为生死、婚嫁、城乡流动等因素而变化,这就一定造成农地使用权不确定和经常变动。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可以使用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性,用城市发展需要的名义廉价征收农民土地,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村级组织则可以使用手中的机动地管理、宅基地分配、农地调整等一些权力,寻求“控制租”。

这些权能行使的客体都在于土地,由于农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农民很难拿到稳定的农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机构肯定会提高土地产权权能风险因子ε,由dV/dε<0,ε的增加肯定会侵蚀土地价值。

由于土地产权的不确定性侵蚀了土地价值,从而使得土地作为抵押品的信贷能力下降,降低了农业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也就使得经济产出增长水平降低。

因此得到命题4.

命题4:

土地使用权不稳定会侵蚀土地抵押价值,导致农业产出水平进入一种不断降低的动态路径。

另外一个体现土地产权属性的系数是承包期限T,dV/dT>0,农地使用权承包期限的延长可以增加土地价值。

从土地现值定价模型来看,当承包期限无线大的时候,土地完全依照资本化方式定价,说明使用权在产权权能上无线接近所有权。

从而提高农户信贷能力最终使得产出水平提高。

故此得到命题5、

命题5:

土地承包期的时间越长,对农业经济上升的推动效应就越显著。

当土地使用权特别长时,其产权权能会接近于土地所有权。

    而《决定》中提到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产权权能的确定和保护,从土地产权和土地金融的方面来看,这项规定恰恰是使得土地产权权能缺乏和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降低,使得土地产权风险因子ε降低。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目的正是为了使土地承包期限T提高,如果这个“长久不变”在数学上看做为无穷大,那么给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逐渐成为土地所有权,但同时也确定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者——国家和集体拥有某种政策性的或有期权。

而前面的分析已经知道,ε的下降和T的提升,都会增加土地抵押价值,从而使农户能够获得更多的金融保证,最终使得农村经济稳定增长。

    土地使用权的货币化和资本化:

关于土地金融的操作模式

    上面的命题已经证明,通过土地金融机制,土地产权权能对农业经济上升有着很重眼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要想让土地产权权能充分发挥,只有充分开发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从理论上讲,《决定》通过使得土地产权风险因子e的降低和使得土地使用权期限T的提高,使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提高,作为一个正的外生制度冲击,在土地金融机制作用下,会产生一个较高的农业经济产出水平。

因此,当前土地产权的权能得到快速提升,是使得土地货币化和资本化得到促进、发展土地金融的一个良好机会。

在当前,由于我国特有的“三农”问题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背景,按照金融化程度由低到高,可以提出以下三种土地金融模式:

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融资租赁和土地证券化。

    

(一)土地信用合作社

    土地信用合作社的货币化和信用化都是比较低的,是土地金融的一中较为低级的模式。

农民在拥有闲置土地或者进城打工无法耕种土地时,可以申请将土地放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计算出存地农民所存土地的面积和质量,与其签订存地合同(可以理解为存折),农民依据合同规定获取利息。

土地信用合作社吸纳闲置土地后,会从土地成分等考虑大体对土地进行整合和改善,然后将土地贷给贷地人,并收取较高的贷地利息,获得利差。

然而,虽然在民间土地信用合作社被称为“土地银行”,但在实际使用上只是一个能够保障经营权转让的中介,是为了提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货币化程度非常低,并不能充分发挥土地银行在信贷货币方面的作用。

    

(二)土地融资租赁

    实际上,土地信用合作社不能发挥模型中土地金融机制在跨期生产中的经济增长效应。

土地金融机制功效的表现需要一种杠杆融资程序,即以土地作为抵押,为以后的生产提供资金,即如同模型中所写的在各期生产之间创设一种动态作用机制。

要真正表现土地金融的功效,需要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从而得到杠杆性的信贷支持,最终达到的效果是,农民既不需要转让土地产权,又能得到资金支持。

很明显,土地信用合作社不能表现这样的作用,农民把土地放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后,就完全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只能获得存地利息,并不能得到具有杠杆信贷效应的资金支持。

    现如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以前,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经常变动,土地承包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常有一些代理机构通过土地所有权来侵犯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被强制规定不能成为抵押品,或者抵押价值很低。

《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权能提高后,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货币化可以充分表现出土地金融机制的功能,发挥模型中X的作用。

    但是,农民自己进行土地抵押贷款,融资量不会多。

这是由于农户自己用零散的土地进行抵押,无法得到规模经营带来的产出效率,故其抵押价值必定是很低的情况,能够得到的资金量就很少。

我觉得可以将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土地抵押贷款结合起来,使用土地融资租赁的形式。

首先农户将土地放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可以整合土地资源,使得土地抵押价值提高后向银行土地信贷部门申请贷款,在获得土地贷款后,可以将贷款依照存入的土地份额分给存地农民,这样就可以提高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基础获得的融资量。

