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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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10

9.发包人 10

10.承包人 10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11.工程师 11

12.项目经理 13

五、转让、分包 13

13.转让 13

14.分包 13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

16.施工准备 15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17.开工及延期 16

18.暂停施工和复工 17

19.工期及延误 17

八、材料、设备供应 18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

22.材料设备的检验 20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0

23.工程质量和检验 20

24.工程试车 21

25.安全文明施工 22

2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3

27.工程的保护 25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28.合同价款 26

29.工程量确认 27

30工程款支付 28

十一、工程变更 29

31.工程变更 29

32.变更价款确定 30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1

33.竣工验收 31

34.竣工结算 33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35.违约 34

36.索赔 35

37.争议 36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6

38.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6

十五、不可抗力 37

39.不可抗力 37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40.工程保险 38

41.工程担保 38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39

42.合同的生效、终止 39

43.合同的解除 39

44.合同份数 40

45.合同备案 4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1

二、合同文件 41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41

6适用标准、规范 42

7图纸 42

8通知 42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42

9发包人 43

10承包人 43

四、工程管理人员 45

11工程师 45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45

五、转让、分包 46

14分包 46

六、施工准备工作 46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46

16施工准备 47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47

19工期及延误 47

八、材料、设备供应 48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8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8

22材料设备的检验 48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49

23工程质量和检验 49

24工程试车 49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50

28合同价款 50

29工程量确认 51

30工程款支付 51

十一、工程变更 52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52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53

33竣工验收 53

34竣工结算 53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54

35违约 54

37争议 55

十五、不可抗力 56

39不可抗力 56

十六、保险和担保 56

40工程保险 56

41工程担保 57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57

44合同份数 57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58

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59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南约社区宝清路工程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辖区

箱涵,中心线长30.65米,BXH=15.8×

5.7米)。

工程规模及特征:

城市道路;

道路改造;

给(供)水管道;

排(污)水管道;

电信管道;

电力管道;

路灯照明;

交通安全设施;

绿化;

燃气工程;

其他:

箱涵工程(钢筋砼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城市道路;

灯照明;

箱涵工程(钢筋砼箱涵, 中心线长

30.65米,BXH=15.8×

1.房建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建筑外立面改造: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消防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建筑电气工程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软基处理工程

泵站工程

□ 平方米

道路工程

电信管道工程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隧道工程

路灯照明工程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污水管:

道路改造工程

√长:

排水箱涵工程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省、及行业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的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壹仟零伍拾玖万柒仟捌佰柒拾肆元肆角陆分

(小写):

Ұ1059.787446万元

最终以结算审计价格为准。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Ұ13.969010万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投标文件及经确认的预算固定单价(适用招投标工程);

■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无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城建办审核人(签字):

工程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工程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

(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7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8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9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1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2工程:

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3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4设备:

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5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

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现场:

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0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2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4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5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6计日工: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1.27现场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时间所作的签任证明。

1.28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9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0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1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32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33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4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5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6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7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1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2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

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工程师作出解释

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⑶投标文件;

(适用于招投标工程);

⑷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投标工程);

⑸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⑹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⑾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及规范

国内没有

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

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

图纸的提供和使用

保密要求

图纸提供延误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临时工程图纸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7.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7.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7.6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通知

致承包人通知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拒收通知

8.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

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9.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9.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4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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