农民使用土地时可以向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地,这就类似于“售后回租”模式。

只要土地收益有保证,一定会形成模型中所描述的经济增长效应。

从整个过程来看,实际上是农民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通过整合土地从而提高土地使用权价值得到更高的融资额,农民可以从土地信用合作社中得到相对较高的贷款额度,还可以再从土地信用合作社中贷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信用合作社作为土地托管中介,起到了提高土地抵押价值的作用。

 (三)土地证券化

    土地证券化是土地金融的高级模式,是一个以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收益作为保证发行证券的过程。

土地证券化从根本上承认了土地可以作为一种资产性的财产,是发挥土地金融机制的一种重要模式。

通过证券化,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可以表现出财产性的功能。

特别是在《决定》发布以后,土地使用权权能的进一步发挥,稳定了土地证券化的产权基础,而明了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则使得土地收益流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得到保证,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使得土地证券化的成本和风险降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在土地抵押贷款基础上的证券化。

其程序是:

农民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金融机构将这些土地抵押贷款委托给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将这些贷款进行组合,再加上政府的信用担保提高证券级别,然后将这些贷款的相关服务委托给某家商业银行代理,最后对外发行相关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获得资金。

 相比较与一般的农民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的土地抵押贷款会让土地使用权流动性加强,都可以对土地证券进行投资,增加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从而改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的问题,进而使得二元金融结构的问题得到减缓;同时,也可使农民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降低,从而农民可以得到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二是在土地收益基础上的证券化。

即在土地收益流发行股票的基础上,成立土地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益高、股东预期可以创造较大财富的甚至可以申请上市融资。

在经济发达的沿海经济开发区,这种土地证券化形式特别重要,一方面,可以减少征地成本,减少征地方与当地农民的矛盾,避免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农民依靠土地得到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可以分享区域经济发展的实惠,为农村城市化后的农民提供财产性保障。

    以上发展土地金融的三种模式。

在当前,国内外金融形势严峻,发展土地金融可以盘活农村资产,从宏观上改善金融结构。

土地价值的提高不仅会导致务农的农民劳动力价提高,还能给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创业资本,增加农民的工作选择,使得农民进城务工时工资得到提高。

所以,土地金融的发展需要立足于提高土地收益率。

    结论

    本文以《决定》提高土地产权权能为切入点,分析了土地产权权能增加作为一种正的制度冲击,通过土地金融机制所表现的农村经济增长效应。

既对土地产权权能缺乏引发的二元金融结构和农村金融贫乏进行了分析,又对土地金融在跨期生产中所起到的杠杆融资效应进行了模型化,得到的几个命题都阐述了同一个道理:

土地产权权能缺乏会通过遏制农村金融发展,使得农民在农村和城市中的双重贫困。

农民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价值,而土地的价值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土地产权权能。

因此,从产权范畴和承包期限上增加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可以作为一种正的制度冲击,通过发挥土地金融功效来发展农村经济,从而造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土地金融的实际操作上,提出的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融资租赁和土地证券化,最终的目的都在于:

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意识形态束缚下,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促进资金由城市向农村回流,消除二元金融结构,缓解农村金融贫乏。

 注释:

    ①Levine,R.,"FinancialDevelopmentandEconomicGrowth:

ViewandAgenda",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35,1997,pp.688-726;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

《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②常明明、李汉文:

《中国农地产权:

缺陷、逆向淘汰及改革路径选择》,《学术交流》2007年第3期。

    ③黄少安、刘明宇: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承包制的困境与出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经济学解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

    ④黄少安:

《关于制度变迁的三个假说及其验证》,《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⑤刘晓宇、张树秀:

《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与劳动力转移关系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8年第2期。

    ⑥在这里得到了周天芸和李杰在解释农村二元金融结构时的启示。

参见周天芸、李杰《农户借贷行为与中国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的经验研究》,《世界经济》2005年第11期。

    ⑦McKinnon,R.,MoneyandCapitalinEconomicDevelopment,WashingtonD.C.,TheBrookingsInstitution,1973,pp.65-79;Fry,M.,"ModelsofFinancialRepressedDevelopingEconomies",WorldDevelopment,Vol.9,1982,pp.731-50.

    ⑧Hoff,K.andStiglitz,J.E.,"ImperfectInformationandRuralCreditMarkets",TheWorldBankEconomicReview4,1990,pp.32-47.

    ⑨黄少安:

《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⑩周天芸、李杰:

《农户借贷行为与中国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的经验研究》,《世界经济》2005年第11期。

    (11)董晓林、吴景昌:

《四大担保模式化解农民贷款难题》,《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9期。

    (12)罗纳德·I.麦金农:

《经济市场化的次序》,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13)张杰:

《中国农村金融制度:

结构、变迁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14)关于土地承包期限长度与农业产出绩效关系的证明,可以参见黄少安、刘明宇《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承包制的困境与出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经济学解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

    (15)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宁夏“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的启示》,《西部金融》2008年第7期。

    (16)朱玉林、陈洪:

《农村土地证券化融资研究》,《经济地理》2006年第3期。

    (17)黄少安:

《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理论矛盾、形成机理和解决思路》,《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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